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對我國近幾年來綠色債券相關的政策文件的一個匯總梳理。
2015/9/21《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綠色金融體系、研究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
2015/12/15《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是我國第一份關于綠色債券界定與分類的文件,將為綠色債券審批與注冊、第三方綠色債券評估、綠色債券評級和相關信息披露提供參考依據。
2015/12/15《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綠色金融債券是指金融機構法人依法發行的、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承諾的時限內將募集資金用于綠色產業項目。
金融機構法人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二)最近一年盈利(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除外),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金融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相關規定;(四)具有完善的綠色產業項目貸款授信、風控、營銷等制度規定和成熟的業務團隊。
2015/12/31《綠色債券發行指引》1、債券募集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放寬至80%(相關規定對資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2、發行綠色債券的企業不受發債指標限制。3、在資產負債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察企業其它公司信用類產品的規模。4、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綠色債。支持綠色債券發行主體利用債券資金優化債務結構。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主體信用評級AA+且運營情況較好的發行主體,可使用募集資金臵換由在建綠色項目產生的高成本債務。
2016/3/16《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為綠色公司債券在上交所發行提供指引。
2017/3/2中國證監會關于支持綠色債券發展的指導意見,發行綠色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可以用于綠色產業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或償還綠色產業項目的銀行貸款等債務;嚴禁名實不符,冒用、濫用綠色項目名義套用、挪用資金。發行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對發行綠色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進行專戶管理,確保資金真正用于符合要求的綠色產業項目。
2017/3/22《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在參考借鑒綠色債券原則(GBP)等國內外綠色債券實踐的基礎上,立足銀行間市場實際,明確了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四大核心機制,包括資金用途、遴選機制、專戶管理、信息披露。
2017/10/26《綠色債券評估認證行為指引(暫行)》指引所稱綠色債券包括綠色金融債券、綠色公司債券、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資產支持證券及其他綠色債券產品。指引為綠色債券評估認證的機構資質、業務承接條件、業務實施、報告出具、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
2018/2/5《關于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8】29號)》加強對存續期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督核查,確保資金切實用于綠色發展;加強對存續期綠色金融債券信息披露的監測評價,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強對存續期綠色金融債券違規問題的督促整改,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加強組織協調,明確工作責任,確保將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2018/3/23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融資監管問答(一)——綠色公司債,進一步明確綠色債券的評估認證、發行條件、存續期管理等要素。
2018/8/13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融資監管問答(一)——綠色資產支持證券,明確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的定義、評估認證、存續期管理等項目。
2020/7/8《關于印發〈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綠色債券的定義,統一了國內綠色債券支持項目和領域。
2021/4/21《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
年版)》,拓寬了募集資金投向領域,同時也將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潔利用等高碳排放項目剔除支持范圍,并采納國際通行的“無重大損害”原則,這也使得國內綠債與國際標準進一步趨同。
2021/7/13 《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特定品種公司債券(2021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創新品種業務指引第1號——綠色公司債券(2021年修訂)》,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投向綠色項目的比例不低于70%,對主營業務為綠色產業的公司而言,可不對應具體的綠色項目來申報發行綠色公司債券,但募集資金應當用于公司綠色產業領域的業務發展,并需要在債券存續期間持續披露募集資金用于綠色項目的相關情況。


來源:《固收專題分析報告:主題類信用債梳理與投資價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