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海關:2024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專題政策法規匯編(157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廈門海關:2024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專題政策法規匯編(157頁).pdf(157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專題政策法規匯編注:本匯編僅供行政相對人參考,最新海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解讀詳見海關總署和各直屬海關門戶網站。1目錄一一、政政策策法法規規.1(一)國務院文件.1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 號).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6 號).5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12(二)部門規章.1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56 號).19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71號).2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
2、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第 211 號令).33(三)規范性文件.39海關總署公告 2008 年第 21 號(關于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的公告).39海關總署公告 2008 年第 34 號(關于部分進入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不征收出口關稅和退稅的公告).40海關總署公告 2008 年第 85 號(關于公布第二批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產品清單的公告).422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10 號(關于調整有關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的公告).43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22 號(關于公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管理事宜的公告).45海關總署公告 2015 年第 40 號(關
3、于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47海關總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50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05 號(關于修改海關總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號第十條的公告).55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68 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委內加工業務的公告).56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70 號(關于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賬冊“一次備案、多次使用”有關問題的公告).59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71 號(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60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72 號
4、(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61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3號(關于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的公告).62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66 號(關于實施放寬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申報時限等措施的公告).65海關總署公告 2018 年第 198 號(關于“先出區、后報關”有關事項的公告).673海關總署公告 2018 年第 199 號(關于“保稅混礦”有關事項的公告).68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3 號(關于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69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關于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70海關總署公告 2
5、019 年第 27 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公告).71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28 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的公告).75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36 號(關于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動植物產品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有關事項的公告).78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50 號(關于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79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21 號(關于開展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80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58 號(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82海關總署公告 20
6、21 年第 34 號(關于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原產地欄目填制規范和申報事宜的公告).88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04 號(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的補充公告).914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09 號(關于增列保稅展品及保稅中轉監管方式的公告).91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48 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高級認證企業分送集報免除擔保的公告).94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58 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綜合保稅區電子賬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95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85 號(關于優化綜合保稅區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公告).100海關總署公
7、告 2023 年第 200 號(關于進一步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101(四)聯合發文.10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號(關于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102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 29 號).107海關總署文化和旅游部公告 2019 年第 67 號(關于簡化綜合保稅區藝術品審批及監管手續的公告).111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16 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11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 2
8、0 號(關于擴大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點的公告).114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號(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1155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21 年第 45 號(關于發布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的公告).116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24 年第 7 號關于發布第三批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的公告.118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4 年第 44 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119二二、政政策策解解讀讀.123海關總署關于推動
9、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 23 條綜合改革措施解讀.123公告解讀: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134政策解讀: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141政策解讀:海關總署關于優化綜合保稅區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公告.14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解讀 146三三、案案例例分分析析.150(一)A 公司擅自抵押海關監管的減免稅設備案.1501一一、政政策策法法規規(一一)國國務務院院文文件件國國務務院院關關于于促促進進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科科學學發發展展的的指指導導意意見見(國國發發201258 號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10、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適應我國不同時期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先后批準設立了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 6 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監管區域)。20 多年來,特殊監管區域在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擴大對外貿易和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發展中也存在種類過多、功能單一、重申請設立輕建設發展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整合特殊監管區域類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強化監管和服務,促進特殊監管
11、區域科學發展,更好地服務于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二)基本原則。合理配置,協調發展。按照有利于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規劃、有利于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有利于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以及確有外向型大項目亟待進駐的原則,合理設立特殊監管區域,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2注重質量,提升效益。增強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區域內企業技術創新和綠色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提升整體效益,發揮輻射作用,帶動周邊地區經濟發展。深化改革,強化監管。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充分發揮特殊監管區域在統籌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三)發展目標。穩步推進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加快形成管
12、理規范、通關便捷、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績效突出、協調發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進加工貿易向產業鏈高端延伸,延長國內增值鏈條;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特殊監管區域集中,發揮特殊監管區域的輻射帶動作用,使其成為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承接產業轉移、優化產業結構、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二、加強審核指導(四)穩步推進整合工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總量控制,堅持按需設立,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茖W確定特殊監管區域設立條件和驗收標準,優化審核程序,依法嚴格把關。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五)強化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各地區經濟環境、產業基礎、貿易結構、資源布局、發展規劃等實際情況,加強分類指導,
13、因地制宜地推進特殊監管區域規劃、建設和發展。三、健全管理體系(六)嚴格建設和驗收。特殊監管區域要嚴格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四至范圍和規劃用地性質進行規劃建設,由海關總3署及相關部門實施聯合驗收。嚴禁擅自增加或改變經聯合驗收過的相關設施。(七)健全退出機制。明確特殊監管區域首期驗收土地面積比例和驗收期限;超過驗收期限尚未驗收或驗收后土地利用率低、運行效益差的,由海關總署責令整改;在規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務的,由海關總署報請國務院批準予以撤銷或核減規劃面積。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八)嚴格入區項目審核。制定特殊監管區域入區項目指引,引導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目標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業入區
14、發展,避免盲目招商。(九)強化監管和服務。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和管理手段,優化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流程,加強保稅貨物監管,打擊走私和偷逃稅行為,維護質量安全,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環境。四、穩步推進整合優化(十)整合現有類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規劃面積的前提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整合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實施。目前不具備整合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可暫予保留。(十一)統一新設類型。新設立的特殊監管區域,原則上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4五、完善政策和功能(十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保稅等功
15、能,規范稅收政策,優化結轉監管。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十三)拓展業務類型。在嚴格執行進出口稅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選擇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項目開展境內外檢測維修業務。鼓勵在有條件的特殊監管區域開展研發、設計、創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業務,促進特殊監管區域向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方向發展。(十四)帶動周邊經濟發展。發揮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功能,培育區域外產業配套能力,帶動有條件的企業進入加工貿易產業鏈和供應鏈,促進區域內外生產加工、物流和服務業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區、周邊配套、輻射帶動、集聚發展的
16、格局。六、加強組織領導(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綜合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源,落實責任,搞好服務,為特殊監管區域科學規劃、建設和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十六)加強協作配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監管區域的整合、監管、建設、發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共享相關信息和資源,提高監管和服務水平。5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和落實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進特殊監管區域又好又快發展。國務院2012 年 10 月 27 日國國務務院院辦辦公公廳廳關關于于印印發發加加快快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整
17、整合合優優化化方方案案的的通通知知(國國辦辦發發201566 號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2015 年 8 月 28 日(此件公開發布)加加快快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整整合合優優化化方方案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發展的先行區,是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集聚區,為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推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促進對外貿易和擴大就業等作出了積極貢獻。當前,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
18、發展,制定本方案。一一、總總體體要要求求6(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緊緊圍繞國家戰略,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簡政放權、轉變職能,依法行政、強化監管,優化服務、促進發展,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創新升級,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二)發展目標。增強科學發展內生動力。完善政策、創新制度、拓展功能、優化管理,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環境,促進區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更好地服務外向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量質并舉。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優化產業結構,推進加工貿易向
19、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梯度轉移、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作用。發揮要素集聚和輻射帶動作用。服務“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長江經濟帶等重大國家戰略實施,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三)基本原則。堅持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的主體地位,促進企業按照市場規律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培育公平、開放、便利的市場環境。7堅持問題導向。抓住發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分類施策、綜合協調、創新驅動,使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斷適應新的發展和需求。堅持法治導向。建立健全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實現法治
20、建設和創新發展相銜接,提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堅持效能導向。牢牢把握發展大勢,堅持穩中求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指導和服務;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維護質量安全、促進守法便利、維護公平、獎優懲劣、互聯互通的管理機制,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營造更好的環境。(四)重點任務。創新制度。借鑒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制度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優化作業流程,創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激發企業活力。統一類型。統籌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特點和需求,因地制宜,加快存量整合。結合實施推進“三個 1 億人”城鎮化實施方案,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符合條件的大中城市設立綜合保稅區。逐步統一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監管模式,
21、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拓展功能。在大力發展高端制造業的基礎上,促進區內產業向研發、物流、銷售、維修、再制造等產業鏈高端發展,提升附加值,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業轉型升級和多元化發展。規范管理。切實落實好準入、退出機制,堅持按需設立,8適度控制增量,整合優化存量,規范運行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綜合運營效益,對土地利用率低、運行效益差的,責令整改、核減面積或予以撤銷。二二、推推進進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整整合合(五)整合類型。逐步將現有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區、保稅港區及符合條件的保稅區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新
22、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一命名為綜合保稅區。(六)整合功能。逐步整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功能,使其具有服務外向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連接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支持企業創新發展、滿足產業多元化需求、發揮集約用地和要素集聚輻射帶動作用等基本功能。(七)整合政策。規范、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促進區內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同時為其參與國內市場競爭創造公平的政策環境。(八)整合管理。逐步統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監管模式。整合管理資源,加快完善管理部門間的合作機制,實現相關管理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以下稱“三互”),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簡化整合、新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審核和驗
23、收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三三、實實現現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優優化化(九)優化產業結構。鼓勵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大型項目入區發展。引導加工貿易向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轉移,鼓勵加工貿易企業向與當地產業結構相配套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中,延伸產業鏈,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帶動作9用。推動區內制造企業實現技術創新和產業轉型,促進與制造業相關聯的銷售、結算、物流、檢測、維修和研發等生產性服務業有序發展。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推進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十)優化業務形態。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等多元化業務。支持區內企業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
24、委托加工。促進企業提高統籌兩個市場、利用兩種資源能力,助推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研究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繼續推進蘇州、重慶貿易多元化試點。(十一)優化貿易方式。鼓勵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項目的境內外維修、再制造業務。支持企業運用跨境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業務。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和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支持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對注冊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
25、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根據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十二)優化監管服務。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貿易便利化改革。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創新監管查驗機制。優化保稅貨10物流轉管理系統,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保稅貨物流轉便利化。加強口岸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聯動發展,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納入通關一體化格局。加快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單一窗口”建設試點經驗。加快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成熟的創新制度措施。四四、實實施
26、施步步驟驟(十三)近期目標(20152016 年):嚴格準入退出,推進簡政放權,強化部門協作,創新監管制度,積極推動試點工作。1.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審核辦法,嚴格新設審批,推動條件成熟的地區設立綜合保稅區。2.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為綜合保稅區。3.落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退出管理辦法,對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復核評估,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及運行效益較差的,責令整改、核減面積或予以撤銷。4.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新設的審核和驗收程序。5.加快信息化系統建設步伐,探索實現相關管理部門“三互”,加快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單一窗口”建設試點經驗。6.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
27、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積極推進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先行先試。7.扎實做好蘇州、重慶貿易多元化試點工作,及時總結11評估,適時研究擴大試點。8.研究制定方案,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統籌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9.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并擴大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業務。10.支持區內企業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委托加工。11.推廣期貨保稅交割海關監管制度、境內外維修海關監管制度,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融資租賃海關監管制度。12.推動口岸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間聯動發展,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納入通關一體
28、化格局。(十四)中期目標(20172018 年):總結經驗,制定相配套的管理辦法,復制推廣創新制度措施。1.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和成效的基礎上,加快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成熟的創新制度措施。2.將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為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3.構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績效評估體系,引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4.建立健全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要求相適應、相配套的制度體系。(十五)遠期目標(20192020 年):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全面實現發展目標,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又好又快發展。121.按程序制定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2.完善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
29、相關政策。3.按照國際化、法治化標準,不斷培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競爭新優勢,努力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打造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重要載體。4.服務“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推進跨國產業聯動發展。建立與沿線國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常態化和務實性合作機制,共商合作規劃、合作內容,開展海關制度、建設標準和數據交換等各領域的務實合作。五五、組組織織保保障障(十六)統籌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工作。海關總署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做好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及時督促檢查并跟蹤了解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工作進展情況;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決整合優化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和
30、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加強統籌,落實責任,穩妥推進相關工作,確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取得實效。國國務務院院關關于于促促進進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高高水水平平開開放放高高質質量量發發展展的的若若干干意意見見(國國發發20193 號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綜合保稅區是開放型經濟的重要平臺,對發展對外貿易、13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發揮著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決策部署,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將綜合保稅區建設成為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高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31、:一一、指指導導思思想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解放思想,創新發展,賦予綜合保稅區改革開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創新力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二二、基基本本原原則則(一)堅持深化改革,簡政放權。進一步健全綜合監管體系,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有效降低市場運行成本,充分激發市場活力。(二)堅持對標國際,開放引領。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注重要
32、素整合和產業配套,深度融入國際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更好地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培育和提升國際競爭新優勢。(三)堅持創新驅動,轉型升級。推動綜合保稅區優化產業結構,支持和鼓勵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14展。(四)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適應經濟新常態下發展新變化,尊重市場規律,因勢利導,量質并舉,充分發揮綜合保稅區輻射帶動作用。三三、發發展展目目標標對標高質量發展要求,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創新監管,培育綜合保稅區產業配套、營商環境等綜合競爭新優勢。加快綜合保稅區創新升級,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推動綜合保稅區發展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
33、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四四、主主要要任任務務(一)統籌兩個市場,打造加工制造中心。1.拓展兩個市場。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2.提前適用政策。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對入區企業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等,在確保海關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可按現行規定享受綜合保稅區稅收政策。(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3.釋放企業產能。允許綜合保稅區內加工制造企業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委托加工。(海關總署、商務部負責)4.促進內銷便利。將在綜合保稅區內生產制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
34、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便利企業內銷。(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155.強化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簡化海關業務核準手續,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總署負責)(二)推動創新創業,打造研發設計中心。6.促進研發創新。除禁止進境的外,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且在區內用于研發的貨物、物品,免于提交許可證件,進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海關總署、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7.建設創新高地。綜合運用綜合保稅區政策功能優勢,支持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研發創新機構在綜合保稅區發展。(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海關
35、總署負責)8.優化信用管理。綜合保稅區內新設的研發設計、加工制造企業,經評定符合有關標準的,直接賦予最高信用等級。(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負責)9.支持醫療設備研發。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的醫療器械用于研發、展示的,可不辦理相關注冊或備案手續。進入國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注冊或辦理備案。(藥監局、海關總署負責)(三)推進貿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撥中心。10.簡化進出區管理。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海關總署負責)11.便利貨物流轉。運用智能監管手段,創新監管模式,16簡化業務流程,實行數據
36、自動比對、卡口自動核放,實現保稅貨物點對點直接流轉,降低運行成本,提升監管效能。(海關總署負責)12.試行汽車保稅存儲。允許在汽車整車進口口岸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存儲、展示等業務。(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負責)13.促進文物回流。優化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從境外入區監管模式,簡化文化藝術品備案程序,實施文物進出境登記審核,促進文物及文化藝術品在綜合保稅區存儲、展示等。(海關總署、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負責)(四)延伸產業鏈條,打造檢測維修中心。14.開展檢測維修。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檢測和全球維修業務。支持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在綜合保稅區開展進出口檢驗
37、認證服務。(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負責)15.支持再制造業。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機械、數控機床等再制造業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負責)16.創新監管模式。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已獲批的人用疫苗或體外診斷試劑,允許在具備必要監管查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內查驗。境外入區的食品,如需檢測的,在抽樣后即放行,對境外入區動植物產品的檢驗項目,實行“先17入區、后檢測”,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后續處置。(海關總署負責)(五)培育新動能新優勢,打造銷售服務中心。17.發展租賃業態。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
38、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托監管。(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18.促進跨境電商發展。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業務,逐步實現綜合保稅區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商務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負責)19.支持服務外包。允許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進口專業設備開展軟件測試、文化創意等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促進跨境服務貿易。(海關總署、財政部、商務部負責)20.支持期貨交割。支持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開展鐵礦石、天然橡膠等商品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海關總署、證監會負責)21.推廣創新制度。經政策評估后
39、,支持綜合保稅區率先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中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的改革試點經驗。(海關總署、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五五、有有關關要要求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新高地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加強協同配合,積極推動本意見貫徹落18實。海關總署要繼續做好牽頭工作,進一步優化區域布局,發揮東部地區創新引領作用,促進中西部地區承接加工貿易產業轉移,提高開放水平。要繼續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提升,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優化為綜合保稅區。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促進綜合保稅區發展的部門協調機制。要深入推進“放
40、管服”改革,簡化綜合保稅區設立、整合的審核和驗收程序,加強安全準入監管和事中事后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積極配合,全力支持,認真落實任務分工。支持綜合保稅區制度創新,率先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相關改革試點經驗,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積極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綜合保稅區發展質量,協同打造開放型經濟新高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為綜合保稅區的申請設立、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主體,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監管,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國務院2019 年 1 月 12 日(此件公開發布)19(二二)部部門門規規章章中中華華人
41、人民民共共和和國國海海關關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管管理理辦辦法法(海海關關總總署署令令第第 256 號號)第第一一章章 總總則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海關對綜合保稅區的管理,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依照本辦法對進出綜合保稅區的交通運輸工具、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物品以及綜合保稅區內(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綜合保稅區實行封閉式管理。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區內不得居住人員。第四條綜
42、合保稅區的基礎和監管設施應當符合綜合保稅區基礎和監管設施設置規范,并經海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第五條區內企業可以依法開展以下業務:(一)研發、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檢測、維修;(三)貨物存儲;(四)物流分撥;(五)融資租賃;20(六)跨境電商;(七)商品展示;(八)國際轉口貿易;(九)國際中轉;(十)港口作業;(十一)期貨保稅交割;(十二)國家規定可以在區內開展的其他業務。第六條海關對區內企業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提升綜合保稅區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第第二二章章 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與與境境外外之之間間進進出出貨貨物物的的管管理理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禁止進口、出口的貨物、物品
43、不得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第八條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其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按照海關規定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并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應當由海關依法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海關可以在區內符合條件的場所(場地)實施檢疫。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應當由海關依法實施檢疫。21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由海關按照進出境交通運輸工具有關規定實施檢疫。第
44、十一條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予以保稅,但本辦法第十二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海關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二)區內企業開展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業務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三)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和區內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自國務院批準設立綜合保稅區之日起,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區內企業自用機器、設備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貨物的監管年限,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管理,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45、監管年限未滿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的有關規定辦理,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取得有關許可證件。第十四條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第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綜合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22第第三三章章 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與與區區外外之之間間進進出出貨貨物物的的管管理理第十六條綜合保稅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貨物屬于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取得關稅配
46、額、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對關稅配額進行驗核,對許可證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對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不實施檢疫。第十八條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區時的實際狀態依法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出區內銷時,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可以選擇按照其對應進口料件繳納關稅,并補繳關稅稅款緩稅利息;進口環節稅應當按照出區時貨物實際狀態照章繳納。第十九條經綜合保稅區運往區外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的貨物,符合相關原產地管理規定的,可以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第二十條以出口報關方式進入綜
47、合保稅區的貨物予以保稅;其中,區內企業從區外采購的機器、設備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管理,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免于提交許可證件;監管年限未滿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23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免于提交許可證件。前款規定貨物的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區內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使用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加工生產、儲存、運輸等過程中產生的包裝物料,運往區外銷售時,區內企業應當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繳納稅款;殘次品、副產品屬于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取得關稅配額、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對關稅配額進行驗核、
48、對許可證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第二十二條區內企業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需運往區外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按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第二十三條區內企業依法對區內貨物采取銷毀處置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銷毀處置費用由區內企業承擔。銷毀產生的固體廢物出區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第二十四條區內企業可以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集中申報手續。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應當在每季度結束的次月 15 日前辦理該季度貨物集中申報手續,但不得晚于賬冊核銷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辦理。集中申報適用海關接受集中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第二十五條綜合保稅區與其他綜合保
49、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予以保稅。24綜合保稅區與其他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流轉的貨物,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第第四四章章 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內內貨貨物物的的管管理理第二十六條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區內企業轉讓、轉移貨物的,雙方企業應當及時向海關報送轉讓、轉移貨物的品名、數量、金額等電子數據信息。第二十七條區內企業可以利用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接受區外企業委托開展加工業務。區內企業開展委托加工業務,應當設立專用的委托加工電子賬冊。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稅料件的,區內企業應當向海關報備。委托加工產生的固體廢物,出區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
50、條辦理。第二十八條區內企業按照海關規定將自用機器、設備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辦公用品運往區外進行檢測、維修的,檢測、維修期間不得在區外用于加工生產和使用,并且應當自運出之日起 60 日內運回綜合保稅區。因故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前 7 日內書面向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前款規定貨物因特殊情況無法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完成檢測、維修并運回綜合保稅區的,經海關同意,可以在檢測、維修合同期限內運回綜合保稅區。更換零配件的,原零配件應當一并運回綜合保稅區;確25需在區外處置的,海關應當按照原零配件的實際狀態征稅;在區外更換的國產零配件,需要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1、。第二十九條區內企業按照海關規定將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外發加工的,外發加工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期,加工完畢的貨物應當按期運回綜合保稅區。外發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不運回綜合保稅區的,海關應當按照貨物實際狀態征稅;殘次品、副產品屬于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取得關稅配額、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對有關關稅配額進行驗核、對許可證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第三十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綜合保稅區內貨物損毀、滅失的,區內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海關。經海關核實后,區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貨物滅失,或者雖未滅失但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辦理核銷和免稅手續;(二
52、)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或者區外進入綜合保稅區且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貨物損毀,失去部分使用價值的,辦理出區內銷或者退運手續;(三)區外進入綜合保稅區且未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貨物損毀,失去部分使用價值,需要向出口企業進行退換的,辦理退運手續。第三十一條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區內貨物損毀、滅失的,區內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并說明情況。26經海關核實后,區內企業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損毀或滅失前的完稅價格,以貨物損毀或滅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二)區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重新繳納因出口
53、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已繳納出口關稅的,不予退還。第三十二條區內企業申請放棄的貨物,經海關及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后,由海關依法提取變賣,變賣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放棄的除外。第三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第第五五章章 區區內內企企業業的的管管理理第三十四條區內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并依法向海關辦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區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內生產許可。第三十五條區內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財務管理,并按照海關規定設立海關電子賬冊,電子賬冊的備案、變更、核銷應當按照海關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海關對區內企業實行稽查、核
54、查制度。區內企業應當配合海關的稽查、核查,如實提供相關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及電子數據。第三十七條區內企業開展涉及海關事務擔保業務的,27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相關規定執行。第第六六章章 附附則則第三十八條進出綜合保稅區貨物的檢驗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人員應當通過指定通道進出,海關根據需要實施檢查。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攜帶個人物品進出綜合保稅區的,海關按照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第四十條海關在綜合保稅區依法實施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依法履行其相應職責。第四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對境外與綜合保稅區之間進
55、出的貨物實施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對區外與綜合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根據管理需要實施海關單項統計和海關業務統計;對與綜合保稅區相關的海關監督管理活動和內部管理事務實施海關業務統計。第四十二條區內開展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及出口關稅、不涉及許可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海關對其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第四十五條綜合保稅區設立審核、建設驗收、監督管理等要求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56、。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9 月 3 日海關總署令第 164 號發布、根據 2010 年 3 月 15 日海關總署令第 191 號、2017 年 12 月 20 日海關總署令第 235號、2018 年 5 月 29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0 號、2018 年 11 月23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3 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2005 年 11 月 28 日海關總署令第 134號發布、根據 2010 年 3 月 15 日海關總署令第 190 號、2017年 12 月 20 日海關總署令第 235 號、2018 年 5 月 29 日海關
57、總署令第 240 號、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3 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保保稅稅區區檢檢驗驗檢檢疫疫監監督督管管理理辦辦法法(原原質質檢檢總總局局令令第第71號號)(2005 年 1 月 12 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1號公布根據 2018 年 4 月 28 日海關總署令第 238 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 2018 年 5月 29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0 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 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關總署令第 243 號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58、)第第一一章章 總總 則則29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國家經濟貿易的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進出保稅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及其包裝物、鋪墊材料、運輸工具、集裝箱(以下簡稱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保稅區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主管海關對進出保稅區的應檢物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第四條進出保稅區的應檢物需要辦理檢驗檢疫審批
59、手續的,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五條應檢物進出保稅區時,收發貨人(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海關辦理報檢手續,主管海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的規定實施檢驗檢疫。第六條海關按照簡便、有效的原則對進出保稅區的應檢物實施檢驗檢疫。第第二二章章 輸輸入入保保稅稅區區應應檢檢物物的的檢檢驗驗檢檢疫疫第七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應檢物,屬于衛生檢疫范圍的,由海關實施衛生檢疫;應當實施衛生處理的,在海關30的監督下,依法進行衛生處理。第八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應檢物,屬于動植物檢疫范圍的,由海關實施動植物檢疫;應當實施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的,在海關的監督下,依法進行
60、除害處理。第九條海關對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舊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實施檢驗和監管,對在保稅區內存放的貨物不實施檢驗。第十條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第第三三章章 輸輸出出保保稅稅區區應應檢檢物物的的檢檢驗驗檢檢疫疫第十一條從保稅區輸往境外的應檢物,海關依法實施檢驗檢疫。第十二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實施檢疫。第十三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屬于實施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和商品檢驗范圍的,海關實施檢驗。對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區的貨物,可以分批報檢,分批檢驗;符合條件
61、的,可以于入境時集中報檢,集中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出區時分批核銷。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入境時已經實施檢驗的保稅區內的貨物,輸往非保稅區的,不實施檢驗。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又輸往非保稅區的,不31實施檢驗。第十五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認證證書,其產品上應當加貼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海關對相應認證證書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第十六條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后不經加工直接出境的,已取得產地海關簽發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保稅區海關不再實施檢驗檢疫。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并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已撤銷
62、報檢的,應當按規定重新報檢。第十七條保稅區內企業加工出境產品,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或者一般原產地證書、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專用原產地證書等。第第四四章章 經經保保稅稅區區轉轉口口的的應應檢檢物物的的檢檢驗驗檢檢疫疫第十八條經保稅區轉口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報檢時應當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部門出具的官方檢疫證書;轉口動物的,還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動物過境許可證,并在入境報檢時提供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部門簽發的允許進境的證明。第十九條經保稅區轉口的應檢物,在保稅區短暫倉儲,原包裝轉口出境并且包裝密封狀況良好,無破損、撒漏的,入境時僅實施外包裝檢疫
63、,必要時進行防疫消毒處理。第二十條經保稅區轉口的應檢物,由于包裝不良以及32在保稅區內經分級、挑選、刷貼標簽、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的原因,轉口出境的,海關實施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以及食品衛生檢驗。第二十一條轉口應檢物出境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政府要求入境時出具我國海關簽發的檢疫證書或者檢疫處理證書的以外,一般不再實施檢疫和檢疫處理。第第五五章章 監監督督管管理理第二十二條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儲存出入境動植物產品的企業應當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規定。第二十三條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儲存出境食品的企業應當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另有要求的,還應當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
64、區的要求;加工、存儲入境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要求接受海關的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保稅區內設立檢驗檢疫查驗場地以及檢疫熏蒸、消毒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第二十五條海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保稅區實施疫情監測,對進出保稅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和調離過程實施檢疫監督。第二十六條保稅區內企業之間銷售、轉移進出口應檢物,免予實施檢驗檢疫。第二十七條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已經辦理檢疫審批的,33需要變更審批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檢疫審批手續。第第五五章章 附附 則則第二十八條保稅倉庫、保稅物流園區等區域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65、海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1998 年 4 月 10 日發布的保稅區動植物檢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中中華華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國國海海關關審審定定內內銷銷保保稅稅貨貨物物完完稅稅價價格格辦辦法法(海海關關總總署署第第 211 號號令令)第一條為了正確審查確定內銷保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海關審查確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適用本辦法。涉嫌走私的內銷保稅貨物計稅價格的核定,不適
66、用本辦法。第三條內銷保稅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第四條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海關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34格。屬于料件分批進口,并且內銷時不能確定料件原進口一一對應批次的,海關可按照同項號、同品名和同稅號的原則,以其合同有效期內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已進口料件的成交價格計算所得的加權平均價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合同有效期內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已進口料件的成交價格加權平均價難以計算或者難以確定的,海關以客觀可量化的當期進口料件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五條來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內
67、銷時,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六條加工企業內銷的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副產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稅料件生產所得的,海關以保稅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計算結果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按照規定需要以殘留價值征稅的受災保稅貨物,海關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按照規定應折算成料件征稅的,海關以各項保稅料件占構成制成品(包括殘次品)全部料件的價值比重計算結果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邊角料、副產品和按照規定需要以殘留價值征稅的受災保稅貨物經海關允許采用拍賣方式內銷時
68、,海關以其拍賣價35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七條深加工結轉貨物內銷時,海關以該結轉貨物的結轉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八條保稅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海關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保稅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從境內采購的料件,海關以制成品所含從境外購入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保稅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完稅價格依據本條前兩款規定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內銷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九條除保稅區以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料件或者其
69、制成品,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除保稅區以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料件或者其制成品的內銷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內銷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除保稅區以外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制成品、相同或者類似的保稅貨物的內銷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以生產該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計算所得的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十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保稅加工過36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和副產品,以其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海關允許采用拍賣方式內銷的邊角料、廢品、殘次
70、品和副產品,海關以其拍賣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十一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內銷的保稅物流貨物,海關以該貨物運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時的內銷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該內銷價格包含的能夠單獨列明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發生的保險費、倉儲費和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不計入完稅價格。第十二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研發貨物,海關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內銷的檢測、展示貨物,海關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第十三條內銷保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不能依據本辦法第四至十二條規定確定的,海關依次以下列價格估
71、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37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以下項目:1.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2.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
72、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第十四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內銷保稅貨物,包括因故轉為內銷需要征稅的加工貿易貨物、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保稅監管場所內貨物和因其他原因需要按照內銷征稅辦理的保稅貨物,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所需的基建物資;(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開展生產或綜合物流服務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
73、維修用零配件;38(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內銷價格,是指向國內企業銷售保稅貨物時買賣雙方訂立的價格,是國內企業為購買保稅貨物而向賣方(保稅企業)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全部價款,但不包括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拍賣價格,是指國家注冊的拍賣機構對海關核準參與交易的保稅貨物履行合法有效的拍賣程序,競買人依拍賣規定獲得拍賣標的物的價格。結轉價格,是指深加工結轉企業間買賣加工貿易貨物時雙方訂立的價格,是深加工結轉轉入企業為購買加工貿易貨物而向深加工結轉轉出企業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全部價款。第十五條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確定完稅價格
74、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海關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39(三三)規規范范性性文文件件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08 年年第第 21 號號(關關于于部部分分進進入入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的的產產品品不不征征收收出出口口關關稅稅的的公公告告
75、)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 2008年 2 月 15 日起,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F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對境內區外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基礎建設的,屬于取消出口退稅或加征出口關稅的基建物資(以下簡稱基建物資),入區時不予退稅,海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征收出口關稅。上述基建物資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的,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的,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二、對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
76、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的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境內區外,下同)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清單詳見附件,以下簡稱上述原材料),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上述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不得轉讓或銷售給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下同)、直接出境或以保稅方式出區;如出區銷往境內區外的,一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以上所稱“實質性加工”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40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122 號)執行。區內非生產企業在境內區外采購進區的上述原材料,不適用上述稅收政策。三、區內生產企業在境內區外采購上述原材料,由區外企業持憑其與
77、區內生產企業簽訂的原材料正式購銷合同,向區內生產企業所在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申請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在出口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海關審批可不征收出口關稅的證明文書編號,由區內生產企業負責辦理進區備案手續。四、自 2008 年 2 月 15 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符合本公告規定不征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其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按照本公告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后準予退還。特此公告。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不征出口關稅原材料清單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08 年年第第 34 號號(關關于于部部分分進進入入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的的貨貨物物不不征征收收出出口口關關稅稅和和退退稅稅的
78、的公公告告)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821 號,以下簡稱公告)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采購材料進入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 號,以下簡稱通知),41自 2008 年 2 月 15 日起,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和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屬于公告和通知規定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或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退稅的貨物,區外企業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前,由區內企業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審批表填制規范(見附件 1)填寫海關特
79、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退稅貨物審批表(見附件 2,以下簡稱審批表)報主管海關審批,主管海關審批同意,生成審批表編號并交區內企業,區內企業將 審批表交區外企業,區外企業持審批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主管海關審批不同意的,不生成審批表編號并交區內企業。二、對于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或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退稅的貨物,區外企業單獨填報出口報關單。審批表和出口報關單一一對應。三、區外企業辦理上述貨物出口報關手續時,在出口報關單備注欄目填寫審批表編號,并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管海關遞交審批后的審批表,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留存,并按規定不征收出口關稅或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四、如海關對出口報關單審核后,
80、需要對出口報關單中的出口口岸、發貨單位、經營單位、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單價、總價、幣制進行修改的,區內企業需根據修改后的內容重新填寫審批表報主管海關42審批。原審批表作廢,由區外企業交原區內企業,再由原區內企業將其與重新填寫的審批表一并交主管海關,海關不再退還。特此公告。附件:1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退稅貨物審批表填制規范2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及退稅貨物審批表二八年五月十六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08 年年第第 85 號號(關關于于公公布布第第二二批批進進入入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不不征征收收出出口口關關稅稅產產品品清清單單的的公公告
81、告)為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對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從境內區外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磷酸二氫銨、氨氣和未鍛軋鋁合金等原材料(具體清單見附件),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入區不征稅的具體操作辦法按海關總署 2008年第 34 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此公告。附件:第二批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不征收出口關稅原材料清單43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0 年年第第 10 號號(關關于于調調整整有有
82、關關海海關關監監管管方方式式代代碼碼的的公公告告)為滿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業務發展和海關監管需要,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業務管理,現對以下監管方式代碼進行調整:一、增列監管方式代碼“5014”,簡稱“區內來料加工”,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來料加工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在來料加工貿易業務項下的料件從境外進口及制成品出境。二、監管方式代碼“5000”,簡稱“料件進出區”,全稱“料件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加工、保稅物流或研發企業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料件,包括此類料件在境內的退運、退換。三、監管方式代碼“5010”,簡稱“特殊區域研發貨物”
83、,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研發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外購進的用于研發的料件、成品,或研發后將上述貨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業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設備。四、監管方式代碼“5015”,簡稱“區內進料加工貨物”,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進料加工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區內企業在進料加工貿易業務項下的料件從境外進口及制成品出境。44五、監管方式代碼“5033”改為“5034”,簡稱“區內物流貨物”,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物流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外運進或運往境外的倉儲、分撥、配送、轉口貨物,包括流通領域的物流貨物及供區內加
84、工生產用的倉儲貨物。六、監管方式代碼“5100”,簡稱“成品進出區”,全稱“成品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加工、保稅物流或研發企業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成品,包括此類成品在境內的退運、退換。七、監管方式代碼“5300”,簡稱“設備進出區”,全稱“設備及物資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內(區外)購進的自用設備、物資,或將此類設備、物資銷往區外,結轉到同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另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以及在境內的退運、退換。八、監管方式代碼“5335”,簡稱“境外設備進區”,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從境外進口的設備及物資”,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
85、域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用于區內業務所需的設備、物資,以及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等。九、監管方式代碼“5361”,簡稱“區內設備退運”,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備及物資退運境外”,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將監管方式代碼“5335”項下的設備、物資退運境外。十、取消監管方式代碼“5200”,其相關功能合并到監45管方式代碼“0844”和“0845”項下。調整后的上述監管方式代碼,適用于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園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內企業申報使用,區外企業和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仍按現行規定管理。上述規定自 2010 年
86、 3 月 1 日起實施。特此公告。二一年二月二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0 年年第第 22 號號(關關于于公公布布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有有關關管管理理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為配合海關總署 2010 年第 10 號公告(以下簡稱 10 號公告)的實施,現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對已經被整合到國務院新批準設立的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內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或保稅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模式驗收運作的,區(中心)內企業(包括雙重身份企業)應按照保稅港區或綜合保稅區企業編碼規則重新設置企業編碼(即經營單位十位數編碼中的第 5 位為“6”)
87、,企業的類別維持不變,注冊登記證書作相應變更;對已整合納入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但尚未按照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驗收運作的,區(中心)內企業經營單位十位數編碼保持不變,待驗收運作后再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變更。46二、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企業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見附件)填制相應單證,海關總署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和明確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 號)同時廢止。三、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海關對進出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的貨物實行電子賬冊(電子賬冊第一位標記代碼為“H”,以下簡稱 H 賬冊;減免
88、稅貨物對應電子賬冊第六位標記代碼為“D”,以下簡稱 HD 賬冊)管理。海關在 2010 年 6月 30 日前完成建立電子賬冊和導入數據等前期工作。四、對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已按照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模式運作的保稅物流中心,海關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對其進出貨物實行電子賬冊管理,海關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建立 H 賬冊、HD 賬冊和數據導入等工作。對于 2010年 6 月 30 日之后納入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的保稅物流中心,海關在綜合保稅區或保稅港區驗收后 6 個月內實行 H 賬冊、HD 賬冊管理,并完成建立 H 賬冊、HD 賬冊和數據導入等工作。五
89、、目前,部分已驗收運作的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其進出境貨物沿用了保稅區管理模式下的監管方式代碼“1234”、“2025”、“2225”,為了保證平穩過渡,上述 3 個監管方式代碼可以在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繼續并行使用至2010 年 6 月 30 日,海關將在 2010 年 7 月 15 日前完成其報關單(備案清單)的結關手續。從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保稅47港區、綜合保稅區企業不再使用保稅區管理模式下的監管方式代碼“1234”、“2025”、“2225”填報。六、對于上述情況,在建立 H 賬冊和數據導入等工作中,監管方式代碼“1234”項下進出區的貨物比照監管方式代碼“5034”項下
90、進出區貨物結轉到 H 賬冊。在 2010 年 7 月 1日前以監管方式代碼“2025”、“2225”申報進區的減免稅貨物,海關仍按原模式監管,不納入 HD 賬冊管理。特此公告。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5 年年第第 40 號號(關關于于開開展展原原油油期期貨貨保保稅稅交交割割業業務務的的公公告告)為配合我國原油期貨上市工作,明確海關對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監管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在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開展。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應將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91、的可交割油種和指定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與海關進行聯網,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有效。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應當與指定交割倉庫主管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實時提供保稅交割48結算單(見附件 1、2)、保稅標準倉單清單(見附件 3)等電子信息。三、指定交割倉庫內不同交割油種的期貨保稅交割原油不得混放,同一個儲罐可以存放不同貨主同一交割油種的期貨保稅交割原油。四、原油期貨保稅交割完成后,保稅原油需要進出口的,指定交割倉庫和保稅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以下簡稱倉單持有人)應當持保稅交割結算單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等單據向主管海關辦理報關手
92、續。五、海關按以下原則確定期貨保稅原油完稅價格:(一)采用保稅標準倉單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二)采用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的,以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的原油期貨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三)采用非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或采用保稅標準倉單但未經期貨保稅交割而轉讓的,按現行保稅貨物內銷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四)保稅原油交割進口時發生的溢短,以保稅原油出庫完成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的原油期貨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六、原油期貨保稅標準倉
93、單可以質押,質押應當提供稅49款擔保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倉單持有人在向主管海關辦理倉單質押備案手續時應提交以下單證:(一)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見附件 4);(二)企業設立證明文件及復印件;(三)保證金或銀行保函,擔保金額不小于質押貨物應繳稅款,擔保期限不少于質押期限;(四)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七、倉單持有人提出解除質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供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見附件 5)和解除質押協議復印件等單證辦理質押解除手續。解除質押時,同一質押合同項下的倉單不得分批解除。八、原油期貨保稅標準倉單可以轉讓。原油期貨保稅標準倉單可以作為期貨交易保證金使用。九、用于期貨保稅交割的國內原油存
94、入指定出口監管倉庫,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輸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電子數據。十、指定交割倉庫存儲的期貨保稅交割原油不設存儲期限。十一、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如實申報實際損耗情況,海關對期貨保稅交割原油存儲期間的自然損耗的認定試行不超過 0.12%/年(每年千分之一點二)的標準。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1)502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2)3保稅標準倉單清單4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5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海關總署2015 年 8 月 20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5 年年第第 59 號號(關關于于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內內保保稅
95、稅維維修修業業務務有有關關監監管管問問題題的的公公告告)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適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及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等區域內開展以下保稅維修業務:(一)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以下統稱“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出境;(二)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回境內(區域外)。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維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海關監管,不適用本公告。二、區域內企業可開展以
96、下保稅維修業務:(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51(二)國務院批準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開展的;(三)區域內企業內銷產品包括區域內企業自產或本集團內其他境內企業生產的在境內(區域外)銷售的產品的返區維修。除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特別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三、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當開設 H 賬冊,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貨物)、維修用料件的電子底賬。設立保稅維修賬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二)與海關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并能夠按照海關監管要求進行數據交換。(三)
97、能夠對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壞損零部件(以下簡稱“維修壞件”)、維修用料件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下簡稱“維修邊角料”)進行專門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由區域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四、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保稅維修貨物的進、出、轉、存和耗用情況,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五、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區域內進行檢測、維修(包括經檢測維修不能修復的)后應當復運出境。待維修貨物從52境外進入區域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出境,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六、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區域外企
98、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 1300),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 1371)。七、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 1300),已維修貨物和維修費用分列商品項填報。已維修貨物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域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維修費用商品項數量為 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商品編號欄目按已維修貨物的編碼填報;適用海關接受已維修貨物申報復運回境內(區域外)之日的稅率、匯率。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
99、(代碼 1371),商品名稱按已維修貨物的實際名稱填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維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條款的內銷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保稅維修業務產生的維修費用完稅價格以耗用的保稅料件費和修理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對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發生的維修費用,如能單獨列明的,可以從完稅價格中予以扣除。八、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和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需要進行集中申報的,企業應當參53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91 號)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九、維修用料件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和中華人
100、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 對維修用料件進出境、進出區域、結轉等進行申報。十、對從境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原則上應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可參照 海關總署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質檢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邊角料、廢品、殘次品出區處理問題的通知(署加發2009172 號)辦理運至境內(區域外)的相關手續?!狙由扉喿x:根據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05 號,自2023 年 8 月 28 日,將第十條修改為:十、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
101、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進行銷毀處置,銷毀參照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規定。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舊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卡口登記方式運至境內(區域外)。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54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繉木硟龋▍^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輔助管理系統登記后運至境內(區域外)。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制發的固體廢物進口
102、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12 號)有關規定辦理。十一、在進出境申報時,企業應當按進出境實際運輸方式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在自境內進出區申報時,企業應當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的規定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十二、維修業務開展過程中,由于部分工藝受限等原因,區域內企業需將維修貨物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91 號)第 28 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遵守有關規定。十三、保稅維修業務賬冊核銷周期不超過兩年。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予以
103、整改。整改期間,海關不受理新的保稅維修業務:(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二)涉嫌走私被海關立案調查的;(三)一年內兩次發生違規的;55(四)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維修壞件或維修邊角料按規定處置的。第四項所述“規定期限”由主管海關根據保稅維修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企業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主管海關認可后,企業方可開展新的保稅維修業務。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15 年 12 月 11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05 號號(關關于于修修改改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5 年年第第 59 號號第第十十條條的的公公告告
104、)為進一步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53 號(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參照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公告 2020年第 16 號(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決定對海關總署 2015 年第 59 號公告(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第十條進行修改?,F將修改后的內容公告如下:十、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的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
105、的,一律不得內銷,應進行銷毀處置,銷毀參照加工56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規定。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舊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卡口登記方式運至境內(區域外)。維修邊角料、壞件、舊件等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23 年 8 月 28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68 號號(關關于于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內內開開展展委委內內加加工工業業務務的的公公告告)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區域”)內委內加工業務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委內加工,是指區域
106、內企業接受境內(區域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域外企業“)委托,對區域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后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域外),收取加工費,并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委內加工貨物是指委內加工用料件(包括來自境內區域外的非保稅料件和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成品、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和邊角料。二、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及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57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開展委內加工的,適用本公告:(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允許的;(二)經國務院批準的;(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區域內保稅檢測、維修業務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
107、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號)的有關規定辦理。三、區域內企業開展委內加工業務,應設立委內加工專用電子賬冊(H 賬冊)。委內加工貨物應當與其他保稅貨物分開管理,分別存放。四、委內加工用料件原則上由區域外企業提供,若需使用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報備。五、委內加工用料件由境內(區域外)入區時,區域外企業應當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 1427),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 5000)。六、由境內(區域外)入區的委內加工用料件屬于征收出口關稅商品的,企業應當提供擔保,具
108、體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七、委內加工成品運回境內(區域外)時,區域外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委內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費用分列商品項申報。委內加工成品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58“全免”;加工增值費用商品項數量為 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商品名稱與商品編號欄目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與編碼填報。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成品進出區”(代碼 5100),商品名稱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填報。加工增值費用完稅價格應當以區域內發生的加工費和保稅料件費為基礎確定。其中,保稅料件費
109、是指委內加工過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稅料件的金額,包括成品、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邊角料等。八、由境內(區域外)入區的委內加工剩余料件運回境內(區域外)時,區域外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 1427),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九、對委內加工所需使用的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 5000),并由主管海關核增賬冊;對委內加工已耗用的區域內企業保稅料件,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 5000),并由主管海關核減賬冊。
110、十、在自境內進出區申報時,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 2016 年第 20 號公告)的規定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59十一、委內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等應當運回境內(區域外)。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產品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 12 號)辦理出區手續。十二、區域內企業應當根據電子底賬和申報數據定期向主管海關辦理賬冊核銷手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6 年 11 月 25 日海海關
111、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70 號號(關關于于實實施施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賬賬冊冊“一一次次備備案案、多多次次使使用用”有有關關問問題題的的公公告告)現將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賬冊“一次備案、多次使用”監管制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的賬冊“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輔助系統)的賬冊備案環節,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管海關一次性備案企業、進出貨物信息等內容,經海關核準后,可以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各項海關業務中多次、重復使用的海關監管制度。二、本公告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
112、管區域。60三、區內企業經賬冊備案后,開展“批次進出、集中申報”、“保稅展示交易”、“保稅維修”、“期貨保稅交割”、“融資租賃”等經海關核準的業務,無需向海關再次備案。四、適用“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區內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輔助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71 號號(關關于于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大大宗宗商商品品現現貨貨保保稅稅交交易易”有有關關監監管管問問題題的的公公告告)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業務
113、開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的“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是指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以下簡稱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大宗基本工業原料、農產品和能源產品(以下簡稱大宗商品)等,在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建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以下簡稱現貨市場)交易平臺上交易的監管制度。二、本公告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三、開展現貨交易的貨物種類應由現貨市場經營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事先向海關備案。四、從境外或者境內區外進入交收倉庫的大宗商品應當61按現有貨物進出口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大宗商品應當堆放在交收倉庫中的指定位置,并設置明顯標志。五、保稅倉單持有人應當通過公示機構對所持有
114、的倉單進行公示,并由公示機構將倉單等信息提供給海關;交易平臺應向海關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結算價等相關信息。六、適用“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的區內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6 年年第第 72 號號(關關于于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倉倉儲儲貨貨物物按按狀狀態態分分類類監監管管”有有關關問問題題的的公公告告)現將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倉儲貨物
115、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是指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后,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的海關監管制度。二、本公告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經營非保稅倉儲貨物,需經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報海關核準。62海關可依據相關規定對區內企業與保稅貨物有關的貨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等開展稽核查。海關可以對進出區非保稅貨物進行抽查。四、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的區內企業,應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本公告自
116、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2018年年第第23號號(關關于于啟啟用用保保稅稅核核注注清清單單的的公公告告)【延延伸伸閱閱讀讀:根根據據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66 號號,2023年年 11 月月 14 日日起起,相相關關內內容容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 2023 年年第第 166 號號公公告告為為準準?!繛橥七M實施以保稅核注清單核注賬冊的管理改革,實現與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料號級數據管理有機銜接,海關總署決定全面啟用保稅核注清單,現就相關事項公告如下:一、保稅核注清單是金關二期保稅底賬核注的專用單證,屬于辦
117、理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業務的相關單證。二、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企業已設立金關二期保稅底賬的,在辦理貨物進出境、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63場所,以及開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保稅貨物流(結)轉業務的,相關企業應按照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設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關報送保稅核注清單數據信息,再根據實際業務需要辦理報關手續(保稅核注清單填制規范詳見附件)。三、為簡化保稅貨物報關手續,在金關二期保稅核注清單系統啟用后,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余料結轉、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后未獲得收入)、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結轉手續的,可不再辦理報關單申報手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間或
118、與區(場所)外企業間進出貨物的,區(場所)內企業可不再辦理備案清單申報手續。四、企業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后需要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的,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數據由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歸并生成。五、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加工貿易企業間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流轉,應先由轉入企業報送進口保稅核注清單,再由轉出企業報送出口保稅核注清單。六、海關接受企業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后,保稅核注清單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按以下方式處理:(一)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備案清單)需撤銷的,其對應的保稅核注清單應一并撤銷。(二)保稅核注清單無需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或對應報關單(備案清單)尚未申報的,只能申請撤銷。(三
119、)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備案清單)修改項目涉及保64稅核注清單修改的,應先修改清單,確保清單與報關單(備案清單)的一致性。(四)報關單、保稅核注清單修改項目涉及保稅底賬已備案數據的,應先變更保稅底賬數據。(五)保稅底賬已核銷的,保稅核注清單不得修改、撤銷。七、海關對保稅核注清單數據有布控復核要求的,在辦結相關手續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保稅核注清單。八、符合下列條件的保稅核注清單商品項可歸并為報關單(備案清單)同一商品項:(一)料號級料件同時滿足:10 位商品編碼相同;申報計量單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稱相同;幣制相同;原產國相同的可予以歸并。其中,根據相關規定可予保稅的消耗性物料與其他保稅料件不得歸并;因管
120、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并。(二)出口成品同時滿足:10 位商品編碼相同;申報計量單位相同;中文商品名稱相同;幣制相同;最終目的國相同的可予以歸并。其中,出口應稅商品不得歸并;涉及單耗標準與不涉及單耗標準的料號級成品不得歸并;因管理需要,海關或企業認為需要單列的商品不得歸并。本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7 月 1 日之前,已開展試點的海關可參照本公告執行。特此公告。附件:保稅核注清單填制規范65海關總署2018 年 3 月 26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66 號號(關關于于實實施施放放寬寬加加工工貿貿易易深深加加工工結結轉轉申申報報
121、時時限限等等措措施施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貨物貿易優化升級,加快建設貿易強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加工貿易在穩經濟、穩外貿、穩就業方面的作用,海關總署研究決定出臺推動加工貿易持續高質量發展相關措施?,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放寬深加工結轉集中申報時限采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深加工結轉業務的,企業應于每月底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核注清單及報關單進行集中申報。實施手冊管理的企業集中申報不得超過手冊有效期;實施賬冊管理的企業需跨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申報的,可在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完成集中申報手續。結轉雙方需跨年度辦理深加工結轉申報業務的,應協商統一在年前或年后辦理,避免
122、年度商品編碼變更影響申報。二、優化加工貿易成品出口退換管理對實施加工貿易賬冊管理的企業,因出口成品品質、規格或其他原因需辦理成品退換手續,無法在同一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內完成的,經企業書面申請海關同意后,企業可在同一賬冊項下跨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辦理相關手續。成品退換進口時限不得超過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66申報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換出口時間不得超過退換進口之日起下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截止日期。確實不能復出口的,由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11 號)的相關規定辦理。涉及新舊賬冊切換的,企業在舊
123、賬冊最后一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出口貨物無法在本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辦理“成品退換”手續的,經企業書面申請海關同意后,可在新設賬冊的首個核銷周期(年度申報周期)辦理相關手續。三、拓展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適用范圍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裝備制造等行業中內部管理規范、信息化系統完備的非失信企業,可作為牽頭企業向海關申請適用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四、簡化集中內銷手續企業集中內銷的,免于辦理集中內銷備案手續,無需再提交集中辦理內銷納稅手續情況表(海關總署公告 2013年第 70 號附件 1)。失信企業不適用內銷集中納稅。五、簡化國內采購設備出區手續從境內(區外
124、)進入綜合保稅區并已享受出口退稅的設備,監管期限屆滿出區的,企業按照“調整類清單”的監管方式(代碼 AAAA)申報出區核注清單,不再辦理進口報關單申報手續,按規定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不實施商品檢驗。67本本公公告告自自公公布布之之日日起起實實施施。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3 年年第第 70號號、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23 號號、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218號號、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2021年年第第80號號與與本本公公告告不不一一致致的的,以以本本公公告告為為準準。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23 年 11 月 14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125、2018 年年第第 198 號號(關關于于“先先出出區區、后后報報關關”有有關關事事項項的的公公告告)為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發展,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海關總署在特殊區域及保稅物流中心(B 型)(以下簡稱“中心”)實施“先出區、后報關”監管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先出區、后報關”,是指特殊區域及中心內企業對出境貨物,可通過信息化系統憑核放單先行辦理出特殊區域及中心手續,再向海關報關的業務辦理模式。二、對適用“先出區、后報關”模式的貨物,企業應采用全國通關一體化方式通關。三、本公告所稱“信息化系統”,是指
126、金關二期特殊區域管理系統、保稅物流管理系統。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68海關總署2018 年 12 月 14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8 年年第第 199 號號(關關于于“保保稅稅混混礦礦”有有關關事事項項的的公公告告)為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開展“保稅混礦”業務,促進特殊區域發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保稅混礦”,是指特殊區域內企業對以保稅方式進境的鐵礦砂進行簡單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復運出區或離境的業務。二、本公告所稱“簡單物理加工”,是指鐵礦砂除平均粒度、成分含量等發生變化外,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實質性
127、改變標準參照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 122 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 238 號修改)執行。三、鐵礦砂入區前應接受海關檢驗和監測,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方可入區,如不符合則應按海關要求做退運或檢疫處理。四、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設立電子賬冊,記錄貨物的進、出、轉、存等情況。五、企業應設置專用區域存放“保稅混礦”鐵礦砂,不得與其他貨物混放。69六、鐵礦砂從特殊區域進入境內(特殊區域外)應接受海關檢驗。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8 年 12 月 14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13 號號(關關于于暫
128、暫時時進進出出境境貨貨物物監監管管有有關關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為服務國家經濟發展,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貿易便利化,借鑒推廣 2018 年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海關有關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經國務院批復同意,我國擴大接受關于暫準進口的公約(即伊斯坦布爾公約)附約 B.2關于專業設備的附約和附約 B.3關于集裝箱、托盤、包裝物料、樣品及其他與商業運營有關的進口貨物的附約。同時,對附約 B.3 中第 2 條第(2)項和第(3)項作出保留。海關擴大接受“專業設備”和“商業樣品”用途的暫時進境 ATA 單證冊。暫時進境集裝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設備、維修集裝箱用零配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海關
129、手續。(二)海關簽注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出境期限與單證冊有效期一致。(三)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ATA 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除外)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主70管地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對暫時進境貨物予以核銷結案。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9 年 1 月 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2019年年第第26號號(關關于于實實施施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四四自自一一簡簡”監監管管創創新新措措施施有有關關事事項項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的要求,加快綜合保稅區(
130、以下簡稱“綜保區”)創新升級,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優化營商環境,海關總署在綜保區實施“四自一簡”監管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在綜保區內實施“四自一簡”監管制度,綜保區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準手續。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業可適用“四自一簡”模式。三、企業設立電子賬冊時,可自主備案商品信息。除系統判別轉由人工審核的,系統自動備案。四、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主確定核銷周期。核銷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企業核銷盤點前應當告知海關。五、企業可自主核定保稅貨物耗用情況,并向海關如實71申報,自主辦理核
131、銷手續。企業對自主核報數據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六、企業可按照“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方式對需要繳稅的保稅貨物自主補繳稅款。七、簡化業務核準手續,企業可一次性辦理分送集報、設備檢測、設備維修、模具外發等備案手續。需辦理海關事務擔保的業務,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八、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其適用“四自一簡”模式:(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二)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9 年 1 月 2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27 號號(關關于于支支持持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開開展展保保稅稅研研發
132、發業業務務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的要求,加快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創新升級,促進綜保區保稅研發業態發展,現就綜保區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綜保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以有形料72件、試劑、耗材及樣品(以下統稱“研發料件”)等開展研發業務,適用本公告。二、區內企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或綜保區行政管理機構批準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備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能夠對研發料件和研發成品實行專門管理。三
133、、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研發業務。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研發業務不按照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執行。四、區內企業開展保稅研發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保稅研發電子賬冊,建立包含研發料件和研發成品等信息的電子底賬。五、研發料件、研發成品及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等保稅研發貨物(以下簡稱“保稅研發貨物”),區內企業按照以下方式申報:(一)研發料件從境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 501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研發料件從境內(區外)入區,按照監管方式“料件進出區”(代碼 50
134、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 9)申報。73(二)研發成品出境,按照監管方式“特殊區域研發貨物”(代碼 501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研發成品進入境內(區外),按照監管方式“成品進出區”(代碼 51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 9)申報。(三)研發料件進入境內(區外),按照監管方式“料件進出區”(代碼 5000)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9)申報。(四)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等,退運出境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 086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申報;內銷按照監管方式“進料邊
135、角料內銷”(代碼 0844)或“來料邊角料內銷”(代碼 0845)申報,運輸方式按照“其他”(代碼 9)申報。六、保稅研發貨物銷往境內(區外)的,區外企業按照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按照“綜合保稅區”(代碼 Y)申報。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申報納稅,完稅價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11 號)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確定。七、研發料件產生的邊角料、壞件、廢品運往境內(區外)的,區內企業按照綜保區關于邊角料、廢品、殘次品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區手續。屬于固體廢物的,區內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令第
136、 12 號)有關規定辦74理出區手續。八、區內企業可將研發成品運往境內(區外)進行檢測。研發成品出區檢測期間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物理、化學形態,并應當自運出之日起 60 日內運回綜保區。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前 7 日內向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九、保稅研發電子賬冊核銷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區內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庫存、研發耗用等海關需要的監管數據,并根據實際研發情況辦理報核手續。十、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其保稅研發業務:(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二)未能將出區檢測的研發成品按期運回綜保區的;(三)未能在規定期
137、限內將保稅研發貨物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的;(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前款第(三)項所規定的“規定期限”由海關根據研發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十一、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752019 年 1 月 2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28 號號(關關于于支支持持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內內企企業業承承接接境境內內(區區外外)企企業業委委托托加加工工業業務務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的要求,加快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創新升級,支持在
138、綜保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委托加工”,是指區內企業利用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接受區外企業委托,對區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加工后的產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外),收取加工費,并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行為。委托加工貨物包括委托加工的料件(包括來自境內區外的非保稅料件和區內企業保稅料件)、成品、殘次品、廢品、副產品和邊角料。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委托加工業務。三
139、、區內企業開展委托加工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對委托加工貨物與其它保稅貨物分開管理、分別存放。76四、區內企業開展委托加工業務,應當設立專用的委托加工電子賬冊。五、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則上由區外企業提供,對需使用區內企業保稅料件的,區內企業應當事先如實向海關報備。六、委托加工用非保稅料件由境內(區外)入區時,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 1427),運輸方式為“綜合保稅區”(代碼 Y);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 50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 9)。七、境內(區外)入區的委托加
140、工用料件屬于征收出口關稅商品的,區外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稅款擔保事宜。八、委托加工成品運往境內(區外)時,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 1427),運輸方式為“綜合保稅區”(代碼Y)。委托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費用分列商品項,并按照以下要求填報:(一)商品名稱與商品編號欄目均按照委托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與編碼填報;(二)委托加工成品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三)加工增值費用商品項商品名稱包含“加工增值費用”,法定數量為 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成品進出區”(代碼 51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 9),商品名稱按照委托
141、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填報。加工增值費用完稅價格應當以區內發生的加工費和保77稅料件費為基礎確定。其中,保稅料件費是指委托加工過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稅料件的金額,包括成品、殘次品、廢品、副產品、邊角料等。九、由境內(區外)入區的委托加工剩余料件運回境內(區外)時,區外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運輸方式為“綜合保稅區”(代碼 Y),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 50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 9)。十、委托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副產品等應當運回境內(區外)。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副產品屬于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
142、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聯合令第 12 號)辦理出區手續。十一、委托加工電子賬冊核銷周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區內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如實申報企業庫存、加工耗用等數據,并根據實際加工情況辦理報核手續。十二、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其委托加工業務:(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將委托加工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副產品等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的;(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前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規定期限”由海關根據委托78加工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十三、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自發布之
14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9 年 1 月 2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36 號號(關關于于境境外外進進入入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動動植植物物產產品品檢檢驗驗項項目目實實行行“先先入入區區、后后檢檢測測”有有關關事事項項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經風險分析,決定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動植物產品的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監管模式?,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動植物產品是指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后再運往境內區外,及加工后再運往境內區外或出境,依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產品(
144、不包括食品)。二、檢驗項目包括動植物產品涉及的農(獸)藥殘留、環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安全衛生項目。三、“先入區、后檢測”監管模式按以下規則執行:動植物產品在進境口岸完成動植物檢疫程序后,對需要實施檢驗的項目,可先行進入綜合保稅區內的監管倉庫,海關再進行有關檢驗項目的抽樣檢測和綜合評定,并根據檢測結果進79行后續處置。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9 年 2 月 27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50 號號(關關于于簡簡化化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進進出出區區管管理理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
145、193 號),簡化綜合保稅區貨物、物品進出區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簡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是指允許對境內入區的不涉出口關稅、不涉貿易管制證件、不要求退稅且不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二、適用便捷進區管理模式的貨物、物品具體范圍如下:(一)區內的基礎設施、生產廠房、倉儲設施建設過程中所需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二)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三)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四)區內企業用于生產加工及設備維護的少量、急用物料;(五)區內企業使用的包裝物料;(六)區內企業使用的樣品;80(七)區內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的儀器、工具、機器、設備;
146、(八)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三、上述貨物、物品可不采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方式辦理進區手續;如需出區,實行與進區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區內企業做好便捷進出區的日常記錄,相關情況可追溯。四、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辦理上述貨物、物品簡化進出區手續:(一)超出第一、第二條規定范圍,擅自通過便捷管理模式進出區的;(二)未如實辦理貨物、物品便捷進出區的;(三)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五、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業務、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19 年 3 月 22 日海海關關
147、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121 號號(關關于于開開展展天天然然橡橡膠膠期期貨貨保保稅稅交交割割業業務務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支持開展天然81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明確海關監管要求,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開展。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應將開展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可交割品種和指定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應與指定交割倉庫主管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并實時向海關提供保稅交割結算單(附件1)、保稅標準倉單清單(附件 2)等電子
148、信息。三、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后,完稅價格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一)采用保稅標準倉單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天然橡膠期貨保稅交割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二)采用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的,以期轉現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布的天然橡膠期貨最近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加上交割升貼水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三)采用非標準倉單期轉現交割,或采用保稅標準倉單但未經期貨保稅交割而轉讓、注銷的,按現行保稅貨物內銷有關規定確定完稅價格。四、經海關許可,保稅標準倉單可以質押。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82附件:1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保稅交割結算單2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保稅標
149、準倉單清單海關總署2019 年 7 月 22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158 號號(關關于于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內內開開展展保保稅稅貨貨物物租租賃賃和和期期貨貨保保稅稅交交割割業業務務的的公公告告)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的要求,支持在綜合保稅區發展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保稅貨物租賃(一)本公告適用于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以綜合保稅區內保稅貨物為租賃標的物(以下簡稱“租賃貨物”)開展的進出口租賃業務。(二)本公告所稱“租賃企業”是指在綜合保稅區內設立的開展租賃業務的企業或者其設立的項目
150、子公司。本公告所稱“承租企業”是指與租賃企業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向租賃企業支付租金的境內區外企業。(三)租賃企業應當設立電子賬冊,如實申報租賃貨物進、出、轉、存等情況。(四)租賃貨物進出綜合保稅區時,租賃企業和承租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向海關申報。承租企業對租賃貨物的進83口、租金申報納稅、續租、留購、租賃合同變更等相關手續應當在同一海關辦理。(五)租賃貨物自進入境內(區外)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六)租賃進口貨物需要退回租賃企業的,承租企業應當將租賃貨物復運至綜合保稅區內,并按照下列要求申報:1原申報監管方式為“租賃貿易”(代碼“1523”)的租賃進口貨
151、物,期滿復運至綜合保稅區時,監管方式申報為“退運貨物”(代碼“4561”);2原申報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的租賃進口貨物,期滿復運至綜合保稅區時,監管方式申報為“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3運輸方式按照現行規定申報。(七)租賃進口貨物需要辦理留購的,承租企業應當申報進口貨物報關單。對同一企業提交的同一許可證件項下的租賃進口貨物,企業可不再重新出具許可證件?!狙由扉喿x:海關總署公告 2023 年第 104 號(海關總署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的補充公告)進行了補充,相關內容包括:一、區外承租企業辦理租賃貨物留購申報手續時,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
152、為“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 Y)、“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代碼 S)或“洋浦保稅港區”(代碼 P),實施海關單項統計。二、租賃企業與境外企業發生資產交易的,承租企業或84租賃企業對租賃貨物以不實際進出境通關方式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時,監管方式為“其他”(代碼 99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 9),實施海關單項統計。申報時,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浚ò耍┳赓U企業發生租賃資產交易且承租企業不發生變化的,承租企業應當憑租賃變更合同等相關資料向海關辦理合同備案變更、擔保變更等相關手續。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向綜合保稅區海關按照以下方式辦理申報手續:1綜合保稅區內租賃企業間
153、發生資產交易的情況:承租企業及變更前的租賃企業向海關申報辦理退運回區相關手續;租賃企業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保稅貨物流轉手續;承租企業及變更后的租賃企業向海關申報租賃進口貨物出區手續。2租賃企業與境外企業發生資產交易的情況:承租企業或租賃企業可以采取形式申報、租賃貨物不實際進出境的通關方式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運輸方式填報“其他”(代碼“9”)。3對同一許可證件項下的租賃進口貨物,企業可不再重新出具許可證件。(九)保稅貨物由綜合保稅區租賃至境外時,租賃企業應當向海關申報出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租賃貿易”(代碼“1523”)或者“租賃不滿一年”(監管方式代碼“1500”),運輸方式按實際運輸方式填
154、報。85租賃貨物由境外退運至綜合保稅區時,租賃企業應當向海關申報進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代碼“4561”)或者“租賃不滿一年”(代碼“1500”),運輸方式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十)租賃企業開展進出口租賃業務時,租賃貨物應當實際進出綜合保稅區。對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不具備實際入區條件的大型設備,可予以保稅,由海關實施異地委托監管。(十一)租賃貨物進入境內(區外)時,海關認為必要的,承租企業應當提供稅款擔保。經海關核準,承租企業可以使用海關租賃貨物保證書(詳見附件 1)辦理租賃進口貨物海關擔保手續。(十二)有關租賃進口貨物其他規定,按照中華
155、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24號,根據海關總署令第 198 號、218 號、235 號修改)執行。二、期貨保稅交割(一)期貨保稅交割,是指指定交割倉庫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作為交割標的物的一種銷售方式。(二)綜合保稅區內的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當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相關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期交所”)開展。期交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當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并實時向海關提供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標準倉單、保稅標準倉單質押等電子信息。(三)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貨物品種應當為經國務86院期貨相關管理機構批準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期交所上市品種。(四)綜合保
156、稅區內倉儲企業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備期交所認可的交割倉庫資質;2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3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對期貨保稅交割有關的采購、存儲、使用、損耗和進出口等信息實現全程跟蹤,并如實向海關聯網報送物流、倉儲、損耗及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其他數據;4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能夠對期貨保稅交割貨物實施專門管理。(五)期交所應當將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貨物品種及指定交割倉庫向海關總署備案。(六)交割倉庫應當通過設立電子賬冊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七)綜合保稅區內貨物參與期貨保稅交割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申報,并在進出口
157、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保稅核注清單的備注欄注明“期貨保稅交割貨物”。(八)期貨保稅交割完成后,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申報:1需提貨出境的,交割倉庫應當憑期交所出具或授權出具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參考模板詳見附件 2)和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參考模板詳見附件 3)等交割單證(以下簡稱“交87割單證”)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境申報手續。2需提貨至境內(區外)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期交所出具或授權出具的交割單證等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辦理貨物進口申報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環節稅款。3需提貨至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按照保稅間貨物流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申報時應當在進
158、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保稅核注清單的備注欄注明“期貨保稅交割貨物”及保稅交割結算單號。(九)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以下簡稱“倉單持有人”)需要開展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的,倉單持有人應當委托交割倉庫向主管海關辦理倉單質押備案手續,并提供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詳見附件 4)。(十)交割倉庫應當對貨物做好質押標記。(十一)倉單持有人需要解除質押的,應當委托交割倉庫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倉單質押解除手續,并提交解除質押協議和 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詳見附件5)。解除質押時,同一質押合同項下的倉單不得分批解除。(十二)海關總署對綜合保稅區內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特定事項另有規定的,適
159、用其規定。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88附件:1海關租賃貨物保證書2保稅交割結算單(參考模板)3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參考模板)4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備案表5保稅標準倉單質押業務解除備案表海關總署2019 年 10 月 12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34 號號(關關于于優優惠惠貿貿易易協協定定項項下下進進出出口口貨貨物物報報關關單單有有關關原原產產地地欄欄目目填填制制規規范范和和申申報報事事宜宜的的公公告告)為進一步優化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申報,海關總署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有關原產地欄目的填制和申報要求調整如下:一、進
160、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海關申報手續時,應當如實填報報關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填報要求見附件 1),同時在商品項對應的“原產國(地區)”欄填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和海關總署令第 122 號確定的貨物原產地,不再需要按照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號附件中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填制要求填報“隨附單證及編號”欄目。89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可以自行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或者“有紙報關”方式申報:(一)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當以電子方式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
161、證明文件等單證正本(以下簡稱原產地單證),具體要求見附件 2。進口人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原產地單證內容應當與其持有的紙質文件一致。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有關規定保存原產地單證紙質文件。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原產地單證紙質文件。(二)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進口人在申報進口時提交原產地單證紙質文件。三、對于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貨物,進口人應在內銷時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要求填報報關單;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無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條要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簡稱備案清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
162、欄目。內銷時貨物實際報驗狀態與其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的狀態相比,超出了相關優惠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微小加工或處理范圍的,不得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四、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農產品仍然按照海關總署 2019 年第 207 號公告要求申報。90有關農產品出區域(場所)申請適用協定稅率的,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進口人應當比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填報備案清單,并以“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五、向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用于生產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香港CEPA)或者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澳門 CEPA)項下協定稅率貨物的原材料時,應當在報關單的“關
163、聯備案”欄填報香港或澳門生產廠商在香港工貿署或者澳門經濟局登記備案的有關備案號。本公告中“原產地證明”是指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本公告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實施。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號、2017 年第 67 號和 2019年第 178 號廢止。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號附件中“三十一、隨附單證及編號”項下的第(二)、(三)項內容停止執行。特此公告。附件:1報關單“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填制要求2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以電子方式提交原產地單證操作規范海關總署2021 年 4 月 25 日91
164、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04 號號(關關于于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內內開開展展保保稅稅貨貨物物租租賃賃的的補補充充公公告告)為規范海關對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業務的監管和統計,現對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158 號(關于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租賃和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公告)有關事項補充如下:一、區外承租企業辦理租賃貨物留購申報手續時,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為“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 Y)、“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代碼 S)或“洋浦保稅港區”(代碼 P),實施海關單項統計。二、租賃企業與境外企業發生資產交易的,承租企業或租賃企業對租賃貨物以不實
165、際進出境通關方式辦理進出境申報手續時,監管方式為“其他”(代碼 9900),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 9),實施海關單項統計。申報時,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規定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23 年 8 月 23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09 號號(關關于于增增列列保保稅稅展展品品及及保保稅稅中中轉轉監監管管方方式式的的公公告告)為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監管和統計,92海關總署決定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現公告如下:一、保稅展品(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5072”,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境展
166、覽品”,簡稱“區內保稅展品”,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將展覽品從境外運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復運出境的經營活動,不適用于保稅存儲貨物的展示。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6072”,全稱“保稅物流中心進出境展覽品”,簡稱“中心保稅展品”,適用于保稅物流中心內企業(以下簡稱“中心內企業”)將展覽品從境外運至保稅物流中心及復運出境的經營活動,不適用于保稅存儲貨物的展示。(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展覽品,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區內保稅展品”(代碼 5072)、中心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中心保稅展品”(代碼6072),運輸方式為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實施海關單項
167、統計。從境外暫時進境的展覽品(ATA 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貨物除外)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的,出境時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區內保稅展品”(代碼 5072)、中心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中心保稅展品”(代碼 6072),運輸方式為實際進出境運輸方式,實施海關單項統計。(三)上述展覽品留購時,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 9),啟運國(地區)為進境時的93啟運國(地區),列入進口貨物貿易統計。二、保稅國際中轉(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5073”,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際中轉貨物”,簡稱“區內國際中轉”,適用于區內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的國際中轉運輸業務,即從境外運
168、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到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運往境外的全過程均能確定運輸安排的貨物,不適用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倉儲、分撥等保稅物流作業的貨物。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6073”,全稱“保稅物流中心國際中轉貨物”,簡稱“中心國際中轉”,適用于中心內企業在保稅物流中心開展的國際中轉運輸業務,即從境外運入保稅物流中心到從保稅物流中心運往境外的全過程均能確定運輸安排的貨物,不適用于在保稅物流中心進行倉儲、分撥等保稅物流作業的貨物。(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進出的國際中轉貨物,區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區內國際中轉”(代碼 5073)、中心內企業申報監管方式“中心國際中轉”(代碼 6073)
169、,運輸方式為實際進境運輸方式,實施海關單項統計。(三)上述國際中轉貨物留購時,企業按實際監管方式申報,運輸方式為“其他”(代碼 9),啟運國(地區)為進境時的啟運國(地區),列入進口貨物貿易統計。本公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特此公告。94海關總署2023 年 8 月 31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48 號號(關關于于支支持持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內內高高級級認認證證企企業業分分送送集集報報免免除除擔擔保保的的公公告告)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主動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推動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高質量發展,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現將在批次進出
170、、集中申報(以下稱分送集報)業務領域推行高級認證企業(AEO)免除擔保措施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綜保區內高級認證企業(以下簡稱區內高級認證企業)開展分送集報業務時,可向所在綜保區主管海關申請免除擔保。二、區內高級認證企業申請免除擔保,通過金關二期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子系統申報分送集報類型的業務申報表無需填報擔保信息。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企業適用免除擔保措施:(一)區內高級認證企業或區外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集中申報手續,依法繳納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的;(二)海關認為存在監管風險的。四、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區內高級認證企業的信用狀況發生變化,被認定為非高級認證企業的,海關應暫停企業適
171、用免除擔保措施。95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海關認為存在監管風險的,區內高級認證企業不適用免除擔保措施。六、解除本公告第三、四條所列情形后,區內高級認證企業可向海關申請恢復適用免除擔保措施。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23 年 10 月 27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58 號號(關關于于進進一一步步規規范范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電電子子賬賬冊冊管管理理有有關關事事項項的的公公告告)為進一步規范綜合保稅區電子賬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6號,以下簡稱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綜合保稅區電子賬冊管理有關事項
172、公告如下:一、海關通過電子賬冊(以下簡稱賬冊)對綜合保稅區內保稅貨物、監管年限內的自用設備等的進、出、轉、存和耗用情況進行管理,憑保稅核注清單核注賬冊。根據綜合保稅區不同業務類型,賬冊分為加工賬冊、物流賬冊、設備賬冊等。二、企業應用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系統設立賬冊時,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業務的實際狀態,選擇相匹配的賬冊類型和用途,不得隨意擴大特定用途賬冊的適用范圍。對同時開展多種類型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96不同類型和用途的賬冊。企業開展同一類型業務的,原則上采用一本賬冊管理。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的,可以設立多本同一類型和用途賬冊。三、企業申請設立賬
173、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已辦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取得所在地綜合保稅區內企業海關注冊編碼;(二)在區內具備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賬冊設立后,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信息申請變更。四、企業申請注銷賬冊的,應當提前辦結該本賬冊所有保稅業務,賬冊保稅貨物無庫存,其中實施核銷管理的賬冊,海關在企業辦理賬冊核銷手續后予以注銷。五、企業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加工、維修、研發等業務,應當設立加工賬冊。加工賬冊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申報的料件、成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賬冊設立變更:1.進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口、出口的;2.進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按照加工貿易禁止
174、類商品進行管理的;3.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4.進口料件屬于海關無法實行保稅監管的。(二)經主管海關同意,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采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不同方式核算保稅97料件耗用。企業選用單耗核算方式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單耗等信息,海關實施備案式賬冊管理。企業選用耗料清單核算方式的,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及耗料單信息,海關實施記賬式賬冊管理。企業選用工單核算方式的,應當依托信息化系統使用工單記錄保稅貨物生產、庫存等情況,并如實向海關申報工單數據,海關實施備案式賬冊管理。實施備案式管理的賬冊,企業可以自
175、主備案商品信息。(三)海關按照核銷周期對加工賬冊進行核銷管理。核銷周期可結合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周期確定,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超過 1 年。企業應當在加工賬冊核銷周期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報核。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報核的,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但延長后報核期限不得超過 90 日。(四)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海關辦理加工賬冊報核手續,如實報送本核銷周期內的下列電子數據:1.參與本核銷周期核算的核注清單編號。除特殊情況外,本核銷周期內已核扣的核注清單應當全部納入核算;2.期末實際庫存數據;3.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受災保稅貨物、銷毀貨物等處置的電子數據;4.選用耗料清單核算方式的,報送耗料清
176、單核算電子數98據;選用工單核算方式的,報送工單核算結果。海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企業以電子或紙本方式提供關于核銷有關情況的補充說明。(五)海關實施賬冊核銷,將電子底賬核算結果與企業申報的實際庫存量進行對比,并分別進行以下處理:1.實際庫存量與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一致的,直接辦結核銷手續;2.實際庫存量多于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按照實際庫存量調整電子底賬的當期結余數量;3.實際庫存量少于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且企業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對短缺部分,企業應當辦理后續補稅手續;4.實際庫存量與電子底賬核算結果不一致且企業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置。(六)企業在區內開展
177、維修、研發、委托加工等業務的,應當在設立加工賬冊時選擇相應的賬冊用途,賬冊管理按照相關業務政策規定執行。六、企業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貨物存儲、物流分撥等業務,應當設立物流賬冊。物流賬冊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企業申請設立物流賬冊,應當如實向海關備案倉儲地址、倉儲面(容)積等信息。(二)物流賬冊實施記賬式管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選擇賬冊記賬模式為可累計或不累計。七、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貨物和第二十條所列機器、99設備,以及從區內企業結轉而來的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等),海關納入設備賬冊實施監管。設備賬冊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海關對設備賬冊實施記賬式管理,記賬模
178、式為不累計。(二)設備賬冊下的貨物,監管年限屆滿的,按規定解除監管,不再按照海關監管貨物實施監管。(三)設備賬冊下的貨物,可以在不同企業設備賬冊間自由流轉,監管年限連續計算,轉入、轉出企業申報的核注清單表體內容應當一一對應。設備維修、檢測期間,監管期限連續計算。八、企業確有正當理由需要調整電子底賬數據的,可以申報調整類核注清單。海關審核同意后,對電子底賬數據進行調整。九、保稅區等其他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賬冊管理參照本公告實施。十、本公告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23 年 11 月 3 日100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85 號號(關關
179、于于優優化化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倉倉儲儲貨貨物物按按狀狀態態分分類類監監管管的的公公告告)為推動落實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綜合改革,優化綜合保稅區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支持開展區內直轉業務,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區內直轉(以下簡稱區內直轉),是指對區內實施分類監管的非保稅貨物申報轉為保稅倉儲貨物的,或保稅倉儲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申請以分類監管方式繼續在區內存儲的,允許完成報關手續后,直接核增核減海關賬冊,不要求實貨進出卡口的管理模式。二、開展區內直轉業務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通過物理隔離方式設置專門“待檢區”,并向海關提供具備符合監管要求的全方位無盲區視
180、頻監控,視頻存儲時間不少于 3 個月?!按龣z區”內不得存放與區內直轉業務無關的貨物。(二)使用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 系統),能夠實現對貨物狀態、存儲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蹤以及對保稅倉儲貨物和非保稅貨物的分別存放、分開管理。三、區內直轉前,企業通過金關二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系統申報保稅核注清單,“清單類型”為“區內直轉”。四、保稅核注清單審核通過后,區內企業應將區內直轉貨物存放至“待檢區”,在辦結海關手續前,不得擅自挪動。101“待檢區”同時存放多票區內直轉貨物的,企業應當按單證分開放置,并設置明顯區分標識。五、區內直轉貨物存放至“待檢區”后,企業按規定申報報關單,通過金關二
181、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系統申報對應的核放單,并在報關單和核放單“備注”填寫“區內直轉”。六、企業完成核放單申報手續后,應及時告知海關。七、貨物驗放時需實施查驗的在“待檢區”內完成。八、辦結海關手續后,區內企業可將完成狀態轉換的貨物移至相應的存儲區。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23 年 12 月 20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200 號號(關關于于進進一一步步優優化化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進進出出區區管管理理的的公公告告)為推動落實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綜合改革,進一步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現就實施卡口分類分級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卡口分類分級
182、管理適用于綜合保稅區。二、允許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在卡口設置專門的便捷進出區通道,對進出區貨物實行分類通行。三、對區內建設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區內人員所需102的生活消費品等境內進出區貨物實施卡口登記管理,通過便捷進出區通道進出。根據卡口設置實際,常規貨物通道可以兼行卡口登記貨物。四、對卡口登記貨物實施差別化分級管理。簡化核放單填報要素,對于第三條所述的基建物資、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生活消費品,其運輸工具綁定的核放單中的“料號”“商品編碼”為非必填項,對于其他卡口登記貨物,其運輸工具綁定的核放單中的“料號”為非必填項。對上述貨物優化進區
183、重量驗核。五、對采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辦理進出區手續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須如實申報,并在保稅核注清單勾選商品“?;窐酥尽?。六、海關對卡口登記貨物進行抽查。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關總署2023 年 12 月 29 日(四四)聯聯合合發發文文國國家家稅稅務務總總局局公公告告 2014 年年第第 56 號號(關關于于發發布布融融資資租租賃賃貨貨物物出出口口退退稅稅管管理理辦辦法法的的公公告告)【注: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號),自 2018103年 6 月 15 日起,將全全文文中中的的“國國家家稅稅務務
184、局局”改改為為“稅稅務務局局”。2.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9 號),自自 2022 年年 6 月月 1 日日起起,第第五五條條第第一一款款第第二二項項“融融資資租租賃賃合合同同(有有法法律律效效力力的的中中文文版版)”廢廢止止?!扛鶕斦亢jP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4 62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F予以公布,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 年 10 月 8 日融融資資租租賃賃貨貨物
185、物出出口口退退稅稅管管理理辦辦法法第第一一章章總總則則第一條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 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稅務局負責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等管理工作。第三條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104201462 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第第二二章章稅稅務務登登記記、出出口口退退(免免)稅稅資資格格認認定定管管理理第四條融資
186、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第五條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到主管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24 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稅務機關要求
187、提供的其他資料。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第六條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等有關規定執行。第第三三章章退退稅稅申申報報、審審核核管管理理第七條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105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第八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
188、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并提供以下資料:(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 5 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九條融資租賃出租
189、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106額抵扣。第十條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第十一條主管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 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第十二條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90、主管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第十三條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稅務局報告,并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并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第第四四章章附附則則第十四條融資租賃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稅資格、偽造或擅自涂改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107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五條融資
191、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視同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本辦法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39 號)同時廢止。國國家家稅稅務務總總局局 財財政政部部 海海關關總總署署關關于于在在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推推廣廣增增值值稅稅一一般般納納稅稅人人資資格格試試點點的的公公告告(國國家家稅稅務務總總局局公公告告201
192、9 年年第第 29 號號)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決定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綜合保稅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行備案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由所在地省級稅務、財政部門和直屬海關將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綜合保稅區名稱、企業申請需求、政策實施準備條件等情況)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備案后,可以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108(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確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求;(二)所在地市(地)級人民政
193、府牽頭建立了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稅務、海關等部門協同推進試點的工作機制;(三)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建立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工作相關的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四)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具備在綜合保稅區開展工作的條件,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工作。二、綜合保稅區完成備案后,區內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企業,可自愿向綜合保稅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三、試點企業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適用下列稅收政策:(一)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
194、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109(二)除進口自用設備外,購買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1.從境外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2.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3.從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的保稅貨物;4.從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購買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三)銷售的
195、下列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1.向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2.向保稅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3.向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試點企業銷售上述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收,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四)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五)銷售的下列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憑海關提供的與之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審核辦理試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196、1101.離境出口的貨物;2.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保稅區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除外)銷售的貨物;3.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六)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離境出口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七)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企業適用區外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法律、法規等現行規定。四、區外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加工貿易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其他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不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五、稅務、海關兩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和貨物監管的信息交換。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貨物,海關向稅
197、務部門傳輸出口報關單結關信息電子數據。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 2016 年第 65 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 2018 年第 5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111關于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 2019 年第 6 號)同時廢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綜合保稅區等 48 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本公告繼
198、續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2019 年 8 月 8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文文化化和和旅旅游游部部公公告告 2019 年年第第 67 號號(關關于于簡簡化化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藝藝術術品品審審批批及及監監管管手手續續的的公公告告)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促進綜合保稅區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有關要求,海關總署、文化和旅游部決定簡化綜合保稅區藝術品進出口審批及監管手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稱藝術品是指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 56 號)所規定的藝術品。二、本公告所稱藝術
199、品展覽、展示,是指以藝術品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的各類展示活動。三、本公告所稱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是指藝術品從境內區外進出綜合保稅區的實質性進出口行為。四、開展藝術品保稅存儲的,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112進出貨物的申報環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不再核發批準文件,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準文件。五、在區內外開展藝術品展覽、展示及藝術品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辦理海關監管手續。對同一批藝術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核發的批準文件可以多次使用。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特此公告。海關總署文化和旅游部2019 年 4 月 29 日商商務務部部 生生態態環環境境部部 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
200、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16 號號(關關于于支支持持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內內企企業業開開展展維維修修業業務務的的公公告告)為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 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 20193 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航空航天、船舶、軌道交通、工程機械、數控機床、通訊設備、精密電子等產品的維修業務(第一批維修產品目錄見附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
201、準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113二、區內企業可開展來自境外或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的全球維修業務。維修后的貨物,應根據其來源復運至境外或境內區外。區內企業不得通過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三、區內企業申請開展維修業務,由所在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商務、海關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并制訂監管方案。相關方案和企業名單應報省級商務、直屬海關等部門備案。四、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維修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維修業務應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依法履行質量保障、安全生產、達標排放、土壤和地下水
202、污染防治等義務。五、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置。其中屬于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對未能在監管方案中規定的期限內對維修過程中產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的,應終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六、區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依法依規申報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七、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114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定期組織對區內企業維
203、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督促企業及時處置維修過程中產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并按照規定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理。各綜合保稅區維修業務開展情況每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和海關總署。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之前已開展的保稅維修業務可按原產品維修范圍繼續開展。附件:維修產品目錄(第一批)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2020 年 5 月 13 日財財政政部部 海海關關總總署署 稅稅務務總總局局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20 號號(關關于于擴擴大大內內銷銷選選擇擇性性征征收收關關稅稅政政策策試試點點的的公公告告)為統籌內外貿發展,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將有
204、關事項公告如下:自 2020 年 4 月 15 日起,將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關稅201640 號)規定的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點,擴大到所有綜合保稅區。特此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20 年 4 月 14 日115生生態態環環境境部部 商商務務部部 發發展展改改革革委委 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0 年年第第 53 號號(關關于于全全面面禁禁止止進進口口固固體體廢廢物物有有關關事事項項的的公公告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于 2020年 4 月 29 日,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自
205、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修訂內容,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禁止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二、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 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內單位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
206、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件。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外開展保稅維修和再制造業務單位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116體廢物,參照第三款規定執行。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和執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環辦2011141 號),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 2015 年第 69 號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原質檢總局 2017 年第 39
207、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 2018 年第 6 號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 2018 年第 68 號公告同時廢止。特此公告。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20 年 11 月 24 日商商務務部部 生生態態環環境境部部 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1 年年第第 45 號號(關關于于發發布布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維維修修產產品品增增列列目目錄錄的的公公告告)為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 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208、(國發 20193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 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航117空器內燃引擎、飛機用起落架、無人機、B 型超聲波診斷儀等產品的維修業務(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見附件)。目錄中 B 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無創呼吸機等產品暫限于綜合保稅區開展集團自產產品的保稅維修,數碼相機、飛行眼鏡、AR眼鏡、VR眼鏡、智能機器人、無人機、電腦娛樂機、掌上游戲機、遙控手柄等產品暫限于綜合保稅區開展保稅維修。二、根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在符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區內企業可開展列入
209、維修產品目錄的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的保稅維修業務。三、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自用設備和維修目錄內貨物可參照保稅維修方式發至本區域或其他綜合保稅區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后按原路徑返回。四、維修產品在進出境或進出區環節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交驗許可證件。五、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的綜合保稅區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自產產品的維修,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六、涉及維修業務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2020 年第 16 號公告)執行。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1182021 年
210、12 月 30 日商商務務部部 生生態態環環境境部部 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4 年年第第 7 號號關關于于發發布布第第三三批批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維維修修產產品品目目錄錄的的公公告告為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外貿保穩提質的意見(國辦發202218號)、商務部等 10 部門關于提升加工貿易發展水平的意見(商貿發2023308 號)等文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飛機發動機短艙、汽車變速箱、投影儀等產品
211、的維修業務(目錄見附件)。二、允許區內企業開展本集團國內銷售的自產產品保稅維修業務,維修后返回國內,不受維修產品目錄限制。三、允許國內待維修且屬于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內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維修后,直接出口至境外。四、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須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定期組織對區內保稅維修業務進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海關監管等評估,并按照規定對違規企業進行整改等處理。企業整改期間,不得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認可后,方可開展新的保稅維修業務。119五、涉及維修業務的其他事項仍按照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 2020
212、年第 16 號公告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和商務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 2021 年第 45 號公告關于發布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增列目錄的公告等執行。上述公告相關內容如與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為準。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三批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商務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2024 年 2 月 29 日海海關關總總署署 國國家家發發展展改改革革委委 財財政政部部 農農業業農農村村部部 商商務務部部 稅稅務務總總局局公公告告 2024 年年第第 44 號號(關關于于調調整整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和和區區外外加加工工貿貿易易食食糖糖管管理理措措施施的的公公告
213、告)為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食糖商品范圍本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目 1701 項下的商品。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管理措施(一)食糖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仍執行保稅政策。(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食糖在區內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區外加工貿120易和保稅維修的企業之間保稅流轉,內銷時按本公告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食糖可開展保稅流轉。(三)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企業(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及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企業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不適用選
214、擇性征收關稅,一律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并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先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再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保稅區企業全部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及其他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一律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并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使用含有部分保稅料件涉及保稅進口食糖的,其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按照所含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食糖
215、在區內加工后的成品出區內銷的,按食糖征收進口關稅時應提供關稅配額證;未能提供關稅配額證的,適用關稅配額外關稅,并提供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五)保稅進口料件為食糖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如保稅進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成品為食糖的,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一律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121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保稅進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的成品為食糖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離境的,僅可出口至具備退稅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含本區及其他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和保稅監管場所。(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進口食糖不得用
216、于在區內開展的委托加工業務。保稅進口貨物加工后成品為食糖的,不得用于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委托加工業務。(七)保稅進口食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不得通過 T 賬冊、L 賬冊開展改變商品編號和原產地的業務。三、區外加工貿易進口食糖加工后入區和深加工結轉管理措施(一)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食糖,仍執行保稅政策。(二)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副產品、殘次品)不得保稅流轉,應當辦理出口離境或內銷手續。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殘次品)內銷時先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再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內銷后需再出口的,按現行出口稅收政策
217、規定執行。按食糖征收進口關稅時應提供關稅配額證;未能提供關稅配額證的,適用關稅配額外關稅,并提供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副產品內銷以及邊角料和受災122保稅貨物的處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11 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 198 號、第218 號、第 235 號、第 238 號、第 243 號修改)的有關規定辦理。四、手(賬)冊及關稅配額證有關要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賬冊(H 賬冊)和區外加工貿易手冊、賬冊(B 手冊、C 手冊、E 賬冊)項下的料件涉及食糖的,企業在手(賬)冊設立、變更時,應對手(賬)冊及相關
218、商品項進行標識。在涉及食糖的手(賬)冊料件、成品的進出口環節,企業申報核注清單時,應對相關商品項進行標識。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政策調整時,企業應及時變更涉及的手(賬)冊重點商品標識。保稅進口食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應由區內加工企業申領關稅配額證或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五、其他事項本公告所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本公告所稱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物流中心(A 型、B 型)、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本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特此公告。123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2024 年
219、 4 月 3 日二二、政政策策解解讀讀海海關關總總署署關關于于推推動動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高高質質量量發發展展 23 條條綜綜合合改改革革措措施施解解讀讀海關總署印發的推動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提出涉及海關事權的五方面 23 條具體改革措施。主要內容如下:一、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改革業務運行架構方面(一)調整檢驗檢疫作業模式。內容:制定出臺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管理公告,優化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作業模式和作業流程,推動綜合保稅區更好融入國內大循環。解讀:為更好促進綜保區統籌兼顧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由進出境便利的“單開門”,向進出境(通常所說的“一線”)和進出區
220、(通常所說的“二線”)自由便利的“雙開門”轉變,更好推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將制定出臺綜合保稅區檢驗檢疫管理公告,根據綜保區“一線”“二線”設置以及貨物不同來源流向,合理設置檢驗檢疫環節,確保貨物在進出綜保區不同環節實現“管得住、放得開、通得快”。一是原則上“只檢一次”。明確檢疫工作原則上在“一線”實施。檢驗工作根據進出綜保區貨物來源流向靈活實施,124同批貨物“一線”“二線”環節最多檢驗一次。二是時空上“前推后移”。符合條件的待檢驗的進口貨物,可依企業申請在進境口岸、綜保區內或貨物最終使用目的地實施檢驗。通過前推后移的方式,滿足企業的個性化需求,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靈活選擇。三是兩頭在外貨物“特例
221、豁免”。對綜保區內企業入境后復出境的貨物,免予實施檢驗。四是境內區外貨物“國內便捷”。對于國內市場進入綜保區保稅倉儲后,再次流入國內市場的貨物,不實施檢驗。(二)簡化生產用設備解除監管手續。內容:對于實施許可證管理的進口設備,如有出區使用需求,允許在進入綜合保稅區時驗核許可證件,出區進入國內處置時不再驗核,其他情形按現行規定辦理。監管年限屆滿時,自動調減賬冊,無需企業申報。解讀:進一步簡化綜保區內設備解除監管出區手續,優化系統設置。一是對于綜保區內企業自境外進口后,解除監管后無出區需求的機器設備,入境時繼續免予提交許可證件,延續現行規定不變;二是對于綜保區內企業自境外進口后,解除監管后有出區需
222、求的機器設備,企業既可以在出區時提交許可證件,也可以在入境時提交許可證件,入境時已提交的,出區時不再驗核,給企業多一種選擇;三是在此基礎之上,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掌握綜保區內企業機器設備進出信息,對于監管年限屆滿的機器設備,系統自動解除監管、自動辦理設備賬冊調整手續,企業免予申報。(三)優化賬冊管理模式。125內容:選取綜合保稅區內信息化系統完備的倉儲物流類高級認證企業,推動將倉庫管理系統與海關聯網,系統自動采集海關監管所需的企業生產經營數據,與報關數據等自動比對印證,將海關監管順勢嵌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解讀:深化由企及物管理理念,將管理重點由單票報關單貨物向以企業為單元的作業鏈延伸,強化對企
223、業整體經營狀況的把控。選取區內部分取得高級認證企業資格的倉儲物流企業,在海關對接企業倉庫管理系統(WMS)的基礎上,系統自動采集海關監管所需的企業生產經營數據,與進出境、進出區申報數據等自動比對印證,取消金關二期賬冊備案、核注清單申報等海關專用賬冊管理手續。海關監管順勢嵌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簡化企業辦理手續,實現順勢監管。(四)實施卡口分類分級管理。內容:設置報關貨物通道和非報關貨物通道,實行分類通行。對非報關貨物分級簡化填報要素,優化重量驗核,實現快速進區。向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共享入區危險化學品信息,強化安全生產聯防聯控。解讀:為進一步發揮好綜保區國內國際雙循環交匯樞紐作用,促進生產要素在區
224、內外高效流動,提出:一是在卡口設立報關貨物通道和非報關貨物通道。對于保稅、免稅、退稅、征稅等海關監管貨物,經由報關貨物通道進出,實施常規監管;基建物資、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生活消費品等非海關監管貨物由非報關貨物通道進出,實施低比例的風險式抽查管理。二是對非報關貨物進一步實施差別化分級管理。126簡化與生產料件和設備相關的非報關貨物填報要素,實行企業自主填報,快速放行;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等非報關貨物免予填報商品編碼等內容,取消重量驗核比對;入區后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柴汽油、硫鹽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時將有關進出數據信息共享給地方主管部門,實現聯防聯控。(五)實施差異化風險防控。內容:強化綜合保稅區
225、以企業為單元的管理理念,優化綜合保稅區布控查驗比例,減少貨物的卡口攔截,提升監管效能和企業獲得感。解讀:考慮綜保區已實施卡口及物理圍網管理,區內企業相對穩定,風險相較口岸貨物總體較小。通過將監管資源向企業整體管理傾斜,減少單票貨物的卡口攔截。優化風險布控管理,強化人工精準分析,實現查驗、檢驗、檢疫精準監管;降低綜保區布控查驗比例,對區內管理規范、信用良好、信息化系統完備,且與海關實現計算機聯網管理的高級認證企業,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降低查驗比率,提升通關效率。二、促進貿易便利化,優化全流程監管方面(六)優化核放單驗放邏輯。內容:優化金關二期系統核放單驗放邏輯,支持“兩步申報”貨物與普通申報類型貨
226、物集拼入區。解讀:通過優化金關二期系統核放單驗放邏輯,同一核放單可同時綁定“兩步申報”概要申報報關單和普通申報類型對應的核注清單,支持“兩步申報”貨物與普通申報類型127貨物集拼入區,同車運輸,降低企業物流成本。(七)優化“一票多車”貨物進出區流程。內容:允許“一票多車”貨物,整報分送、單車進出區。解讀:為了促進綜保區物流分撥中心建設,促進大宗商品保稅倉儲物流發展,進一步優化金關二期系統“一票多車”業務流程,允許企業整報分送、單車進出區,不再要求企業一次性將所有車輛集中運進運出,提升卡口通行效率、節約企業運輸成本。(八)擴大高級認證企業(AEO)免除擔保范圍。內容:進一步減輕企業經營成本,在分
227、送集報業務領域推行高級認證企業免除擔保措施。解讀: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充分釋放政策紅利,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在綜保區先行先試,現有涉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的高級認證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范圍,綜保區內高級認證企業,在開展分送集報業務時,可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措施,助力企業減負提效。(九)優化分類監管貨物管理。內容:對綜合保稅區內非保稅貨物申報轉為保稅貨物的,或辦結海關手續后申請以分類監管方式繼續在區內存儲的,允許完成報關手續后,直接核增核減海關底賬,不再要求貨物實際進出卡口。解讀:進一步優化自貿試驗區“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創新措施,對綜保區
228、內非保稅貨物申報轉為保稅貨物的,128或辦結海關手續后申請以分類監管方式繼續在區內存儲的,允許完成報關手續后,直接完成底賬核增核減操作,不再要求貨物實際進出卡口,通過數據“跑路”替代貨物“跑腿”,既節約了企業的運輸成本,又降低對卡口監管資源的占用。(十)優化境外退運貨物監管。內容:對境外退運的綜合保稅區自產的出口工業產品,放寬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貨值限定標準,降低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比例。解讀:由于綜保區已對區內企業實施卡口及物理圍網管理,企業相對穩定,且大多數生產型企業已具有成熟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強化企業的整體監管和信用監管,對境外退運的綜保區自產的出口工業產品,放寬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的貨值
229、限定標準,降低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比例,提升企業獲得感。三、助推高質量發展,支持功能業態拓展方面(十一)支持保稅維修提質升級。內容:建立定期調研機制,推動動態調整保稅維修產品目錄,支持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低風險產品納入保稅維修產品目錄。允許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的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在境內區外按現行規定開展保稅檢測維修業務,無需實際進出境(區)。解讀:建立定期調研機制,了解企業訴求,推動相關部委動態調整保稅維修產品目錄,進一步促進區內保稅維修業129務開展。同時,結合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 號)關于融資租
230、賃的支持措施,允許注冊在綜保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的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在境內區外按照區外保稅維修的現行規定,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相關大型設備無需實際進出境(區),進一步幫助企業降本增效。(十二)支持“保稅培訓”新業態發展。內容:允許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航空飛行模擬器、大型醫療設備等保稅培訓業務。解讀:為進一步發揮綜保區政策功能優勢,參照綜保區內加工制造企業利用剩余產能承接境內區外委托加工的監管模式,積極探索“保稅培訓”新業態監管模式,支持航空飛行模擬器、大型醫療設備等保稅培訓新業態創新發展。(十三)支持免稅保稅銜接發展。內容:允許免稅店貨物經綜合保稅區從境外進口,按現行規定配
231、送,支持免稅保稅銜接發展。解讀:經海關批準,允許免稅店貨物經綜保區從境外進口,企業靈活選擇將進口貨物存放在綜保區內的免稅品監管倉庫或保稅功能倉庫內,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現行有關規定配送,實現免稅保稅銜接發展。(十四)支持跨關區保稅展示交易。內容:在建立跨直屬海關聯系配合機制的條件下,允許企業跨關區開展保稅展示交易業務。130解讀: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直屬海關間監管的聯動協同,通過異地協助配合,支持保稅展示交易業務跨直屬海關關區開展,進一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促進區內保稅展示交易業務發展。(十五)支持設立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內容:支持綜保區管委會統一規劃,按需設
232、立食堂、充電樁、停車場等必要的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解讀:關于在綜保區內設立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近幾年呼聲一直非常高。前期海關總署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 256 號令)時,對保障綜保區內人員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設施不再做限制性規定,為改革預留空間。在此基礎上,提出支持綜保區管委會科學統一規劃,按需設立食堂、充電樁、停車場等必要的生產性配套服務設施,更好滿足區內就業人員的交通、就餐等基本需求,進一步提升區內營商環境。同時,壓實綜保區管委會主體責任,做好上述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守住守牢安全生產底線。(十六)支持綜保區與口岸聯動發展。內容:支持在毗鄰口岸的綜合保稅區,開
233、展轉口業務;支持設立前置貨站,開展航空貨物出口前打板、進口拆板理貨等業務;支持在中歐班列等沿線的綜合保稅區根據需要引入鐵路專線。解讀:支持在毗鄰口岸的綜保區開展轉口業務,簡化申報流程,促進轉口貿易發展,實現綜保區保稅功能與口岸物131流功能的高效疊加、拓展功能。支持在具備條件的綜保區內設置前置貨站,探索開展航空貨物出口前打板、進口拆板理貨等航空物流業務,減少作業環節、降低運營成本,提升航空物流效能;支持在中歐班列沿線的特殊區域根據需要引入鐵路專線,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實現了綜保區保稅優勢與中歐班列運輸便捷優勢的無縫對接。(十七)支持建設特色型綜保區。內容:鼓勵地方政府依托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特色,
234、建設研發創新、服務貿易等特色綜合保稅區,支持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支持創新制度舉措在特色綜合保稅區優先試用。解讀:截至 2024 年 6 月,全國共有 172 個特殊區域,其中綜保區 165 個,分布在全國的 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全國各地綜保區的差異性特點,提出支持建設特色型綜保區,鼓勵地方政府依托區域資源和區位優勢,探索開辟產業新賽道、培育發展新動能,建設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等特色型綜保區,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多元化發展。既鼓勵綜保區大而強、大而全,也鼓勵小而精、小而特發展。四、統籌好發展與安全,強化監管手段方面(十八)調整重點商品管理措施。內容:調整綜合保稅區內涉及關稅配額管理、
235、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和報復性關稅等措施的重點商品管理措施。解讀:為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通過調整綜保區內涉及關稅配額管理、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和實132施報復性關稅等措施的重點商品管理措施,防范企業利用政策疊加縫隙規避稅收政策和貿易管制政策,防范化解重大、系統性風險。(十九)優化賬冊核銷作業。內容:研究出臺綜合保稅區賬冊管理規程,對物流賬冊實施適時核銷管理。解讀:參照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制定綜保區賬冊管理規程,明確賬冊設立、暫停、核銷、注銷等操作流程,便利企業操作。對物流賬冊實施核銷管理,進一步規范保稅物流業務監管。(二十)規范綜合保稅區企業賦碼,優化統計規則。
236、內容:對于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內圍網外的備案企業,進一步規范企業賦碼規則。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口數據的統計口徑,精準反映進出綜合保稅區的業務情況。解讀:為更加全面客觀、科學精準反映綜保區的運行態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對于綜保區規劃面積內圍網外注冊企業,不賦予相關企業綜保區代碼,其進出口數據不納入綜保區統計。二是優化綜保區進出口數據的統計口徑,增加按照貨主企業口徑統計的保稅業務進出口值,精準反映實際進出綜保區的業務情況。五、提升綜合治理能力,完善配套保障方面(二十一)完善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內容:研究制定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和綜合保稅區中長期發展規劃。修訂完善綜合保稅區準入、規劃調整、退133出、發展
237、績效評估等配套制度。解讀:進一步健全綜保區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體系,研究起草綜合保稅區管理條例,明確國家部門、地方政府在綜保區運行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推動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配合密切的跨部門、跨領域協同管理機制;研究出臺綜保區中長期發展規劃,強化總量控制,推動綜保區優進劣出,能進能出;修訂完善綜保區準入審核、整改退出等管理制度,進一步壓實地方政府在綜保區申請設立、運行管理中的主體責任;修訂完善綜保區發展績效評估辦法,優化績效考評指標,更好促進綜保區實現質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長。(二十二)積極推進智慧綜合保稅區建設。內容:強化科技賦能,加強聯網監管,實現順勢監管、精準監管和高效監管;強化協調聯
238、動,推動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和企業的各類數據匯聚融合、開放共享。解讀:積極推進智慧綜保區建設,推動企業生產管理、倉儲管理系統與海關聯網,探索取消賬冊管理,提升卡口智能化水平,實現順勢監管、精準監管和高效監管。搭建智能聯通的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業務聯動、數據共享、協同共治的良好生態。(二十三)健全運行協調保障機制。內容:充分發揮現有海關總署牽頭的跨部委協調溝通機制(司局級)作用,共同解決綜合保稅區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高質量發展。積極構建綜合保稅區“響應、呼134應、反應”運行機制,定期收集問題訴求、研判運行態勢、研究風險隱患、提供決策輔助參考。推動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的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
239、,實現資源共享、聯合防控、共管共治。解讀:為落實“海關和相關部門依職責共管,地方政府承擔主體責任”相關要求,積極推動開展:一是進一步完善海關總署牽頭、相關部委參與的司局級協調溝通機制,推動協同共治、共商共謀,促進綜保區更高質量發展;二是進一步強化“響應、呼應、反應”,發揮好問題動態清零機制作用,及時收集基層海關、地方政府和綜保區企業反映的突出問題、研究回應訴求關切;三是推動建立由地方政府牽頭、多部門參與的綜合治理機制,實現資源共享、聯合防控、共管共治。以上是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下一步,海關總署將強化組織領導,加強與其他相關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協同配合,按照成熟一項推進一項的原則,有序推進推動綜合
240、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各項改革措施落地實施。各項改革措施具體做法以出臺公告、通知或細化方案為準,其他未列明事項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公公告告解解讀讀:關關于于調調整整海海關關特特殊殊監監管管區區域域和和區區外外加加工工貿貿易易食食糖糖管管理理措措施施的的公公告告4 月 18 日,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135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 202444 號,以下簡稱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的管理措施予以調整。一、公告出臺的背景以保稅制度為核心的海關
241、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政策,對發展對外貿易、吸引外商投資、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正在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特殊區域內和區外加工貿易企業將加工后產品銷往國內市場已成常態。為推動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更好銜接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調整實施特殊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的相關管理措施。二、食糖商品范圍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目 1701 項下的商品。三、特殊區域食糖管理措施方面(一)“兩頭在外”的加工業務和保稅物流業務不受影響。1食糖從境外進入特殊區域,仍執行保稅政策。2以保稅進口食糖為料件,經加工后的成品直接出口離境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保稅政策。3 未
242、經加工的保稅進口食糖直接出口離境、保稅倉儲、保稅流轉、內銷,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保稅政策。(二)保稅加工方面,調整了保稅流轉、選擇性征收關136稅等措施。4保稅流轉方面。保稅進口食糖,經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區外加工貿易和保稅維修的企業之間保稅流轉,內銷時按此次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5選擇性征收關稅方面。(1)料件為食糖的情形。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企業(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及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內企業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企業按照食糖繳納進口關稅、執行關稅配額或關稅配額外進口許可管理,并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繳納進口環節稅。(
243、2)加工后成品為食糖的情形。保稅進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成品為食糖的,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一律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方面。(1)料件為食糖時,仍按料件內銷。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使用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按照食糖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關稅配額或關稅配額外進口許可管理。(2)成品為食糖時,明確了流向要求。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保稅進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的成品為食糖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137離境的,僅可出口至具備退稅功能的特殊區域(不含本區及其
244、他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和保稅監管場所。7保稅區企業方面。(1)料件為食糖的情形。保稅區內企業全部使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內銷時,保稅料件中有食糖的,按照食糖繳納關稅并執行關稅配額或關稅配額外進口許可管理,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繳納進口環節稅;保稅區內企業部分使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出區內銷時,保稅料件中有食糖的,按照食糖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關稅配額或關稅配額外進口許可管理。(2)成品為食糖的情形。保稅區內企業加工的成品內銷時,料件不是食糖,成品為食糖的,按照食糖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執行關稅配額或關稅配額外進口許可管理。8委托加工方面。特殊區域保稅進口食糖不得
245、用于在區內開展的委托加工業務。保稅進口貨物加工后成品為食糖的,不得用于在特殊區域內開展委托加工業務。9保稅進口食糖在特殊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內不得通過 T 賬冊、L 賬冊開展改變商品編號和原產地的業務。(三)證件管理方面,應提供相應關稅配額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區域內企業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應提供貿易方式是“一般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未能提供關稅配額證的,需提供食糖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138許可證。(四)有關案例。特殊區域內某加工企業(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開展保稅進口食糖加工成預拌粉的業務。企業從境外進口食糖,入區時仍予以保稅,申報進境備案清單,海關不驗核關稅配
246、額證。企業加工完成后,將預拌粉出口至境外時,企業申報出境備案清單,不實施關稅配額管理。企業將預拌粉內銷至境內區外時,由于食糖屬于關稅配額管理商品,按照調整后管理措施,應按料件食糖繳納關稅,并執行關稅配額管理措施,海關驗核一般貿易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若企業無食糖的一般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則需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并按配額外食糖繳納關稅,按預拌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四、區外加工貿易進口食糖加工后入區和深加工結轉管理措施方面(一)“兩頭在外”的加工業務不受影響。1加工貿易企業從境外進口食糖或從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口食糖,仍執行保稅政策。2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食糖直接出口離境的,仍按現行規定
247、執行保稅政策。3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成品直接出口離境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保稅政策。(二)調整了加工后入區及深加工結轉管理措施。加工貿易企業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副產品、139殘次品)不能保稅流轉,應當辦理出口離境或內銷手續。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殘次品)內銷時先按照對應的全部保稅料件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再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內銷后需再出口的,按現行出口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副產品內銷以及邊角料和受災保稅貨物的處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 198 號、第
248、 218 號、第 235 號、第 238號、第 243 號修改)的有關規定辦理。(三)證件管理方面,應提供相應關稅配額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保稅進口食糖時,應提供貿易方式是“加工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加工后的成品內銷時,應提供貿易方式是“一般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未能提供關稅配額證的,需提供食糖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四)有關案例。區外某加工貿易企業,從事保稅進口食糖加工成糖漿的業務。企業從境外或從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口食糖時,按現行規定申請并提交加工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企業將食糖加工成糖漿后,若直接出口離境的,仍執行保稅政策;若出口至特殊區域或保稅
249、監管場所時,應辦理內銷手續,按對應食糖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140執行關稅配額管理措施,海關驗核一般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若企業無食糖的一般貿易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則需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并按配額外食糖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五、關于食糖的企業申報(一)賬冊、手冊設立和變更時的申報。特殊區域內加工賬冊(H 賬冊)和區外加工貿易手冊、賬冊(B 手冊、C 手冊、E 賬冊)項下的料件涉及食糖的,企業在手(賬)冊設立、變更時,應對手(賬)冊及相關商品項填報“重點商品標識”字段。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政策調整時,企業應及時變更涉及的手(賬)冊重點商品標識。(二)進出環節的申
250、報。在涉及食糖的手(賬)冊料件、成品的進出環節,企業在申報核注清單時,應對相關商品項填報“重點商品標識”字段。(三)涉及關稅配額證的申報。特殊區域內開展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在成品內銷時,應由特殊區域內加工企業申領并提交貿易方式是“一般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或關稅配額外自動進口許可證。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開展保稅進口食糖加工,在食糖進口時,應申領并提交貿易方式是“加工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在成品內銷時,應申領并提交貿易方式是“一般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或關稅配額外自動141進口許可證。六、相關注釋公告所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
251、“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物流中心(A 型、B 型)、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七、實施時間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政政策策解解讀讀:海海關關總總署署關關于于進進一一步步優優化化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進進出出區區管管理理的的公公告告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落實“12 個必”重點工作和“1+1+6”重點任務安排,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出臺系列支持措施。海關總署出臺關于進一步優化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的公告(2023 年第 200 號,以下簡稱公告),旨在優化綜合保稅區卡口管理,提升企業的獲得感。一、公告出臺背景在綜合
252、保稅區發展情況調研中,區內部分企業對境內貨物便捷進出區呼聲較高,希望對境內貨物進出卡口實行差異化、個性化管理,建議對區內企業使用的非保稅貨物可以通過簡化填報要素、優化驗核方式等有效措施提升進出區效率,幫助企業更好地對接國內市場。142二、政策紅利(一)合理設置便捷進出區通道。公告允許具備條件的綜合保稅區在卡口設置專門的便捷進出區通道,對進出區貨物實行分類通行。設置專用通道后,通過卡口登記模式進出區貨物與保稅貨物分通道進出,實施不同管理模式,使綜合保稅區進出區管理更精準、高效。同時公告明確可根據卡口設置實際,常規貨物通道也可以兼行卡口登記貨物,減少高峰期容易出現排隊等情況。(二)簡化核放單填報要
253、素??紤]到境內入區貨物不屬于海關監管貨物,且因商品歸類具有一定專業性,部分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對準確填報基建物資、辦公用品等貨物的商品編碼存在困難。為此,公告明確對卡口登記貨物實施差別化分級管理,對區內建設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辦公用品、區內企業所需的勞保用品、區內人員所需的生活消費品等境內進出區貨物,簡化核放單“料號”“商品編碼”等填報要素,由企業自主選擇填寫,減少企業報送壓力,提升單證作業效率;同時,為避免與區內生產使用的保稅貨物、免稅設備發生串換,除上述幾類貨物外,對于其他卡口登記貨物,僅簡化核放單“料號”填報要素。(三)優化進區重量驗核。公告明確優化卡口登記貨物
254、進區重量驗核。對監管風險較低的卡口登記貨物,海關可根據監管需要,按照“寬進嚴出”管理原則,合理進行卡口驗核管理,進一步便捷貨143物進區。同時,海關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正面引導企業遵紀守法。對于保稅貨物進出區,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三、熱點問題解答(一)卡口登記貨物申報內容有哪些變化?答:企業申報卡口登記核放單需填寫商品品名、數量、單位等 14 項內容,公告明確對于基建物資、辦公用品、勞保用品、生活消費品等貨物,其運輸工具綁定的核放單的“料號”“商品編碼”等 2 項為非必填項,企業可以選擇填寫,也可以選擇不填寫。(二)海關對卡口登記貨物如何開展管理?答:公告明確海關對卡口登記貨物進行抽查。各主
255、管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監管需要,按一定比例對卡口登記貨物進行抽查。(三)海關對進出區的危險化學品有什么管理要求?答:海關按照職責分工向綜合保稅區地方管理部門通報進出綜合保稅區的危險化學品情況。對采用報關單、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辦理進出區手續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如實申報,并在保稅核注清單勾選商品“?;窐酥尽?,主管海關及時將有關進出區數據信息傳輸給綜合保稅區地方管理部門,做到“心中有數”,實現聯防聯控。政政策策解解讀讀:海海關關總總署署關關于于優優化化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倉倉儲儲貨貨物物按按狀狀態態分分類類監監管管的的公公告告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144促進綜合
256、保稅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推動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優化綜合保稅區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 年第 185 號,以下簡稱公告),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區內直轉業務(以下簡稱“區內直轉”)。一一、政政策策鏈鏈接接2016 年,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 年第 72 號),允許非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開展分撥、集拼業務,企業無需再為保稅貨物和非保稅貨物分別設置區內外兩個倉庫、兩套管理團隊,大幅降低了物流成本,有效滿足了企業零庫存、即
257、時生產等多樣化業務需求。二二、公公告告出出臺臺背背景景在前期政策調研中,有部分綜合保稅區內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企業提出,在辦理區內非保稅貨物轉為保稅貨物,或保稅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繼續以分類監管方式在區內存儲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安排車輛將貨物運至區外、再運回區內,企業物流成本較高。為更好發揮綜合保稅區國內國際雙循環交匯樞紐作用,促進生產要素高效流動,海關總署研究提出了“優化分類監管貨物管理”的改革措施,支持在綜合保稅區率先實施保稅貨物與分類監管的非保稅貨物“區內直轉”業務,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企業獲得感。145三三、政政策策紅紅利利一是貨物無需進出卡口。公告發布前,轉換狀態的貨物需先從綜合
258、保稅區運至區外,再運回區內,企業在人力、物流及時間等方面成本較高。公告發布后,轉換狀態的貨物無需進出卡口,企業可直接辦理通關手續完成“區內直轉”,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提升通關時效。二是優化監管作業流程。公告發布前,企業需將貨物運至綜合保稅區的監管場地接受監管。公告發布后,允許企業在倉庫內設置專門“待檢區”,海關對涉及布控查驗的貨物在“待檢區”實施順勢監管,不再要求企業將貨物運至綜合保稅區的監管場地。四四、熱熱點點問問題題解解答答(一一)企企業業申申請請開開展展“區區內內直直轉轉”業業務務的的條條件件有有哪哪些些?答:一是屬于綜合保稅區內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的企業。二是需建立倉儲管理系統,對
259、貨物進行全流程管理。企業使用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 系統),實現對貨物狀態、存儲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蹤以及對保稅倉儲貨物和分類監管非保稅貨物的分別存放、分開管理。三是需在倉庫內設置專門“待檢區”,用于海關監管作業?!按龣z區”需與倉庫內其他區域進行物理隔離,不得存放與“區內直轉”業務無關的貨物。在“待檢區”周界設置并向海關提供具備符合監管要求的全方位無盲區視頻監控,視頻存儲時間不少于 3 個月。(二二)企企業業如如何何辦辦理理“區區內內直直轉轉”業業務務?146答:第一步單證申報。企業按規定申報報關單、保稅核注清單,其中,報關單備注欄應填寫“區內直轉”,保稅核注清單的類型應為
260、“區內直轉”。第二步物流監管。保稅核注清單審核通過后,企業應將“區內直轉”貨物存放在“待檢區”。存放完畢后,企業按規定辦理核放單申報手續,其中備注欄應填寫“區內直轉”。完成核放單申報手續后,企業應及時告知海關并接受海關監管。第三步貨物查驗。海關接受企業的核放單申報后,按規定辦理貨物驗放手續,需要實施查驗的,在“待檢區”內完成。完成“區內直轉”手續后,區內企業可將完成狀態轉換的貨物移至相應的存儲區。此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監管要求:一是“待檢區”內貨物在完成“區內直轉”手續前,不得擅自挪動;二是“待檢區”同時存放多票“區內直轉”貨物的,企業應當按單證分開放置,并設置明顯區分標識。中中華華人人民民
261、共共和和國國海海關關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管管理理辦辦法法解解讀讀2022 年 1 月 1 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 256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一、出臺背景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此后國務院又出臺多項規范性文件,推進綜合保稅區整合優化發展,特別是 2019 年 1 月,國務院印發關于147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發 3 號文),綜合保稅區被賦予加快創新升級、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的歷史使命,綜合保稅區數
262、量不斷增加、融資租賃等新興業態不斷涌現,出臺專門的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迫在眉睫。海關總署在按照立法程序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研究出臺了辦法,這是海關對綜合保稅區管理法制化進程的最新成果,也是當前和今后綜合保稅區管理的綱領性文件。二、主要內容解讀(一一)繼繼承承中中華華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國國海海關關保保稅稅港港區區管管理理暫暫行行辦辦法法的的核核心心內內容容。該辦法的核心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管理辦法)保持一
263、致,比如第三條明確綜合保稅區實施封閉式管理。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區內不得居住人員。第四條明確綜合保稅區的基礎和監管設施應當符合設置規范,并經海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第七條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國家禁止進口、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在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第八條明確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法規、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148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明確綜合保稅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之間進出的貨物,屬于關稅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應當取得關稅配額、許可證件。(二二)固固化化綜綜合合保保稅稅區區的的政政策策措措施施
264、。該辦法集中體現了散落在各規范性文件中的監管政策措施。比如第五條在保稅港區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基礎上,又根據國發 3 號文件新增了融資租賃、跨境電商、期貨保稅交割等新興業務。第十八條明確了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下,相關貨物進出區時企業向海關申報的要求。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區內企業承接區外委托加工業務的海關管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條根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聯合簽發的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了區內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出區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執行并辦理海關手續。(三三)體體現現機機構構改改革革后后海海關關新新職職能能。比如該辦法第一條增加檢驗檢疫相關法律
265、作為立法依據。第二條增加對貨物外包裝、集裝箱的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十七條明確檢疫原則上在進出境環節實施,嚴守國門安全,對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施檢疫。第三十八條對檢驗作了原則性規定。(四四)預預留留創創新新發發展展空空間間。比如不再保留保稅港區管理辦法“除保障保稅港區內人員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營利性設施外,保稅港區內149不得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和開展商業零售業務”的限制性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的綜合保稅區規劃面積大、企業多、就業人員數以萬計,區內生產經營活動對不涉及免稅、保稅、退稅貨物及物品的餐飲、日用消費品和充電樁等配套的消費服務設施等有實際需求,為下一步有實際需求的區域預留
266、創新發展空間。明確區內企業可以依法開展的業務,除了研發、加工、制造、再制造等業務外,還有兜底條款:國家規定可以在區內開展的其他業務,為業務發展預留空間,綜合保稅區可以根據后出臺的相關國家規定發展新興業態(第五條)。(五五)強強調調協協同同治治理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綜合保稅區的申請設立、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主體,海關、稅務、外管等是綜合保稅區重要監管部門,辦法相關條款強調了跨部門協同治理,部分條款解讀如下:綜合保稅區的基礎和監管設施應當符合設置規范,并經海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第四條)。區內企業申請放棄的貨物,經海關及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后,由海關依法提取變賣,變賣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267、處理,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放棄的除外(第三十二條)。區內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取得市場主體資格,并依法向海關辦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區內從事食品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內生產許可(第三十四條)。海關在綜合保稅區依法實施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150他部門依法履行其相應職責,如食品生產許可等(第四十條)。三三、案案例例分分析析(一一)A 公公司司擅擅自自抵抵押押海海關關監監管管的的減減免免稅稅設設備備案案簡簡要要案案情情:2023年11月某海關對A公司開展專項稽查,發現 B 公司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 2 臺減免稅設備抵押給銀行,并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手續。經海關計核,上述 2 臺減免稅貨物
268、價值人民幣 150 萬元。違違法法行行為為分分析析:A 公司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進行抵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進行處罰。鑒于上述設備仍屬當事人自用并用于原定用途,且案發后當事人已糾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擅自抵押行為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稅款征收、外匯管理、出口退稅管理,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相相關關法法律律條條文文:1.中中華華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國國海海關關行行政政處處罰罰實實施施條條例例第第十十八八條條第第一一款款第第(一一)項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未
269、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2.中中華華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國國行行政政處處罰罰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條條第第一一項項15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中中華華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國國海海關關行行政政處處罰罰裁裁量量基基準準(一一)(海海關關總總署署公公告告 2023 年年第第 182 號號)第第八八條條第第(七七)項項第第 4 目目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依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但是沒有影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稅款征收、外匯管理、出口退稅管理的;第第十十二二條條第第(一一)項項 以違法貨物價值為罰基處罰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按照以下規定量罰:(一)減輕行政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不滿百分之五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