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持續城市是什么
聯合國、歐盟等國際組織在不同階段給可持續城市下了不同的定義。
1996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召開的第二屆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HabitatII)中首次出現可持續城市的官方定義:根據其發展需求有可持續的自然資源供給(僅在可持續產出的水平上使用資源),對于可能威脅到發展的環境危害有可持續的安全保障(僅考慮到可接受的風險)。
1996年歐盟針對歐洲城市,把可持續城市定義為將基礎的環境、社會與經濟服務傳遞給住區內所有人,而不損害這些服務所依仗的自然與社會系統的活力。
2000年7月在柏林召開的21世紀城市會議也提出了可持續城市的概念,認為可持續城市是指改善城市生活質量,包括生態、文化、政治、機制、社會和經濟等方面,而不給后代遺留負擔的城市發展模式
聯合國人居署2001年給可持續城市下的定義是,在社會、經濟和環境領域可持續發展的城市,并且其發展所依賴的區域資源供應能夠得到不斷維持(在可持續水平上使用區域資源),它能夠遠離外界的環境災害,并持久地保持自身的安全運行
2015年聯合國出臺的《可持續發展2030議程》中認為可持續城市應該是這樣一種城市:所有公民都過上體面的、有品質的生活,且投身于城市的生產性和能動性活動中,創造共同繁榮和社會穩定,同時不傷害環境,目標是建設包容、安全、有抵御災害能力和可持續的城市

2 可持續城市的特征
可持續城市代表21世紀城市發展的主體方向,具有生態學的基本特征。
(1)在生態哲學是實現人—自然的和諧;
(2)在生態經濟學上,經濟增長方式是集約內涵式;
(3)在生態社會學上,教育、科技、文化、道德、法律、制度等都將生態化;
(4)在城市生態學上,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的結構合理,功能穩定,達到動態平衡狀態;
(5)在城市規劃學上,空間結構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生態建筑廣泛應用,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融合,城市景觀成為城市文化的空間構成與表現;
(6)在地理空間上,是城市化區域、城鄉復合體,城與鄉融合為一體。
3 可持續城市與其他城市的區別
不僅是中國的城市,其他國家越來越多的城市也提出創建可持續城市、宜居城市、生態城市、低碳城市、韌性城市、園林城市、森林城市、衛生城市、健康城市、海綿城市、循環經濟城市等等,上述概念的區別如下:
(1)生態城市、園林城市、森林城市等更多是從城市自然生態環境建設的角度推動城市發展,主張把人類社會經濟系統融入自然生態系統,著眼于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以及植被和生態系統對居住福利的改善和對城市品質的提升;
(2)低碳城市、韌性城市、海綿城市等概念則是在應對氣候變化的語境下提出的城市轉型發展概念,低碳城市通過減少和控制城市能源活動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倡導低碳消費等方式減少城市運行和發展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從而降低氣候變化風險;韌性城市、海綿城市等主要強調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適應氣候變化可能導致的降水、干旱等極端氣候事件的影響,以及海平面上升、水資源減少、人體健康與生態系統風險等因為氣候變化導致的風險;
(3)衛生城市、健康城市等主要關注城市的環境治理和污染物的有效處理,推進城市生活、生產環境質量的改善,保障食品、空氣、水體等生存資料的安全,通過優化環境質量降低疾病風險,從而提升城市生活品質;
(4)可持續城市、宜居城市等關注城市發展的整體平衡和居住質量的提升,既重視生態、環境條件的改善,也關注經濟、社會生活水平的發展,從城市的全面均衡發展和改善生活居住體驗的角度整體推進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建設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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