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是指在新的稅收體系下,商家需要在有義務繳納納稅義務期限內,主動預繳付稅款,但實際上未繳納稅款被實行稅收認定的情形。
一般而言,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主要指企業因為失誤或駕馭不熟悉新的稅收體系、不小心漏交部分增值稅而引發的稅收風險。究其原因,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稅收體系改革給企業新的收入構成引起的混亂。新的稅收體系針對企業收入結構進行了調整,改變了應征稅的收入構成,并且企業無法準確把握所得稅的準確性而形成未繳納稅款。
其次,稅收體系變更降低了納稅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他們沒有積極投入到稅務管理中。在新的稅規下,一些企業不愿意把其所得稅計算的邏輯和發票管理依法留存,這就造成了部分應繳稅款落空。
此外,新的稅收體系采用信用管理方式,縮短了納稅人的申報期限,而監督檢查力度增加,個體戶的稅收認定能力和社會責任感不足,都對企業應繳稅款造成了威脅。
從而,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的情況比較普遍。在新稅制中企業要及時發現和解決,對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的情況,以免引發更大的風險。
首先,納稅人應全面了解新的稅收體系,深入掌握新政策和新規定;第二,審核工具應加強管理,及時發現與明確應征稅范圍相關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問題;第三,進行營改增增值稅退稅以及免稅政策的認識和實行,從而節約稅費。
最后,對于企業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的情形,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以減少企業風險負擔,充分實施納稅義務,實現稅收政策的正確運行。
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是指企業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在納稅義務發生前,由于報送、抵扣、繳納等原因,未按期繳納增值稅造成的稅款欠繳情況。
一、含義及其實質
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在存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的情況下,未按期足額繳納增值稅所造成的欠繳稅款。換言之,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就是以企業或個人對增值稅所享受的稅收抵扣力度加大的利用推進經濟的良性發展的機制,而企業或者個人通過一系列手段來抵扣稅款的不正當行為的總稱。
二、發展背景
在中國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是一個很重要的題目,由于經濟發展的不斷加快,使企業的競爭力也變得更加激烈,企業及企業主通常都會通過一些非正當手段來抵扣更多的增值稅稅款,而企業有一定的抵扣額度,在享受這些抵扣額度的同時也就給財政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而在財政的控管下企業的抵扣會造成更多增值稅未交的情形。
三、構成成因
在形成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的原因方面,從容易可以分析出政府所限制的抵扣額度,所收取的稅收費用高昂,而企業主也許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試圖抵消部分的稅收費用而造成未交增值稅的難以遏制增加,說明政府應當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另外,考慮企業經營水平,企業本身有業務模式的流動性、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復雜、稅務培訓有限等條件也是可以導致未交增值稅增加的另一個因素,說明企業需要加強納稅管理能力;此外,稅務審計應在規范增值稅管理方面發揮重大作用,尤其是在企業虛報稅收的情況下,稅務審計機構的把握和運用合理稅收管理措施使未繳稅金得到更好地調控,有效的減少了未繳稅收,從而大大減少了未交增值稅出現的情況。
四、危害
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的最大危害就是企業或者個人在報稅上的不誠信行為。具體來看,一方面企業可能因為一己私利將原本應交的增值稅減少甚至不交,從而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使國家的財政收入不足;另一方面是企業避開稅負也就意味著政府拿不到稅收,從而大大影響到政府的經濟支出,從而會減慢經濟發展的速度,減緩人民群眾的生活發展,不利于企業社會及國家的和諧發展。
五、解決辦法
(一)加強稅務行政執法工作,強化行政執法,對于故意作虎,提供虛假賬目或有其他證明不足行為,以及出現重復報送假賬票的行為增加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