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先股
優先股(Preferred Stock、Preferred shares)是類別股的種類之一,并且是我們國家最典型的一種類別股。
按照《元照英美法詞典》的觀點,如果一種股票享有優先分配剩余財產或優先分紅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優先權,那么該種股票便符合詞典中的對于優先股的定義。
根據國務院《指導意見》中第一條的規定,優先股具有分配剩余財產和股息紅利的優先性權利??梢?,我國的優先股需滿足剩余財產和股息紅利分配同時優先的特征。在我國的實踐中,優先股的股東利益分配順序在債權人之后受償,但在普通股股東之前,其股利優于普通股股東優先受償。但同時基于股權實質平等的原則,作為對價,優先股股東作為股東的核心權利——表決權以及通過該權利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權利受到限制,需要讓渡其對公司控制經營的實體權利。

2.新三板優先股發行條件
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他條件適用證券法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條件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3.新三板優先股的特點
(1)優先分配剩余財產
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2)優先分配利潤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3)優先股轉換和回購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選擇權或回購選擇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后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4.新三板發展優先股的意義
(1)有利于商業銀行補充一級資本;
(2)有利于公司靈活調整融資結構;
(3)有利于拓寬公司的融資渠道并不會分散控制權。
以上梳理了優先股的定義及新三板優先股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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