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綠色貸款原則》GLP
(1)項目評估篩選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闡明綠色項目的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
判斷項目是否遵從綠色項目類別的評估流程;
相關準入標準,包括負面清單和其他用于識別和管理與項目相關的潛在環境重大風險的流程。
(2)資金管理
綠色貸款資金應以適當的方式存入專門賬戶或由借款人進行跟蹤,以保持透明度和提升互信程度。
(3)信息披露
借款人應當記錄、保存和每年更新資金的使用信息年度報告內容應包括配置綠色貸款資金的項目清單、項目簡要說明、資金配置量和預期效果。
建議借款人進行外部審核。
2、《可持續發展關聯貸款原則》SLLP
(1)項目評估篩選
借款人的可持續發展績效通過可持續發展績效指標(SPTs)來衡量,其中包括關鍵績效指標、外部評級和/或其他等效指標。
(2)資金管理
/
(3)信息披露
借款人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記錄、保存和更新SPTs相關信息(如外部ESG評級),并至少每年向參與貸款機構披露一次。
由每筆貸款的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認是否需要外部審查。
3、《綠色信貸指引》
(1)項目評估篩選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蛻籼峤坏奈募拖嚓P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2)資金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蛻籼峤坏奈募拖嚓P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3)信息披露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公開綠色信貸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信貸發展情況。對涉及重大環境與社會風險影響的授信情況,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活動進行評估或審計。


數據來源:《綠色金融系列研究報告之三:創新綠色信貸產品加大政策引導支持-220106(24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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