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國法律法規關于施工安全部分處罰措施: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有以下行為的將要承擔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登記、吊銷資質證書、追究刑事責任等后果。
具體行為
(1)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2)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3)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4)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5)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會依照刑法追究形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有以下行為的將要承擔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后果。
具體行為: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2)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3)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明確規定,有以下行為的將要承擔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后果。
具體行為:
(1)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同一項目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個月內,同一企業在同一市、縣內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業承建工程經責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4)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明確規定,有以下行為的將要承擔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后果。
具體行為:
(1)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數據來源:《品茗股份:建筑信息化空間廣闊,施工信息化龍頭大有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