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向增發的定義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發行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定向增發的發行對象為不超過十名的特定對象。特定對象可以是原有股東、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且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的事先批準。

2 定向增發的分類
與公開增發的出現帶有一定政策傾向一樣,定向增發這種再融資方式也和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相關。因此,不同的定向增發募集資金用途,實際反映了定向增發的不同功能。除了為項目籌集資金的功能,當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是為了取得控股股東的資產時,定向增發還具有實現資產注入的功能。因此定向增發按發行目的分為兩類:項目融資類和資產注入類。
當定向增發的募集資金用途是為投資項目籌集資金時,定向增發歸為項目融資類。項目融資型定向增發所面向的投資者一般為實力較強的機構投資者,控股股東同樣可以參與認購。投資者以現金認購,不涉及資產對價認購股份,因此如果控股股東認購股份,無論是全部認購還是參與認購部分股份,都和其他投資者的認購方式一樣,體現了―同股同價‖的定價方式。
當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定向增發股份購買其資產時,定向增發歸為資產注入類。資產注入的定向增發可以僅僅面向對控股股東發行,控股股東以資產認購,也可能同時引入一定數量的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以現金認購股份。
3 定向增發的一般程序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定向增發的一般發行程序是:
(1)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具體發行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前次
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及其它必須明確的事項做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增發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后須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股東大會對本次增發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逐項表決。議案通過后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報證監會審核。
(3)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①收到申請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②中國證監會受理后,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③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④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4)上市公司取得核準批文后,應當在批文的有效期內,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股票。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若證監會對發行申請不予核準,該申請方案不能繼續實施。
(5)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完成后,按證監會的要求編制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發行
情況報告書。
參考資料:曹立竑——《定向增發中的市場時機行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