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靈活就業人員?
王虎峰(2009)指出“在國際上,靈活就業人員被稱為非正規就業者”。劉洪銀(2009)進一步提出“靈活就業理論是從非正規部門和非正規就業發展而來的,20世紀80年代,非正規就業的概念被引入我國”。國際勞工組織在1991年局長報告中給出了非正規就業者的定義,即“發展中國家城市地區那些低收入、低報酬、無組織、無結構的小生產規模的生產或服務單位,而在非正規部門就業的人員”。
另外有國內學者對靈活就業做出以下界定: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從事于無固定勞動合同關系、短期臨時性事務及自主創業等工作形式,有別于正規就業人員特點的一類勞動者的總稱。

二、靈活就業人員類型
按照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情況,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的構成尚與經濟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別,目前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的主要構成特征是低技能勞動力占據多數,低質量就業所占比重較大。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此類人群主要是受我國國企改革的影響,下崗后由于自身勞動技能含量較低,且該群體年齡普遍偏大,在勞動力市場中不具備較強的專業技能,從而采取靈活就業形式,多工作于小微企業、私人企業或從事小時工、零工等工作內容。
(二)城鎮務工人員,該群體普遍學歷較低,自身職業技能較低,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所占比例較大,由于缺少相應的職業技能,該群體的勞動關系穩定性較差,工作更換頻繁,廣泛分布于社會各行各業中,如快遞、送餐、餐飲服務、家政服務、保潔、保安等行業中。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這類群體在畢業之后由于就業形勢嚴峻或個人追求與應聘工作不符合,選擇了主動靈活就業,由于擁有較高的學歷和文化素質,這類人群選擇靈活就業后仍能擁有較高的勞動收入,如作家、自由職業者等人群。
(四)其他靈活就業群體。這類群體主要包括以下自謀職業的轉業軍人,部分退休人員,大學生兼職等群體,在靈活就業人員中所占比例較小。
我國靈活就業人員類型還可以按照分布的行業劃分,具體劃分如下:
(一)服務行業,靈活就業人員廣泛分布于這些領域,包括商業服務業、社區服務業、餐飲服
務業。
(二)建筑業、制造加工配套服務業,這些是農民工靈活就業者分布較多的行業。
(三)公益性崗位,如勞動關系協調、交通協管、城市綠化養護、門衛保安、清潔衛生等崗位。
(四)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型企業后勤服務,如修理、運輸、餐飲等。
(五)高科技行業、金融文化等領域,這類人群大多為自由職業者和兼職人員,職業技能水平較高,在靈活就業人員中屬于高收入群體。
從勞動力的就業特點來劃分,勞動力就業可以劃分為受雇、自雇和非就業不考慮非就業,靈活就業可以劃分為受雇和自雇兩種形式,受雇就業是指具有雇傭關系的靈活就業形式,自雇就業指自己的個人勞動可以獲取部分或者全部的勞動收入,而不是通過將勞動售出給雇主從而換取工資的人。
除此之外,根據二元勞動力市場理論,考慮到靈活就業人員的在擇業過程中的心理情況,可以將靈活就業分為主動就業和被動就業兩種類型:
(一)主動靈活就業是指具有較高勞動技能的人主動選擇靈活就業方式,主要包括自由撰稿人、高級翻譯等職業群體。
(二)被動靈活就業是一種不得不以靈活就業方式賺取收入的就業方式,被動靈活就業主要是勞動力市場中的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下崗職工等,由于自身勞動技能低、文化學歷低等原因而被迫從事靈活就業。
目前被動靈活就業群體在靈活就業人群中占絕大多數,該群體處于就業市場中的弱勢地位,在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險群益方面的保障處于較為欠缺的狀態。
三、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特征
(一)工作流動性強,穩定性差
靈活就業人員普遍沒有與單位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多以勞務合同、口頭規定等方式替代,因此雙方多以一段時間、一項工作為期限,當工作結束后自動解除勞動關系,該群體重新尋找工作,由于缺少勞動合同,導致其工作穩定性差,致使其自身相應的社會保險權益缺失。此外,吸納靈活就業人群最多的當屬小微型企業和私人企業,這類部門實體自身受經濟環境影響大,經營狀況穩定性較差,因此導致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流動性進一步增加。依照勞動力市場分割理論中的觀念,被動靈活就業人員普遍屬于二級市場,二級市場中的工作競爭激烈且流動性大,職工互相間的可替代程度高。
(二)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能水平普遍較低
靈活就業涉及到社會上各行各業,準入門檻普遍比較低,對于求職者的整體條件沒有過高的要求,因此靈活就業人員的學歷總體上低于社會其他正規部門的員工,除了少數主動靈活就業的人員,大多數靈活就業人員的文化水平和職業技能水平較低。
(三)收入不穩定,呈現高低共存的特征
從收入水平上看,被動靈活就業人員收入普遍較低,由于缺少足夠的職業技能和文化學歷,被動靈活就業人群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二級勞動力市場,屬于勞動弱勢群體,對自身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險權益維護意識較弱,整體收入水平較低,基本報酬計算標準多采用按天和小時計算、按件計算,采用此種計件標準形式的工作工資一般處于較低的水平,且該群體工作流動性較大,在工作轉換期間會存在無收入的真空期。主動靈活就業人群的收入情況則于此相反,他們大多數從事高度腦力勞動和專業水平要求高的工作,因此其收入水平高于社會平均水平。
(四)勞動關系不規范,社會保險權益缺失
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存在諸多不規范的情況,沒有像正式員工一樣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多為短期的合同,很少有長期的勞動關系,因此時常處于被中止的狀態,此外一些靈活就業人員為了填補家用會同時簽訂多重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不健全的情況下,由于該群體普遍文化學歷比較低,對勞動保障權益方面的相關內容意識薄弱,再加上企業為了盈利刻意節約用工成本,多種因素導致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屢遭侵害,保障該群體的社會保險權益是實現我國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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