去年實施的《民法典》當中,設立了一種新的權利“居住權”?!睹穹ǖ洹穼嵤┲?,居住權登記工作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展(據悉,居住權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辦理)。
居住權設立之后,居住權人在權利生效期間,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即便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居住權也不受影響。

據法律專家表示,居住權不僅可以在親屬間設立,也可以在沒有親緣關系的個體間進行。
如:失獨老人先為自己設立居住權,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獲得一筆收入,實現以房養老。
當前,全國多個城市已經正式啟動居住權登記工作。
居住權起源
據國內學者研究,居住權這一古老的制度誕生于羅馬時期的婚姻及家庭領域,目的是為了解決社會生活中無相應財產的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主要適用于不能獲得繼承權的無夫權婚姻制度和被解放的奴隸。一方面,這一制度使不具有宗親關系而在丈夫死亡后不能依法繼承其財產的妻子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為羅馬擴張過程中所解放的沒有財產也無經濟來源的奴隸解決基本住房生存問題。
該制度將房屋的所有權能與使用權能相分離,使得物的使用價值得以充分發揮,體現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救助與保障。既維護了羅馬法中固有的家庭結構模式和家庭倫理關系,也穩定了社會秩序,解決了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居住問題,符合當時社會發展的要求。
居住權定義
《民法典》366條對居住權做出定義,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367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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