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養老保險政策
近幾年來,我國國務院、銀保監會、財政部和人社部都相繼的推出了商業養老保險政策,下面是這些政策一個梳理。
1、國務院關于商業養老保險的政策
2014.08《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并計劃于2015年開展試點。
2014.10《關于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干意見》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稅收優惠額度過高(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個人工資收入的30%),未能與稅務部門有效協調,試行兩個月后被叫停。

2017.06國務院常務會議,(1)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為個人和家庭提供個性化、差異化養老保障,積極提供企業和職業年金計劃產品和服務。(2)確保商業養老保險資金安全可靠運營,實現保值和合理回報。(3)加大政策扶持,落實好國家支持保險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相關財稅政策。
2017.07《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1)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供給,為個人和家庭提供個性化、差異化養老保障。(2)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商業養老保險管理運行制度體系,優化業務流程,提升運營效率,增強業務運作規范性。(3)細化完善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重點投資領域業務規則。
2020.01《關于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大力發展商業養老年金保險,推動商業保險機構加快開發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個人賬戶式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有助于實現養老金融產品年金化領取的保險產品,滿足消費者終身領取、長期領取需求。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養老服務相銜接的保險產品。
2020.12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是一項整體工程,要堅持系統觀念,按照“小步慢跑、總體漸進”的思路,加快推進頂層制度設計。
2、銀保監會關于商業養老保險的政策
2018.04《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
2018.05《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從經營要求、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信息平臺管理、服務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2018.07《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在投資范圍和比例、投資能力、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應當符合有關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從業務條件、大類資產配置、運作規范、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運用提出了專門要求。
2021.05《關于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險公司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銷售區域不受試點區域限制。試點期限暫定一年。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包括:人保壽險、中國人壽、太平人壽,太保壽險、泰康人壽、新華人壽。
3、財政部、人社部關于商業養老保險的政策
2018.04《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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