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托管人是什么
基金托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
2 基金托管人的職責詳解
第一,資產保管。托管人提供的資產保管服務就是通過保管各類托管賬戶或實物憑證得以實現,具有以下特點:(1)基金名下證券的交收與托管人對于托管資產的名義所有人特征不符。證券賬戶交收以單只基金為單位,并不直接與托管人發生直接關系,即托管人不負責證券交收。(2)托管人履行全面保管職能受到限制?;鸸芾砣藢⒒鹪谕泄苋说馁Y金賬戶中的部分資金轉存入其他銀行,托管人對此無法實施有效的保管。(3)基金名下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等缺少相應的管理規定,配套法規和制度不足。

第二,清算交收。清算原則包括法人結算原則、凈額結算原則和T+1滾動交收原則?;鸬膱鰞惹逅悴捎猛泄苋思星逅隳J?,特點是橫跨了資本市場和銀行市場,將資本市場風險引入銀行市場,掩蓋了托管的單個基金和所有基金結算風險,從而銀行可能產生擔負墊款義務,不利于分業經營和風險隔離原則。
第三,會計核算估值和信息披露。托管人和管理人均有會計核算職能,但管理人是主辦會計人,托管人是會計復核人角色。在實踐中,部分托管人采用和管理人
同樣的會計核算系統,數據來源一致,因此復核功能流于形式。目前,少數托管人引入自行開發的會計核算系統或者采用多套會計核算系統,避免了復核功能的形式化。
第四,投資監督。投資監督是指托管人作為保管人,對托管資產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的行為,在我國具有以下特點:(1)以事后監督為主,兼顧事前和事中監督。對于場內交易,現行托管人只能事后監督;銀行間投資指令、網下投資指令等,托管人一般可以事前和事中監督。(2)投資監督統計口徑和法律法規不一致。我國投資監督的統計口徑主要采用單只基金和管理人旗下全部基金兩種方式,而托管人一般只托管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很少托管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由此,部分投資監督職能流于形式。(3)和管理人信息不對稱。托管人信息來源主要有交易所、管理人和公開信息等等。其中,管理人股票池等部分信息對投資監督起到關鍵性作用,但管理人提供信息具有滯后性、有限性等局限,托管人無法實施有效監督。
3 成為基金托管人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基金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蔡云紅. 我國基金托管人制度的法律問題與完善建議[J]. 證券市場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