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是為了防止和預防市場的壟斷行為,保護是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地方效率,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2020年1月2日,《<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發布,是自2008年正式實施起的首次修訂,增設對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規定,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上限提高至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0%。
2020年11月10日《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發布,酋次明確將“二選一”定義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將“大數據殺熟”定義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差別待遇等。
2020年12月14日對阿里巴巴投資、閱文和豐巢網絡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50萬元的頂格行政處罰,是國內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第一起執法案例。
2020年12月16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并作為2021年八項重點任務之一。
2020年12月24日對阿里巴巴集團涉嫌“二選一”壟斷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2021年2月7日《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正式意見稿)》發布
2021年3月12日對包括騰訊、百度、美團、蘇寧以及阿里巴巴、京東、字節跳動、滴滴控制的關聯方在內的12家國內互聯網科技公司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頂格處罰,分別處以罰款50萬元。
2021年4月10日對阿里巴巴在國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的壟斷行為處以182.28億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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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 互聯網反壟斷:海外案例復盤及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