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認為需要擔保的,必須提供經銀行認可的擔保形式之一,即由申請貸款企業,將其財產和權益抵押給銀行,作為償付銀行貸款本息的保證。

2.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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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擔保的五種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的,保證人只能在主要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保證人求償權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之日起算。保證人對債權人不享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其權利主要為抗辯權和抵銷權。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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