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用地
現階段工業用地的概念在中國并未得到一致的意見,其所對應的內涵也未得到統一。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該規定是原國土資源部制定的)的相關規定工業用地指以修理設備、機械、制造加工產品、工業生產為主的工業生產服務的附屬設施用地都可稱為工業用地,即工礦倉儲用地大類。但是《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GB50137-201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城市建設用地包括工業用地等多種類型,主要指支持工礦企業正常生產的庫房、車間等,其中也包括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用地。其中并不包括露天礦用地,但是包括碼頭、專用鐵路、停車場等。在此基礎上,結合干擾公共環境以及對居民居住環境的影響情況,一般可將工業用地細分為如下三大類:首先是不存在安全隱患、基本無污染、無干擾的一類工業用地;其次是安全隱患、環境污染、干擾處于中等水平的二類工業用地;第三是環境污染、安全隱患、干擾相對嚴重的三類工業用地。

2.商業用地
商業用地是指為了商業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其中包括商店、庫房、飲食業、服務業、市場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所占用的土地。商業用地在城市經濟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它是貨物的集散場所,是交換和消費的聯絡點,也是城市土地利用中經濟效益最高的土地類型。
3.工業用地、商業用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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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 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準予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
(1)原土地使用者向國土部門申請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確定補償價格 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2)國土部門也會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原地塊調整后新的用途及規劃條件 在綜合考慮政土地出讓金標準、土地成本、市場教育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 并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組織招拍掛出讓。
(3)經招拍掛出讓后產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 并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5.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而工業用地一般情況下是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筑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2)區位不同
商業用地的地塊一般是在市區內,而工業用地的地塊會在市郊或接近市郊較為常見。
(3)地價不同
一般情況下工業用土地價格低于商業用地價格。
(4)獲取方式不同
工業用地通過劃拔方式取得,而商業用地是采取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以上梳理了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的定義、區別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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