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氣候基金(GCF)在2021年1月發布了報告《綠色氣候基金發展中國家方案指南》。
鼓勵各國在確定優先項目和方案時考慮以下方面:
1.針對各國的氣候變化優先事項和最有影響力的投資,根據具有高度緩解潛力和適應需求的領域,特別是對最脆弱的人和社區確定投資項目。
2.與全球氣候變化基金的戰略計劃以及特定方案周期的相關部門指南保持一致。
3.考慮具有創新、復制、規模和資金可持續性潛力的項目和方案。
4.與經認可的實體合作,從氣候基金提供的靈活的融資工具中選擇,以加快氣候行動;盡可能納入適當水平的共同融資,以最大限度地擴大氣候基金收益的影響。
5.私營部門投資于氣候活動,包括吸收地方私營部門行為者、微型、小型和中型企業參與。
6.與綠色氣候基金的投資標準和風險訴求保持一致,注意到綠色氣候基金尋求承擔其他基金或機構不能或不愿承擔的有根據的風險,以證明創新方法和交付規模的可行性。
7.與經認可的直接接入或國際接入實體建立伙伴關系,以擬訂和提交符合各實體認證范圍和比較優勢的項目或方案給綠色氣候基金。
8.支持國家和區域在綠色氣候基金方案編制中發揮更突出的作用,并引導更多的綠色氣候基金投資。
9.確定在哪些方面可能需要項目籌備資源,以制訂優先的項目或方案。
文本由@木子日青 原創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數據來源:《綠色氣候基金(GCF):綠色氣候基金發展中國家方案指南》。點擊下載PDF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