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社會責任定義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一個現代概念,也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自20世紀20年代產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其內容和方式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而不斷演化。企業社會責任最早于1924年被學者Oliver
Sheldon在《管理哲學》中提出,他將其看做是企業經營者能滿足企業內外各類人所應該承擔的責任,并且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要包含有道德因素。1953年,Bowen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中正式提出了商人的社會責任概念,并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商人根據價值要求和社會目標來制定相關的政策、做出對應的決策和實施行為?!?/p>
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1999)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公司致力于為持續的經濟發展做貢獻,與雇員、他們的家庭、當地社區以及社會進行協作,以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

劉俊海(1999)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僅將能夠盡量的為股東們創造利潤作為公司存在和發展的唯一目標,而且應該盡量的、最大限度地增加除了股東利益之外的別的社會利益。高尚全(2005)認為企業對于社會的責任有兩類:基礎責任和基礎責任之上連帶產生的其他責任?;A責任立足于企業的良性發展。連帶責任指企業在承擔基礎責任的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問題,這些責任由企業、政府和社會來共同分擔。周祖誠(2005)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認為企業社會貴任是一種綜合責任,包括經濟責任、道德責任、法律責任等。李海嬰(2006)認為企業對社會的責任有“硬性責任和“軟性責任”兩種,“硬性責任指強制企業承擔的責任,如經濟責任、法律責任,而“軟性責任”是強制性較低的、企業自愿承擔的責任,例如道德責任、慈善責任。金立印(2006)認為企業不僅要對股東負責、創造經濟利益,而且要承祖對消費者、員工、社區、環境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保護員工合法權益、參與社會公益、支持慈善、環保環境等。
從以上學者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來看,學者們普遍認為,企業的運行必須考慮經濟利益,但是企業在考慮經濟利益外,還要考慮社會利益和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其看做是企業在法定范圍內創造利潤的同時,還要承擔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包括對股東、顧客、員工、環境、社區等的責任以及對社會公益慈善的責任。
2 企業社會責任測量方法
以下為Igalens and Gond (2005)總結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測量方法
1)聲譽指數法:邀請知名專家對企業應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主觀評價,并進行排序。被廣泛應用的是《財富》雜志創立的“公司聲譽評級法”。
2)內容分析法:指通過分析企業的相關報告或文件進行評估。這一方法的衡量步驟比較客觀,但是分析的報告和文件不一定是關于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在變量選取過程中主觀性太強。
3)污染指數法:該方法一般是通過專業機構或政府機構制定評價指標來評價企業的污染程度。這一方法的缺陷就是不適合所有類型的企業。
4)專業機構評價法:指的是專業機構根據機構內部的數據庫材料對企業進行測量。其中最著名的是KLD公司開發的KLD指數。它通過七個維度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包括對員工的支持、保護環境、公司治理、多樣化政策、對社區的支持、海外運營的人權保護、產品。此外,澳大利亞社會責任評價機構RepuTex在2005年提出適用于中國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環境影響、社會影響和工作場所影響四大類。
5)問卷調查法:這種方法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各個維度設計測量題目,編制成量表,以調查問卷的形式請答卷者對企業社會責任各個維度進行評價,根據得分來評價企業社會責任。這一調查方法的不足在于結果會受被調查者的對企業的主觀判斷和感受的影響。
3 企業社會責任的三種基本理論
有國內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三種理論基礎做出了以下歸納
1)社會契約理論
社會契約思想產生于17世紀的西方,是一種具有廣泛影響的社會思想。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企業思想逐步充實和完善,并且隨著企業的出現而產生了企業契約理論。早期的企業理論認為,企業作為社會中的一個組織,對利潤的追求是其唯一的目標與任務。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在為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社會要取得發展就應該讓企業自由的發展,而不是承擔過多的負擔。換句話說,企業對社會承擔的責任就是尋去自身的發展和追求自身的利潤增長。隨著社會的發展,關于企業的理論也在變化。
新的企業社會契約理論認為,單一追求自身利潤增長的企業不會自動帶來社會的發展,如果企業過分追求經濟利益還可能會導致對自然環境的破壞以及多種社會問題。企業在謀求自身發展的同時還應承擔其對環境、社會的責任。
2)利益相關方理論
“利益相關方”(stakeholder)概念的出現遠遠晚于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但是利益相關方理論的發展非常迅速。一大批學者為利益相關方理論框架構建和拓寬做出了重要貢獻,使該理論迅速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支撐理論。
利益相關方概念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上,弗里曼(1984)認為利益相關方即是任何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被實現企業目標所影響的集團或個人。狹義上,卡羅爾(1993)認為利益相關方指那些企業與之互動并在企業里具有權益或權利的個人或群體。除此之外,米切爾等(1997)認為利益相關方是以他們與公司的關系為基礎,目的在于吸引管理者的注意,并且是客觀存在和變動的,主要包括權力、合法性和緊迫性三個特征。
利益相關方理論的核心觀點認為:企業是其利益相關方相互關系的聯結,并進一步具體發展為利益相關方公司和利益相關方管理的概念。該理論其提出的核心問題是:公司屬于誰以及為了誰的利益而管理公司?
3)“三重底線”理論
“三重底線”概念是由英國學者約翰?埃爾金頓(John
Elkington)于1980年提出,并在1987年出版的《拿叉子的野人:二十一世紀企業的三重底線》一書中系統進行闡述,并逐步發展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理論。
三重底線理論認為,作為企業要考慮三方面的內容,即經濟、環境和社會。企業在運營時,經濟成果并不是企業唯一應考慮的內容,社會和道德因素也不容忽視,企業必須履行上述三個領域的責任,這意味著企業要考慮所有責任對象的需求,股東、客戶、雇員、商業合作伙伴、政府、當地社區以及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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