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有土地分類
1982年《憲法》確立了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公有制形式;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即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依法可以分屬不同主體進而處于分離狀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其他用地。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p>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1)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2)所有權主體不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3)收益渠道不同
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以上是關于國有土地相關知識的分享,獲取更多信息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推薦閱讀:
什么是土地征收?特征包括?補償標準是?
中國科學院:東北黑土地白皮書2020(52頁).pdf
【研報】種植行業:種植產業鏈格局向好土地流轉推動規模上行-20200326[41頁].pdf
云通數科:中國房地產核心數據分析——土地、房屋、統計、價格(30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