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能合約運行機制
智能合約的運行過程分為語言與編譯、區塊鏈部署、以及合約代碼這三個部分:
在語言與編譯方面,近年來出現的以智能合約描述語言(SPESC)為代表的高級智能合約語言備受關注,SPESC
在約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各類交易規則時,所采用的編寫方式盡可能地向自然語言靠近,這使得法律人也有機會能夠參與到智能合約的編寫工作中去,而法律人介入智能合約開發工作,也必將使得智能合約擁有更高的專業性、易用性、以及可理解性。
區塊鏈部署是智能合約得以實現運行的基礎,區塊鏈可以分為共享數據庫、交易和區塊這三個部分,觸發條件被滿足時,區塊鏈系統就會自動執行智能合約代碼,按照合約指令,在貨幣激勵、執行機構、指令系統和觸發條件等機制相互協調下精準高效地轉移資產。
智能合約觸發條件和響應規則就是被提前規定在智能合約代碼之中,然后通過區塊鏈技術來判斷當前場景是否滿足觸發條件,滿足時就執行響應規則,把最新的交易狀態發送到區塊鏈上,完成智能合約的更新生效。
2、智能合約與傳統合同的異同
(1)傳統合同無論是通過口頭的方式還是通過書面的方式來記載合同內容,其表現形式都以自然語言為主。智能合約可以根據計算機代碼直接表達雙方的意圖,而無需口頭或書面合同作為先決條件。與自然語言的模糊語義相比,計算機代碼起草的合同含義明確、方向明確,計算機對代碼解讀的一致性,使得其能夠有效避免傳統語義合同在人為主觀理解和解釋過程中的模糊性,合同關系的確定性因此獲得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語義模糊引發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不明晰,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
(2)傳統合同依賴第三方機構,交易標的的執行由權威、可靠的中介機構操作,并通過該機構對其進行驗證、監管,以此作為履行合同的保證。然而,由于智能合約的去中心化交易結構,合約交易雙方可在零信任基礎的環境中交易,整個交易的進行沒有第三方機構,并且交易記錄都是可追蹤且難以修改的,無須第三方權威機構來證明信息的準確性。
(3)智能合約與傳統合同最大的不同在于兩種合約的履行過程。傳統合約的執行,依賴國家機構的協助,經過法院判決后對受損方進行賠償。而智能合約具有自動執行功能,不同于傳統合同以法律強制力為執行條件,對于執行最大的改變就是不用將生效法律文書移送權威機構執行,智能合約系統自動判斷是否滿足執行要件。
3、智能合約與電子合同的異同
(1)智能合約和電子合同都是以計算機為載體,在訂立之前都要經過磋商、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等過程。但不同的是,電子合同只是把合同進行簡單的電子化處理后放在計算機上,并不能被計算機讀取,讀取和操作的工作仍舊是由當事人自己來完成,而智能合約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是通過區塊鏈技術的自動執行功能完成的。
(2)智能合約中的合同型智能合約可以視為電子合同的代碼化,智能合約和電子合同的內容都是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合意書寫的,只不過,相比于智能合約的“去中心性”,電子合同有控制中心。在權屬確認、身份識別等方面,智能合約和電子合同都是采用計算機技術來確認當事人身份,只不過電子合同在此過程中所采用的是電子簽名技術,而智能合約采用的是更為先進和安全的公鑰與私鑰的技術。在判斷要約和承諾是否生效的標準上,智能合約和電子合同采用的都是到達主義,只不過智能合約中要約和承諾的生效節點是智能合約進入區塊之時,電子合同中要約和承諾的生效節點是電子合同進入對方指定的系統中時。
(3)智能合約和電子合同真正的不同點在于二者的執行方式,智能合約擁有“自動執行性”,但電子合同卻無此特性,它需要依靠第三方的介入來幫助其完成交易。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電子合同只是轉化了傳統合同的載體,是傳統合同的量變,而智能合約則通過其“自動執行性”等特征,完成了對傳統合同的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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