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是指的什么
土地承包是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形式之一,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一切農業生產經營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規定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占用、生產經營并獲得利益。而我們經常所說的土地承包糾紛是指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及侵犯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的糾紛。

2.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的區別
(1)方式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一般有兩種方式。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流轉,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2)主體要求不同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3)土地使用期限不同
土地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土地流轉期限,一般不能超過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且根據《合同法》,流轉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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