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化妝品行業政策監管
《化妝品注冊備管理辦法》21.1.12發布,21.5.1正式施行,對化妝品新原料、新產品注冊及備案進行系統性管理。
《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21.6.3發布,22.5.1正式施行,對化妝品標簽的要求予以細化,打擊虛假夸大宣稱等違法行為。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21.8.6發布,22.1.1正式施行,優化生產許可程序,要求企業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細化標簽管理要求,明確對化妝品虛假宣傳、違法宣稱等要求,加強對電商平臺、集中交易市場等平臺的職責與義務。
21.9《化妝品中本維莫德的測定》《化妝品中比馬前列素等5種組分的測定》,加強對化妝品中相關風險物質的檢測,加大打擊化妝品非法添加的力度。比馬前列素的測定主要針對睫毛滋養液違規宣稱“促進睫毛增長”
的功效類別。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21.8.20兒童化妝品監管重點:1、明確兒童護膚類化妝品應具備嚴格的生產條件,并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上進行特別標注。2、要在標簽上明確標注為兒童化妝品。3、應避免與食品藥品混淆,防止誤食誤用。4、生產銷售兒童玩具,應防止被誤用為兒童化妝品。
21.9.10美容美發機構經營者義務:1、美容美發機構應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義務,做好進貨查驗記錄。2、不得向消費者明示、暗示醫療作用。3、需在經營場所顯著位臵展示產品銷售包裝。4、免費試用、贈予、兌換均屬于經營行為。
21.9.23電商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義務:1、平臺應對平臺內經營者實名登記并管理。2、平臺發現違法經營化妝品的,應當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直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并報告藥監部門。3、入駐經營者應全面、真實、準確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
21.10.9《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1、明確標簽要求:要求標注兒童化妝品標志、“應當在成人監護下使用”等警示用語,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圖案。2、配方設計遵循安全優先原則、功效必需原則、配方極簡原則:不得使用尚處于監測期的新原料,不允許使用基因技術、納米技術等新技術制備的原料;不允許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發、染發、燙發等為目的的原料。3、兒童化妝品應當通過安全評估和必要的毒理學試驗進行產品安全性評價。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21.9.14《“干細胞化妝品”是個偽概念》理清市場上干細胞化妝品概念,明確截至當前藥監局修訂發布的《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中,未收錄名稱含有“干細胞”的化妝品原料,未注冊或者備案任何干細胞相關的化妝品原料。
21.10.11 (21.10-22.10
實行)《關于開展化妝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專項行動的通知》1、清理整治未經注冊或未備案的化妝品:未經注冊或未備案、冒用他人注冊證、已要求停止經營的化妝品。2、清理整治標簽違法宣稱的化妝品:包括標簽內容與注冊或備案資料不一致、虛假或引人誤解、明示暗示醫療作用,以及違法宣稱藥妝、干細胞、刷酸、醫學護膚品等。3、清理整治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化妝品:包括非法添加、使用禁用原料生產、超范圍或超限量使用限用組分生產的化妝品等,并以兒童化妝品、祛斑美白類化妝品等為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