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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經紀傭金率近6%,源于其獨特歷史淵源。20世紀四五十年代全美地產經紀商協會(NAR)提出6%的“建議傭金率”并受到行業廣泛采用,盡管1950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其涉嫌價格操作,此后NAR不再披露“建議傭金率”,但受制于以下三方面,美國仍維持較高傭金率:一是MLS的房源壟斷地位。MLS通過房源共享成為美國經紀人匹配購房者與售房者的重要工具,最早由NAR創設,目前美國90%的經紀人加入各地MLS,并對當前傭金率形成共識。對于未加入MLS的競爭對手,即使通過低傭金吸引客戶,但由于可能受MLS集體成員的排斥、缺乏足夠的房源與客源,導致交易效率較低、規模難以大幅提升,對行業整體傭金率影響有限。二是買賣
2、經紀人可轉換特點。為保障購房者權益,美國自20世紀90年代后普遍采用買賣雙經紀人制度,分別代表購房者、業主權益以促成房屋交易,但美國并未要求經紀人必須一直從事賣方經紀人或買方經紀人一職,實際上大多數經紀人既負責買方、也負責賣方,扮演角色頻繁轉換,因此推行高傭金的經紀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可能會在實際交易中對推行低傭金的經紀人進行抵制。例如,有潛在買家、推行高收費的買方經紀人可能會忽視那些低收費賣方經紀人上傳的房源,而有在售房源、高收費的賣方經紀人亦可能拒絕低收費買方經紀人及其客戶參觀在售房屋。據CNN報道,2015年一項研究發現,向買方經紀人提供低于2.5%傭金的房屋,出售時間要增加12 %,且出
3、售可能性低5%。三是政策對于傭金競爭的限制。由于房地產行業重要性,美國各州都設有“房地產委員會”等類似政府部門(最早為亞利桑那州于 1912年批準),負責向經紀機構和經紀人發放許可證,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但由于過度強調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權益,或是受到NAR等組織的游說,一些監管政策往往有利于傳統的房地產中介,而不利于那些嘗試低收費的行業新進入者。例如,美國某些州禁止買方經紀人將交易傭金部分退還購房者(包括阿拉斯加州、愛荷華州、堪薩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密蘇里州、俄克拉何馬州、俄勒岡州和田納西州),或是強制設定賣方經紀人最低服務要求,導致其無法僅提供上傳房源至MLS等少量服務與收取低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