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碳交易政策梳理
2011年10月29日發改委《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開展碗排被權交易試點。
2012年6月13日發改委《濫窒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鼓勵基于項目的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參與交易的項目應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并由經備案的審定機構審定,項目應在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和登記。
2013-2015年發改委先后發布三批共24個行業的溫空氣體排設核算指南
2014年12月10日發改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碳排放權交易包括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的交易,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提出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經批準可適當擴大行業覆蓋范圍。國家確定各地區的排放配額總量。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
2015年6月7日發改委《關于落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工作機制;參與確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名單;為研究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總量設定與配額分配方案提供支持。
2016年1月22日發改委《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一階段將涵蓋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萬噸標煤及以上的單位。
2017年12月18日發改委《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發電行業年度排放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為重點排放單位。
2019年4月3日生態環境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活動監督管理.明確了重點排放單位的確定,配額分配,監測報告核查,配額清繳,交易,市場調節等內容。
2019年12月16日財政部印發《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重點排放企業通過購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額的,應當在購買日將取得的碳排放配額確認為碳排放權資產,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重點排放企業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碳排放配額的,不作賬務處理。
2020年11月2日生態環境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曷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重點排放單位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內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生態環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減排指標,抵消其不超過5%的經核查排放量。
2020年11月23日生態環境部《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慈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征求意見稿)確定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住名單;對2019-2020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并采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擁有機組的配額量。
2020年12月4日《企業溫空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征求意見稿)》。
2020年12月14日生態環境部《企業濕室氣體核查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2020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曷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住名單》并做好發電行業配額預分配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5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硬排被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3月26日關于印發《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的通知。
2021年3月28日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工作范圍為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遺紙、航空等重點排放行業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2021年6月30日前報送2021年度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19-2020年度的配額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咸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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