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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釋義(2005 年版)關于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釋義:“證券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平的證券市場應當具備兩個因素:一是使所有的投資者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得市場信息;二是所有投資者獲得信息的機會應當平等的。但有些人員由于地位、職務等便利條件,有先于其他投資者獲得有關信息的機會。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本條禁止有關人員持有、買賣或者獲得股票。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因其所屬機構或組織是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和證券經營業務的單位,他們不僅有獲得信息的便利條件,而且有業務上的優勢。為防止他們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
2、與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資者,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本條將他們列入禁止持有、買賣股票獲得股票的主體范圍?!眳⒖忌鲜鲠屃x,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獲得信息、崗位、職務等便利條件和業務優勢等不對等的競爭地位,妨礙其他投資者最大限度獲取信息或先于其他投資者獲取信息,采取不當交易方式謀求證券交易的不當利益,喪失公正性和職業道德,違反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而王越系于 2014 年作為王毅清家族成員之一獲得發行人前身同健有限的股權,獲得股權當時同健有限的股權并未流通。自 2017年 7 月王越入職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至發行人自新三板摘牌
3、期間,王越未進行過任何有關發行人股份的交易,不存在違反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情形,未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自發行人于 2018 年 1 月自新三板摘牌至王越于 2019 年 7 月轉讓發行人股份期間,發行人的股份并未流通,王越持有發行人股份不違反證券法的規定。綜上所述,王越系于 2014 年作為王毅清家族成員之一獲得發行人前身同健有限的股份,自 2017 年 7 月王越入職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至發行人自新三板摘牌期間,王越未進行過任何有關發行人股份的交易,不存在違反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情形,未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自發行人于 2018年 1 月自新三板摘牌至王越于 2019 年 7 月轉讓發行人股份期間,發行人的股份并未流通,王越持有發行人股份不違反證券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