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權交易
水權概念是整個水權制度研究的理論基礎,所以關于水權交易的界定也應該在水權內涵明確的基礎上進行。
黃錫生指出水權交易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水權交易指的是交易主體將水權進行轉讓的活動;狹義的水權交易則是指交易主體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把依法獲得的水資源使用權經過人類無差別的勞動包裝成商品水權,通過市場自由交易的行為。
林龍認為,水權交易是由國家對水資源的初次分配而獲得水資源使用權的出讓方,以轉讓方式將水資源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有償讓渡給受讓方的行為。

2.水權交易形式
(1)區域水權交易
以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其相關授權的部門、單位為主體,以其用水總量控制的指標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標范圍內結余水量為標準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是位于不同流域,但是又具備了調水條件的行政區域之間開展的水權交易。
(2)取水權交易
獲得取水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其中包括了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的工業、農業、服務業取水權人),通過對調整產品和產業的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有關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的許可有效期和取水的限額內向符合相關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償轉讓相應取水權的水權交易。
(3)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
此種交易是已經明確了用水權益的灌溉用水戶或者是用水組織之間的一種水權交易。而對于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的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不需審批,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平等協商,自主開展;交易期限超過一年的,在事前要報灌區的管理單位或者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去進行相關備案。
3.水權交易的意義
基于水資源價值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征,水權交易活動要比一般的交易活動更加復雜。建立水權交易市場不僅是要實現對水資源利用的經濟價值,而且要具有生態保護、社會公平、經濟效益等多重目標。因此,生態環境的完整性成為水權交易活動中不可忽視的因素。
進行水權交易的目的是用水戶希望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追求水資源的剩余率,通過交易取得實際利益。這樣的好處是不用考慮用水戶主觀意圖,僅考慮用水戶在客觀上減少了對水資源的浪費,保護了水資源,產生了積極的外部效應,也為水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客觀空間。水權交易注重對環境的保護,防止水權交易對環境和第三方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并對水質也會有相應明確的規定以此來提高用水者的環保意識,同時減少可能產生環境惡化的因素。
由此看來,相較于僅僅依靠行政手段來達到水資源合理配置的目的,水權交易更有利于緩解水污染、水資源浪費等問題。因為水權交易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將用水戶的個人利益和水資源配置相結合,從而實現節約水資源的目的,促進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
以上梳理了水權交易的定義、形式及意義,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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