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5-6月銀保監保險監管政策
1、2021/5/7,2021年第3號,《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
1)將銀保監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整合為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三類,明確各類許可證的適用對象。
2)統一許可證記載內容。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機構名稱、業務范圍、批準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
3)優化統一銀行保險機構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限要求。
4)明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許可證管理職責及要求。
5)對存在未按規定使用或管理許可證相關情形的,明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2021/5/15,銀保監辦發〔2021〕57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1)試點期限暫定一年?!锻ㄖ穼偕虡I養老保險產品交費方式、積累期和領取期設計、保險責任、退保規則、信息披露、產品管理等作出規范,并明確了在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最低資本要求等方面的監管支持政策。
2)鼓勵試點保險公司創新開發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專屬保險產品,積極探索滿足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長期經營要求的銷售激勵、風險管控和投資考核機制。
3)試點將堅持依法合規、突出養老功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對試點情況將密切關注并及時總結經驗,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平穩有序發展。
3、2021/5/21,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1)落實《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經營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建立健康保險事業部,完善了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的要求。
2)明確保險公司與政府開展大病保險項目清算的要求,鼓勵按完整協議期進行清算。同時強化公司主體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內部問責機制,認真測算價格,理性參與大病保險投標,做好承辦工作。
3)要求保險公司要有長期經營大病保險業務的安排,按照長期健康保險的經營標準完善組織架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人員配備,提升專業經營和服務水平。
4)整合監管資源,發揮監管合力,進一步突出派出機構作為一線監管部門的作用,進一步細化、實化派出機構在大病保險各環節的具體責任。
5、2021/5/28,銀保監辦發[2021]65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參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服務的通知》
1)對保險公司專業服務能力、項目投標管理、經營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護理機構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2)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業務和服務流程管理,強化內部監督與問責。
3)加大日常監管,規范經營服務行為,明確重點查處和整治的問題。
4)鼓勵行業協會在制定服務規范和標準、建設服務評價體系、搭建行業交流平臺等方面發揮作用。
4、2021/5/31,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
1)厘清責任主體,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履職評價工作。
2)明確評價內容,梳理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基本職責和具體義務,強調了差異化的履職要求,要求履職評價應當至少包括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五個維度,并列舉了履職評價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
3)規定評價的制度、程序、方法與標準,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不得評為稱職”以及“評為不稱職”的相關情形,并就履職評價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濟機制。
4)加強評價應用與監督管理,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履職評價結果對被評價董事監事提出工作建議或處理意見。同時明確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公司治理評估、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評價信息運用。
5、2021/6/2,銀保監辦發[2021]66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城市定制型商業醫療保險業務的通知》
1)強化依法合規。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商業保險經營規律和市場化原則,科學合理制定保障方案。規范業務開展,提高管理服務效率和風險控制能力。
2)壓實主體責任??偣緦﹂_展定制醫療保險業務負管理責任,須審核保障方案和承保產品,加強統一管理,規范業務流程,完善內部問責機制。
3)明確監管要求。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對低價惡性競爭、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重點查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業務平穩運行。
4)加強行業自律。鼓勵行業協會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積極參與屬地保障方案擬定,探索建立定制醫療保險服務規范,搭建行業交流平臺。
6、2021/6/4,中國銀保監會就《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1)進一步完善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的體制機制,對保險條款費率監管主體、公司報送對象、審批備案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改革、完善和調整。
2)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督管理,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并明確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
3)要求公司嚴格執行保險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及時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和清理。
4)進一步規范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報備行為,完善了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厘定原則,明確了公司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厘定審查職責。
5)對其他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7、2021/6/21,2021年第6號,《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對需經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范圍、任職資格條件、核準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重點調整了任職條件和審批范圍,以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引導公司建立專業管理隊伍,穩健合規開展業務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時加強任職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
8、2021/6/28,2021年第7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廢止、宣告失效了一批保險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原因主要是相關上位法已被大幅修訂,工作實踐中已直接適用上位法。同時,修訂了與民法典不一致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是銀保監會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法典相關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銀保監會將繼續做好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專項清理工作,并根據相關文件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繼續完善層次清晰、內容完整、體系統一、公開透明的監管法規體系,不斷提高銀行業保險業監管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2021年7月銀保監保險監管政策
1、2021/7/5,銀保監發[2021]24號,《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
1)為科學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質效,督促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以下簡稱消保監管評價)是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日常監管和其他相關信息,對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整體狀況作出綜合評價的監管過程。
3)消保監管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
4)消保監管評價是銀行業保險業行為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充分體現行為監管的特點和要求,兼顧機構體制機制建設和具體操作執行,將定性和定量評價有機結合,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的原則。
2、2021/7/29,銀保監會令[2021]8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新修訂的《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主要修訂內容有八方面:一是加強再保險頂層戰略管理,二是加強再保險業務安全性的監管,三是加強再保險合同管理的監管,四是加強直保公司開展分入業務的管理,五是加強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六是支持直保市場發展,七是消除與現有監管政策相沖突的內容,八是精簡信息報送任務。
三、2021年8月銀保監保險監管政策
1、2021/8/5,銀保監發[2021]30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 1
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
2017年5月,原保監會與原香港保監處簽署了《關于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以下稱《框架協議》),標志雙方正式啟動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評估工作?!犊蚣軈f議》承諾在等效互認過渡期內相互給予監管便利政策,過渡期截止至2025年5月。2018年6月,銀保監會發布《問題解答第1號》,給予香港地區償付能力信用風險方面為期1年的過渡期監管便利政策;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銀保監會先后兩次發布修訂通知,將政策適用期限延長一年。
為了增進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保險監管互信,提升市場效率和監管效能,有利于內地保險風險更好地進行全球范圍分散,促進兩地保險市場加強交流和共同發展,中國銀保監會修訂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明確將過渡期內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入內地直保公司業務時適用的再保險信用風險因子方案期限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2、2021/8/10,中國銀保監會就《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相比《試行辦法》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六方面:一是將非壽險準備金評估規則與會計準則、償二代監管制度協調一致;二是總結提煉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實踐經驗,將《試行辦法》配套規范性文件中關于準備金監管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梳理,集中體現在《征求意見稿》中;三是增加內控管理規定,督促保險公司完善非壽險準備金工作相關制度;四是增加監督管理規定;五是增加法律責任規定,依據《保險法》對非壽險準備金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明確;六是刪除《試行辦法》中的準備金報告章節,作為細則另行發布。
3、2021/8/26,2021年第10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為了完善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行業保險產品整體質量,《辦法》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1)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督管理,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并明確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
2)要求公司嚴格執行保險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及時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和清理。
3)進一步規范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報備行為,完善了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厘定原則,明確了公司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厘定審查職責。
4)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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