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紀70年代中期在市場經濟國家發展起來的一類基于市場的、全新的節能新機制。根據《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合同能源管理指的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節能服務費或能源托管費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發達國家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就合同能源管理已形成產業。ESCO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經營業務的典型方式有:利用能源服務合同給客戶提供能源診斷、方案設計、技術選擇、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安裝調試、運行維護、人員培訓、節能量監測、節能量跟蹤等一整套的系統化服務;在合同期節能服務公司(EMC)和企業分享節能效益,EMC獲得應回收的投資和合理的利潤;在合同結束后,客戶擁有所有的高效設備和節能效益

2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類型模式
根據EMCA統計,2019年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占比達到25%,占比最高;工程總承包及節能量保證型位列二、三名,占比是23%、20%。
(1)節能量保證型:節能服務公司向用戶提供節能服務并承諾保證項目節能量。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量(率),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節能服務費,如果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率),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相應的費用。
(2)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效益是節能項目實施后報告期(通常為一年/一個能源消耗周期)產生的節能量折合的市場價值,體現在用能單位減少的能源費用支出。節能效益根據實際節能量和能源價格計算。節能效益由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比例分別享有即為節能效益分享。節能項目的設備投資款、安裝調試費、技術服務費、合理利潤等均以項目節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單位從節省的能源費用中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
(3)能源費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種形式。由用能單位委托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系統的運行、管理、維護或(和)節能改造。用能單位根據能源基準確定的能源系統運行、管理、維護和能源使用的費用,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托管費用。節能服務公司通過科學的管理運行和節能技術的應用達到節約能源,減少費用支出或增加收益,獲取合理的利潤。托管范圍可包括;電、氣、煤、油、市政熱力、水等項所發生的費用,能源系統的運行、管理、維護維修費用(含人工、消耗性材料、工具)。

3 合同能源管理相關政策
2000年6月,國家經貿委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開始推動國內節能服務公司示范;
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為我國“十二五”期間合同能源管理發展提出了詳細目標。
2020年5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有力促進了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


來源:《環保工程及服務行業深度報告:環境服務與能源服務協同發展-211227(44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