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一種財富管理的工具,是信托制度和家族財富管理結合起來的一種產物,從職能來看,是信托機構在對家族財富進行管理時與信托制度有效結合起來,對委托人財富進行長期規劃和風險隔離的一種財富管理的工具,是對個人或家族的財富進行保護、管理以及傳承的一種管理手段。
從信托機構的角度來講,家族信托是信托業務的一種產品,根據家族信托設立過程來看,是委托人將其擁有的一部分合法財產轉移給可信賴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相關機構,并由受托人對財產進行管理,受托人按照委托的人的意愿設立家族信托,然后像指定的受益人進行定期分配財產,這便可避免繼承人在財產繼承的過程中,出現財產損失的情況。其目的也是為了對家族財富進行保護、管理以及傳承。
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信托財產,并在指定情況下由受益人獲得收益。
2014年信托業發展研究報告,根據《信托法》的基本原理,結合家族信托的職能,將家族信托定義為: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托,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面的服務。
2、家族信托結構
家族信托結構主要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合約、和信托標的物組成。
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實際擁有者,作為家族信托的行為的發起者,并指定財產委托人和財產受益人。
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對信托的財產進行管理和運作,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對受益者分配收益,并從中取得業務報酬的個人或組織。
受益人:委托人的財產收益指定人,一般多為家庭成員。
信托合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依法簽訂信托約定,其目的保證信托合約的各方依法行使信托合約的約定,保證各方的利益。
信托標的物:是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財產,可持有的財產必須是所有權能夠被轉移的財產,包含資金、股票、企業股權、保單、基金、藝術品、專利等等。

3、家族信托類型
根據信托契約的約定,家族信托可以分為可撤銷信托、不可撤銷信托、固定信托、全權信托、浪費信托、永久信托等。
可撤銷信托:指委托者可以解除信托,該信托中,委托人參與程度較大。
不可撤銷信托:委托者放棄對信托的控制權,課稅時委托人被認為是信托財產的擁有者,該種信托可避免對委托者的債務追償,同樣也可避免遺產稅等。
固定信托:對受益人的分配方案由委托人事先在委托書中約定,受益人不能任意改變。
全權信托:由受托人決定對受益人的分配、投資等事宜。
浪費信托:向年幼的或者無管理財產能力的家族成員傳承財富。
永久信托:信托無期限限制,這對高凈值客戶很有益,因為他們可能永遠免予繳納轉讓稅。
4、家族信托主要分配方式
家族信托的利潤分配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或按比例分配)、非定期分配、附帶條件分配等形式。
一次性分配:指家族信托到期返還本金。
定期定量分配(或按比例分配):指類似于年費的固定收益比例分配。
非定期分配:指按照浮動累積額度來提取收益,每年的浮動收益可以規定不按年分配。
附帶條件分配:指受益人在提取大額的收益時須符合信托合同規定的條件,可以有效約束信托受益人,避免家族因繼承、分割問題引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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