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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促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梢晕髽I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毙旅翊俜▽嵤l例第九條:“國家鼓勵企業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痹蛯徃宓谄邨l:“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并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使用在職教師,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和教育質量?!痹谂e辦者方面,雖然公辦學校不得公參
2、民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職業教育公辦學??梢M民間資本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營利性民辦學校。另外,政策單獨新增第九條,明確國家鼓勵民間資本以各種形式已發舉辦職業教育民辦學校。新實施條例特別新增了關于職業教育的表述,表明國家對職業教育的大力支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設職業教育,支持職業教育公參民,支持以獨資、合資等各種形式舉辦民辦職業教育。原送審稿第十二條:“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并不得從變更中獲得收益?,F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為目的,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毙聦嵤l例中刪除了原稿中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從變更中獲得收益” 的限制性條款,同時也刪除了現有民辦學校(2016 年月 11 月 7 日前設立)“舉辦者變更不得以牟利為目的”的表述。另外,政策新增條目規定了舉辦者變更的審批機關應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因此,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進行舉辦者變更的過程中,原舉辦者均可依法獲得變更收益。新政策下,原舉辦者無論學校性質,均可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且審批機關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辦理手續,原舉辦者主動退出意愿更強,在更換更有能力的舉辦者后,更有利民辦教育長期發展,進一步為境外上市民辦高教公司的收并購擴張打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