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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力相關法規匯編電力相關法規匯編 202210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 點擊目錄可跳轉至對應章節點擊目錄可跳轉至對應章節,電腦使用,電腦使用“Ctrl+FCtrl+F”可查找具體內容?!笨刹檎揖唧w內容。目錄目錄 一、法律.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 年修訂).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 年修訂).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 年修訂).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30 二、行政法規.48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 年修訂).49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9 年修
2、訂).55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2011 年修訂).61 電力監管條例.65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 年修訂).70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2011 年修訂).92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18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2011 年修訂).124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8 年修訂).131 三、其他.137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的通知.138 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投資管理規定.142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核電
3、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145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146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150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和改進發電運行調節管理的指導意見.179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智能電網發展的指導意見.18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配電網建設改造的指導意見.189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11 年修訂).195 供電營業規則.200 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26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明確
4、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230 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232 供電監管辦法.243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251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59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與環保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264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2015 年修訂版)的通知.265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 一一、法律、法律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
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 年修訂)年修訂)(1995 年 12 月 28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 2009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
6、網管理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五章 電價與電費 第六章 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
7、占、使用電能。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8、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
10、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
11、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12、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營業區設立、變更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
13、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并提供用戶須知資料。第二十七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
14、,提供相應的電力。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三十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第三十二條 用
15、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第五章 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
16、銷售電價。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 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第三十六條 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第三十七條 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三十八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
17、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于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三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第四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第四十
18、一條 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第四十二條 用戶用電增容收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第四十五條 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第六章 農村電力建設和
19、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第四十八條 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
20、村用電指標。第五十條 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 第五十一條 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
21、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第五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
22、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十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第五十八條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
23、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戶自身的過錯。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
24、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
25、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
26、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
27、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七十四條
28、 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章 附則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
29、in)整理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 年修訂)年修訂)(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 第五章 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 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
30、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第四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
31、信號:rishenglin)整理 13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資源調查的技術規范。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匯總??稍偕茉促Y源的調
32、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第七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第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于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
33、實現的相關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組織實施。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公布;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 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
34、、實施進度、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4 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第十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第十一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準。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
35、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建設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建設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有多人申請同一項目許可的,應當依法通
36、過招標確定被許可人。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
37、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5 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第十五條 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國家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
38、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筑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對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范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
39、地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衛生綜合治理需要等實際情況,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持。第五章 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 第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規定確
40、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6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第二十二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
41、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第二十三條 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根據價格管理權限確定。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稍偕茉窗l展基金用于補償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項:(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二)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
42、設;(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稍偕茉窗l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7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
43、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
44、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準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
45、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便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二)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是指不與電網連接的單獨運行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三)能源作物,是指經專門種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四)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
46、n)整理 18 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 年修訂)年修訂)(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 2016 年 7 月 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8 年 10 月
47、26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三節 建筑節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獲取 50000
48、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0 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
49、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
50、再生能源。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51、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1 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準、行
52、業標準,建立健全節能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建筑節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筑節能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
53、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
54、限期治理。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2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
55、說明書中予以說明,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后,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
56、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三章 合理
57、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3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并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并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
58、整。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于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采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59、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第三節 建筑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
60、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4 第三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建筑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筑工程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八條 國
61、家采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筑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節能建筑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
62、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
63、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5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于營運。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
6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第五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65、的措施。第五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6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
66、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
67、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并組織實施。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準,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第五十八條 國
68、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范項目、重點節能工程。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7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
69、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第六十二
70、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
71、節能。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章 法律責任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8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
72、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
73、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市場監督
74、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
75、、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9 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并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
76、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采購列入節能產
77、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
78、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79、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 第三節 經營 第四節 使用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
80、理 31 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
81、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條 國家支持有關特種
82、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83、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
84、,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第二節 生產 第十八條 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
85、備、設施和工作場所;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3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
86、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
87、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第二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
88、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第三節 經營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4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
89、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
90、當采用中文。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5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
91、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
92、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
93、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6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
94、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第四十三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
95、客注意的顯著位置。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
96、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第四十六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
97、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7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
98、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
99、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8 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
100、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
101、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102、。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第五十八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39 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第五十九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
103、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六十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
104、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六十二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第六十三條 負責特
105、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
106、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0 第六十五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第六十六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
107、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第六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
108、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
109、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1 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第七十一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
110、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第七十三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
111、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
112、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2 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
113、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
114、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
115、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3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
116、,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
117、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
118、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4 以下罰款:(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119、和技能培訓的。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
120、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八十九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121、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5 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
122、關人員的資格。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123、(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
124、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6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五)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
125、理的;(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八)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上報的;(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126、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
127、7 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一百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
128、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8 二二、行政法規、行政法規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49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 年修訂)年修訂)(1987 年 9 月 15 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 1998 年 1 月 7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1 年 1 月 8 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129、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第三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電力企業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第六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
130、章的貫徹執行;(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第七條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0(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
131、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第九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三)電力線路上的變
132、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 千伏 5 米 35110 千伏 10 米 154330 千伏 15 米 500 千伏 20 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
133、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 0.75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 2 海里(港內為兩側各 100 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 100 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 50 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1 第十一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134、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一)闖入發電廠、變電站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二)危及輸水、輸油、供熱、排灰等管道(溝)的安全運行;(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
135、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 300 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五)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二)向導線拋擲物體;(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 300 米的區域內放風箏;(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2
136、(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十一)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二)不得燒窯、燒荒;(三)不得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
137、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
138、項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3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第十九條 未經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第四章 對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第二十一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建設企業應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第二十
139、二條 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電力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
140、區內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
141、賠償損失。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4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燒窯、燒荒、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
142、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5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9 年修訂)年修訂)(1996 年 4 月 17 日國務院令第 196 號發布 根據 2016 年 2 月 6 日國務院令第 666 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依據 2019 年 3 月 2 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
143、令第 709 號)修訂)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供電營業區 第三章 供電設施 第四章 電力供應 第五章 電力使用 第六章 供用電合同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管理,保障供電、用電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供電、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戶)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
144、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第五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工作。第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供用電合同。第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用電的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6 第二章 供電營業
145、區 第八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第九條 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的原則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劃分供電營業區。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第十條 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并網協議運行后,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第十一條 用戶用電容量超過其所在的供電營業區內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
146、其他供電企業供電。第三章 供電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經營企業做好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規劃的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和營業網點的用地上,架線、敷設電纜和建設公用供電設施。第十四條 公用路燈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147、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并負責運行維護和交付電費,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有償設計、施工和維護管理。第十五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對供電設施、受電設施進行建設和維護時,作業區域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提供方便;因作業對建筑物或者農作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或者給予合理的補償。第十七條 公用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供電單位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
148、glin)整理 57 共用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用戶專用的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第十八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防護措施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第四章 電力供應 第十九條 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
149、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非經供電企業委托,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第二十一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出,但是抗旱用電應當由用戶交付電費。第二十二條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當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付費用;供電企業沒有不予供電的合理理由的,應當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第二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
150、照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并在該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后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分類電價、分時電價。第二十六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用電計量裝置,應當安裝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在用戶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戶負責保護。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
151、shenglin)整理 58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并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約定的辦法,交付電費。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 7 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 24 小時通知重要用戶;(三)因發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事先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者限電。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供電。第五章 電力使
152、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遵照國家產業政策,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擇優供應的原則,做好計劃用電工作。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制訂節約用電計劃,推廣和采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降低電能消耗。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采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電、用電,避免發生事故,維護公共安全。第三十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五)擅自遷移
153、、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第三十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59(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第六章 供
154、用電合同 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第三十三條 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違約責任;(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第三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第七章 監督與
155、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用電的監督和管理。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供電、用電監督檢查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0 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
156、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 1至 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 30 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后果追繳電費,并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
157、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 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四條 供電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供電事故的,或者濫用職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施
158、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1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2011 年修訂)年修訂)(1993 年 6 月 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15 號發布 根據 2011 年 1 月 8 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網調度管理,保障電網安全,保護用戶利益,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網調度,是指電網調度機構(以下簡稱調度機構)為保障電網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對電網運行進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電網調度應當符合社
159、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電網運行的客觀規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發電、供電、用電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計劃分配電力和電量,不得超計劃使用電力和電量;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計劃的,須經用電計劃下達部門批準。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電網調度工作。第二章 調度系統 第七條 調度機構的職權及其調度管轄范圍的劃分原則,由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 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發電廠的劃定原則,由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 調度系統包括各級調度機構和電網內的發電廠、變電站的運行值班單位。下
160、級調度機構必須服從上級調度機構的調度。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的發電廠、變電站的運行值班單位,必須服從該級調度機構的調度。第十條 調度機構分為五級:國家調度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度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調度機構,省轄市級調度機構,縣級調度機構。第十一條 調度系統值班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并取得合格證書方得上崗。調度系統值班人員的培訓、考核辦法由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章 調度計劃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2 第十二條 跨省電網管理部門和省級電網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發電、供電計劃,并將發電、供電計劃報送國
161、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調度機構應當編制下達發電、供電調度計劃。值班調度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根據電網運行情況,調整日發電、供電調度計劃。值班調度人員調整日發電、供電調度計劃時,必須填寫調度值班日志。第十三條 跨省電網管理部門和省級電網管理部門編制發電、供電計劃,調度機構編制發電、供電調度計劃時,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計劃、有關的供電協議和并網協議、電網的設備能力,并留有備用容量。對具有綜合效益的水電廠(站)的水庫,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電廠(站)的設計文件,并考慮防洪、灌溉、發電、環保、航運等要求,合理運用水庫蓄水。第十四條 跨省電網管理部門和省級電網管理部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調整發電、供電計劃
162、時,應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一)大中型水電廠(站)入庫水量不足;(二)火電廠的燃料短缺;(三)其他需要調整發電、供電計劃的情形。第四章 調度規則 第十五條 調度機構必須執行國家下達的供電計劃,不得克扣電力、電量,并保證供電質量。第十六條 發電廠必須按照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和規定的電壓范圍運行,并根據調度指令調整功率和電壓。第十七條 發電、供電設備的檢修,應當服從調度機構的統一安排。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值班調度人員可以調整日發電、供電調度計劃,發布限電、調整發電廠功率、開或者停發電機組等指令;可以向本電網內的發電廠、變電站的運行值班單位發布調度指令:(一)發電、供電
163、設備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電網發生事故;(二)電網頻率或者電壓超過規定范圍;(三)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四)主干線路功率值超過規定的穩定限額;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3 (五)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第十九條 省級電網管理部門、省轄市級電網管理部門、縣級電網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調度部門的要求、用戶的特點和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計劃用電的限電序位表,經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調度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調度機構執行。限電及整個電網調度工作應當逐步實現自動化管理。第二十條 未經值
164、班調度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電網運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時,發電廠、變電站的運行值班單位的值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處理后應當立即報告有關調度機構的值班人員。第五章 調度指令 第二十一條 值班調度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發布各種調度指令。第二十二條 在調度系統中,必須執行調度指令。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應當立即向發布指令的值班調度人員報告,由其決定調度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第二十三條 電網管理部門的負責人,調度機構的負責人以及發電廠、變電站的負責人,對上級調度機構的值班人員發布的調度指令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上級電網電力行政主
165、管部門或者上級調度機構提出,但是在其未作出答復前,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必須按照上級調度機構的值班人員發布的調度指令執行。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條例干預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發布或者執行調度指令;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權拒絕各種非法干預。第六章 并網與調度 第二十五條 并網運行的發電廠或者電網,必須服從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第二十六條 需要并網運行的發電廠與電網之間以及電網與電網之間,應當在并網前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并嚴格執行。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未經
166、上級調度機構許可,不按照上級調度機構下達的發電、供電調度計劃執行的;(二)不執行有關調度機構批準的檢修計劃的;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4(三)不執行調度指令和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的措施的;(四)不如實反映電網運行情況的;(五)不如實反映執行調度指令情況的;(六)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第二十八條 調度機構對于超計劃用電的用戶應當予以警告;經警告,仍未按照計劃用電的,調度機構可以發布限電指令,并可以強行扣還電力、電量;當超計劃用電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時,調度機構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暫時
167、停止供電。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計劃供電或者無故調整供電計劃的,電網應當根據用戶的需要補給少供的電力、電量。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小電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 199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
168、整理 65 電力監管條例電力監管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32 號 電力監管條例已經 2005 年 2 月 2 日國務院第 80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5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理 溫家寶 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電力監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監管行為,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電力監管的任務是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法保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電力事業健康發展。第三條 電力監管應當依法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
169、規定,履行電力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的監管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 監管機構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6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
170、的授權范圍內,履行電力監管職責。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電力監管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兼任職務。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度和監管信息公開制度。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電力監管職責,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接受國務院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其職責范
171、圍內制定并發布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所占份額的比例實施監管。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的情況以及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以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調度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
172、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經商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后,制訂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7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對電價實施監管。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
173、資料。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電力監管信息系統。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權責令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進行檢查;(二)詢問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
174、資料予以封存;(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條 依法從事電力監管工作的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未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與電網并網、電網與電網互聯,并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作出裁決。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向電力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電力監管機構接到發生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及時采取處
175、置措施。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8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有關電力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的;(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電力業務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處理的;(三)
176、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進行處理的;(四)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在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兼任職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兼職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擅自經營電力業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
177、銷電力業務許可證:(一)不遵守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二)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不遵守有關規章、規則的;(三)不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電力市場或者不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的。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三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組織交易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取 50000 份干
178、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69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泄露電力交易內幕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四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
179、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繳納電力監管費。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0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 年修訂)年修訂)(2003 年 3 月 1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73 號公布,根據 2009 年 1 月 2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49 號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180、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
181、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
182、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1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
183、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
184、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2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185、(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
186、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
187、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3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
188、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
189、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 30 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90、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4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
191、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
192、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5 自行檢查。特種設備
193、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
194、1 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
195、、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 15 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6 安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
196、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
197、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瓦\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瓦\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
198、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7 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
199、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
200、條件:(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
201、in)整理 78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國務院特種設
202、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h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
203、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79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向特種設備生產
204、、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
205、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 1 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 3 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
206、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207、80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
208、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
209、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1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
210、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二)600 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 15 萬人以上轉移的;(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 100 人以上并且時間在 48 小時以上的。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600 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 240 小時以上的;(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 5 萬人以上 15 萬人以
211、下轉移的;(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 100 人以上并且時間在 24 小時以上 48 小時以下的。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 1 萬人以上 5 萬人以下轉移的;(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 12 小時以上的。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212、以下重傷,或者 1 萬元以上 1000 萬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2 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萬人以下轉移的;(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 2 小時以上的;(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 3.5 小時以上 12 小時以下的;(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 1 小時以上 12 小時以下的。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
213、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h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14、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3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
215、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
216、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217、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4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
218、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 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七十七條
219、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
220、者在驗收后 30 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
221、檢驗,處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5 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
222、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
223、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
224、使用后 30 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6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
225、格的特種設備的;(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
226、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
227、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7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
228、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
229、故的,處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款。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
230、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8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
231、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
232、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 5000 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
233、法所得。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 6 個月以上 2 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89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
23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
235、的行為不予查處的;(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
236、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第八章 附 則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0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
237、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 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三)壓力
238、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 的管道。(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
239、m 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
240、定。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1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第一百零三條 本條例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982 年 2 月 6 日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
241、n)整理 92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2011 年修訂)年修訂)(2011 年 6 月 15 日國務院第 159 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 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99 號)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三章 事故應急處置 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
242、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包括熱電廠發生的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事故)。第三條 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本條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部分項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由獨立的或者通過單一輸電線路與外省連接的省級電網供電的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單一輸電線路或者單一變電站供電的其他設區的市、縣級市,其電網減供負荷或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243、。第四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第五條 電力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并加強安全使用管理。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獲取 50000
244、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3 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盡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八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電力調度機構值班人員或者本企業現場負責人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調度機構和本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設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以下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
245、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熱電廠事故影響熱力正常供應的,還應當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當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第九條 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向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
246、域)以及事故發生單位;(二)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范圍;(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材料,及時保存故障錄波圖、電力調度數據、發電機組運行數據和輸變電設備運行數據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因搶救人員或者采取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等緊急措施,
247、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電力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第三章 事故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編制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4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
248、件應急預案應當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處置的各項措施,以及人員、資金、物資、技術等應急保障作出具體規定。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圍,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發電廠、變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采取停運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設備等緊急處置措施。事故造成電力設備、設施損壞的,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第十五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可以發布開啟或者關停
249、發電機組、調整發電機組有功和無功負荷、調整電網運行方式、調整供電調度計劃等電力調度命令,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應當執行。事故可能導致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和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決定采取拉限負荷、解列電網、解列發電機組等必要措施。第十六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第十七條 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一)加強對停電地區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點
250、單位的安全保衛,防范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二)及時排除因停電發生的各種險情;(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受困人員的,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安置工作;(四)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揮和疏導,做好鐵路、民航運輸以及通信保障工作;(五)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和調用,保證電網恢復運行所需物資和居民基本生活資料的供給。第十八條 事故造成重要電力用戶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鐵、機場、高層建筑、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
251、疏散。第十九條 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應當優先保證重要電廠廠用電源、重要輸變電設備、電力主干網架的恢復,優先恢復重要電力用戶、重要城市、重點地區的電力供應。第二十條 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故影響范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信息。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5 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
252、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未造成供電用戶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第二十二條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指定。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提交
253、事故調查報告:(一)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 60 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 60 日。(二)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 45 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 45 日。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和事故發生經過;(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對電網運行、電力(熱力)正常供應的影響情況;(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四)事故應急處置和恢復電力生產、電網運行的情況;(五)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
254、人的處理建議;(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經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同意。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
255、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6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處其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第二十八條 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
256、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上一年年收入 60%至 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
257、的,處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 2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主
258、要負責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受到撤職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自受處分之日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7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四)
259、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第三十三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發生本條例規定的事故,同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依照本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與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確定的事故等級不相同的,按事故等級較高者確定事故等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260、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發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未作規定的,適用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核電廠核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依照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判定項 事造成電網減供負荷的比例 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的比例 發電廠或
261、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時間 發 電 機 組因 安 全 故障 停 運 的時 間 和 后果 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8 故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 區域性電網 減 供 負 荷30%以上 電網負荷20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30%以上 電網負荷5000 兆瓦以上20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40%以上 直轄市電網 減 供 負 荷50%以上 電網負荷2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 60%以上 直轄市
262、6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電 網 負 荷2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70%以 上 供電用戶停電 重大事故 區域性電網 減 供 負 荷10%以上 30%以下 電網負荷20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13%以上30%以下 電網負荷5000 兆瓦以上20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16%以上40%以下 直轄市30%以上6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50%以 上 供電用戶停電(電網負荷2000 兆瓦以上的,50%以上 70%以下)電網負荷 600 兆瓦以上的其他設 區 的 市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
263、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99 電網負荷1000 兆瓦以上5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50%以上 直轄市電網 減 供 負 荷20%以上 50%以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 40%以上(電網負荷 2000 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 上60%以下)電網負荷600 兆瓦以上的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 60%以上 70%以 上 供電用戶停電 較大事故 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 7%以上 10%以下 電網負荷20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10%以上13%以下 電網負荷5000 兆瓦以上20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
264、負荷 12%以上16%以下 電網負荷1000 兆瓦以上5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 直轄市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30%以上5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其他設區的市 5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電網負荷 600 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電網負荷 150 兆瓦發電廠或者 220 千伏以上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導致周邊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低于調度機構規定的電壓曲線值 20%并且持續時間 30分鐘以上,或者導致周邊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低于調度機構規定的電壓曲線值10%并且持續時間 1 小時以上 發 電 機 組因 安 全 故障 停 止 運行 超
265、過 行業 標 準 規定 的 大 修時間兩周,并 導 致 電網 減 供 負荷 供熱機組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熱電廠,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采暖期內同時發生 2臺以上供熱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造成全廠對外停止供熱并且持續時間 48 小時以上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0 電網,減供負荷20%以 上50%以下 電網負荷1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40%以上 直轄市電網 減 供 負 荷10%以上 20%以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 20%以上 40%以下 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
266、40%以上(電 網 負 荷600 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 60%以下)電網負荷150 兆瓦以上的縣級市電網減供負荷 60%以上 以上的縣級市 70%以上供電用戶停電 一般事故 區域性電網減供負荷 4%以上 7%以下 電網負荷20000 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 5%以上10%以下 電網負荷5000 兆瓦以上20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 直轄市10%以上15%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5%以上30%以下供電用戶停電 其他設區的市 30%以上 50%以下供電用戶發電廠或者 220 千伏以上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導致周邊電壓監視
267、控制點電壓低于調度機構規定的電壓曲線值 5%以上 10%以下并且持續時間 2 小時以上 發 電 機 組因 安 全 故障 停 止 運行 超 過 行業 標 準 規定 的 小 修時間兩周,并 導 致 電網 減 供 負荷 供熱機組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熱電廠,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采暖期內同時發生 2臺以上供熱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造成全廠對外停止供熱并且持續時間 24 小時以上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1 負荷 6%以上12%以下 電網負荷1000 兆瓦以上5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10%以 上
268、20%以下 電網負荷1000 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區電網,減供負荷25%以 上40%以下 直轄市電網減供負荷 5%以上 10%以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電網減供負荷 10%以上 20%以下 其他設區的市電網減供負荷 20%以上40%以下 縣級市減供負荷 40%以上(電網負荷150 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0%以上 60%以下)停電 縣級市50%以 上 供電用戶停電(電網負荷150兆瓦以上的,50%以上70%以下)注:1.符合本表所列情形之一的,即構成相應等級的電力安全事故。2.本表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3.本表下列用語的含義:(1)電網負荷,是指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
269、的電網在事故發生起始時刻的實際負荷;(2)電網減供負荷,是指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電網在事故發生期間的實際負荷最大減少量;(3)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傳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4)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止運行,是指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包括各種類型的電站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2 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發電機和主變壓器等主要發電設備),在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運行的狀態。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
270、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3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使用的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第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適用本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運離民用核設施現場進行的維修活動,適用民用核安全設備
271、制造活動的有關規定。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第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并對其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承擔全面責任。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檢查、試驗、檢驗和維修,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承擔全面責任。第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國家鼓勵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
272、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安全水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標準 第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應當充分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4 考慮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技術發展和使用要求,結合我國的工業基礎和技術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術成熟、經濟合理。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
273、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第十條 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擬定,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聯合發布;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民用核安全設備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發布,并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第十一條 尚未制定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采用經國務
274、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第三章 許可 第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并且滿 5 年以上;(三)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四)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工作場所、設施和裝備;(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制
275、造許可證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擬件。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5 第十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
276、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第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準予從事的活動種類和范圍;(三)有效期限;(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第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
277、有效期為 5 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需要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6 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第十九條 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第四章 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第二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提高核
278、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6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好監造和驗收工作。第二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其質量保證大綱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并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第二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 30 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
279、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一)項目設計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計劃;(三)設計遵循的標準和規范目錄清單,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四)設計驗證活動清單。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制造、安裝活動開始 30 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一)項目制造、安裝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二)制造、安裝技術規格書;(三)分包項目清單;(四)制造、安裝質量計劃。第二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得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關鍵工藝環節分包給其他單位。第二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
280、位,應當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頒發資格證書。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7 第二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客
281、觀、準確地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無損檢驗人員簽字方為有效。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和無損檢驗人員對無損檢驗結果報告負責。第二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對其設計進行設計驗證。設計驗證由未參與原設計的專業人員進行。設計驗證可以采用設計評審、鑒定試驗或者不同于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方法的其他計算方法等形式。第二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制造、安裝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驗收。第二十九條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進行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驗收通過:(一)不能按照質量保證要求證明質量
282、受控的;(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第三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所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每年 4 月 1 日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本單位工作場所、設施、裝備和人員等變動情況,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重大質量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實情況等內容。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對本單位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應當立即采取處理措施,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第
283、五章 進出口 第三十一條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二)已取得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資質;(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技術是成熟的或者經過驗證的;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8 (四)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第三十二條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
284、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事先到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境外單位注冊登記情況抄送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注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對進口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進口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在安全檢驗合格后,由出入境檢驗機構進行商品檢驗。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境外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核安全監督檢查。第三十五條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有關民用核安全
285、設備監造、裝運前檢驗和監裝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出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非例行檢查。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核查;(三)查閱、復制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或者后續處理報告;(五)對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質量
286、問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暫時封存。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09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第四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
287、濫用職權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管理,督促本行業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
288、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頒發許可證的;(二)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三)濫用職權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的;(四)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的;(五)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第四十四條 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 5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
289、和無損檢驗單位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0 第四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90、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第四十七條 單位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吊銷許可證,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 10 萬元以上 50
29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二)聘用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三
292、)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關鍵工藝環節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第五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對本單位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未按照規定采取處理措施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
293、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并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的;(二)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和安裝活動開始前,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1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評估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的。第五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出具虛假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294、,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嚴重焊接質量問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第五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或者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提請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第五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設計驗證,或者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
295、檢驗以及經檢驗不合格即交付驗收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六條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或者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
296、二)對不能按照質量保證要求證明質量受控,或者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未處理完畢的民用核安全設備予以驗收通過的。第五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第五十八條 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
297、許可證的單位,應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2 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技術評審的費用。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核安全機械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壓力容器、鋼制安全殼(鋼襯里)、儲罐、熱交換器、泵、風機和壓縮機、閥門、閘門、管道(含熱交換器傳熱管)和管配件、膨脹節、波紋管、法蘭、堆內構件、控制棒驅動機構、支承件、機械貫穿件以及上述設備的鑄鍛件等。(二)核安全電氣設備,包括執行核安全功能的傳感器(包括探測器和變送器)、電纜、機柜(包括機箱和機架)、控制臺屏、顯示儀表、應急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組)、
298、電動機、閥門驅動裝置、電氣貫穿件等。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3 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 (1987 年 6 月 15 日 國務院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核材料的安全與合法利用,防止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非法使用,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促進核能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一)鈾235,含鈾235 的材料和制品;(二)鈾233,含鈾233 的材料和制品;(三)钚239,含钚2
299、39 的材料和制品;(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五)鋰6,含鋰6 的材料和制品;(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鈾礦石及其初級產品,不屬于本條例管制范圍。已移交給軍隊的核制品的管制辦法由國防部門制定。第三條 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第四條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一)保證符合國家利益及法律的規定;(二)保證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三)保證國家對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時國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第五條 一切持有、使用、生產、儲存、運輸和處置第二條所列核材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獲取 50000
3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4 (一)擬訂核材料管制法規;(二)監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規的實施;(三)核準核材料許可證。第七條 核工業部負責管理全國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實施全國核材料管制;(二)負責審查、頒發核材料許可證;(三)擬訂核材料管制規章制度;(四)負責全國核材料帳務系統的建立和檢查。第八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負責涉及國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監督和核準核材料許可證。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辦法 第九條 持有核材料數量達到下列限額的單位,必須申請核材料許可證:(一)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于或等于 0.0
301、1 有效公斤的鈾、含鈾材料和制品(以鈾的有效公斤量計);(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 的材料和制品;(三)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于或等于 3.710 的 13 次方貝可(1000 居里)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計);(四)累計的調入量或生產量大于或等于 1 公斤的濃縮鋰、含濃縮鋰材料和制品(以鋰6 量計)。累計調入或生產核材料數量小于上列限額者,可免予辦理許可證,但必須向核工業部辦理核材料登記手續。對不致危害國家和人民群眾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記,其品種和數量限額由核工業部規定。第十條 核材料許可證的申請程序是:(一)核材料許可證申請單位向核工業部提交許可證申請書以及申請單位
302、的上級領導部門的審核批準文件;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5 (二)核工業部審查并報國家核安全局或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準;(三)核工業部頒發核材料許可證。第十一條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建立專職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核材料,嚴格交接手續,建立帳目與報告制度,保證帳物相符。許可證持有單位必須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測量系統,應用批準的分析測量方法和標準,達到規定的衡算誤差要求,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第十二條 許可證持有單位應當在當地公安部門的指導下,對生產、使用、貯存和處置核材料的場所,建立嚴格的安全保衛制度,
303、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嚴防盜竊、破壞、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第十三條 運輸核材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核材料托運單位負責與有關部門制定運輸保衛方案,落實保衛措施。運輸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核材料運輸途中安全。第十四條 核材料持有單位必須切實做好核材料及其有關文件、資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要按照國家保密規定,準確劃定密級,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和竊密。對接觸核材料及其秘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第十五條 發現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非法使用的事件,當事單位必須立即追查原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報告其上級領導部門、核工
304、業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和國家核安全局。對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等事件,必須迅速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第四章 許可證持有單位及其上級領導部門的責任 第十六條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的責任是:(一)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二)對所持有的核材料負全面安全責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責任合法轉移為止;(三)接受管理和監督。第十七條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的上級領導部門應當給所屬持有單位以必要的支持和督促檢查,并承擔領導責任。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6 第十八條 對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國
305、家核安全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或核工業部給予表揚和獎勵。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罰款和吊銷許可證的處罰,但吊銷許可證的處罰需經核工業部同意。(一)未經批準或違章從事核材料生產、使用、貯存和處置的;(二)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謊報有關事實和資料的;(三)拒絕監督檢查的;(四)不按照規定管理,造成事故的。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吊銷許可證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處罰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訴的,由國家核安全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 對于不服從核材料管制、違反規章
306、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盜竊、搶劫、破壞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濃縮鋰”:指鋰6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大于天然鋰的;(二)“鈾的有效公斤”:指鈾(包括加濃鈾、天然鈾、貧化鈾)按如下方法計算的有效公斤:1、對于鈾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 1%的鈾,以公斤為單位的鈾的實際量乘以鈾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2、對于鈾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小于 1%,大于 0.5%的鈾,以公斤為單位的鈾的實際重量乘以 0.0001。3、對于鈾235 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大于 0.5%的鈾,
307、以公斤為單位的鈾的實際重量乘以 0.00005。4、對于鈾233,其有效公斤計算方法與鈾235 相同。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核工業部制定。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7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民用核設
308、施的建造和營運中保證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群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一)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二)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及后處理設施;(四)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五)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第三條 民用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必須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必須有足夠的措施保證質量,保證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限制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必須保障工作人員、群眾和環境不致遭到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輻射照射和污染,并將輻射
309、照射和污染減至可以合理達到的盡量低的水平。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一)組織起草、制定有關核設施安全的規章和審查有關核安全的技術標準;(二)組織審查、評定核設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設施營運單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負責頒發或者吊銷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三)負責實施核安全監督;(四)負責核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五)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核設施應急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核設施的安全與管理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及國際業務聯系;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
310、henglin)整理 119 (七)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和載決核安全的糾紛。第五條 國家核安全局在核設施集中的地區可以設立派出機構,實施安全監督。國家核安全局可以組織核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協助制訂核安全法規和核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參與核安全的審評、監督等工作。第六條 核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所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保證給予所屬核設施的營運單位必要的支持,并對其進行督促檢查;(二)參與有關核安全法規的起草和制訂,組織制訂有關核安全的技術標準,并向國家核安全局備案;(三)組織所屬核設施的場內應急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參與場外應急計劃的制
311、訂和實施;(四)負責對所屬核設施中各類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考核;(五)組織核能發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學研究工作。第七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直接負責所營運的核設施的安全,其主要職責是:(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保證核設施的安全;(二)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及時、如實地報告安全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三)對所營運的核設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員和群眾以及環境的安全承擔全面責任。第三章 安全許可制度 第八條 國家實行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制定和批準頒發核設施安全許可證,許可證件包括:(一)核設施建造許可證;(二)核設施運行許可證;(三)核設施操縱員執照;獲取 50
312、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0 (四)其他需要批準的文件。第九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建造前,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 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經審核批準獲得 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后,方可動工建造。核設施的建造必須遵守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第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運行前,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 核設施運行申請書、最終安全分析報告 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經審核批準獲得允 許裝料(或投料)、調試的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始裝載核燃料(或投料)進行啟動調試工作;在獲得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后,方可正式運行
313、。核設施的運行必須遵守核設施運行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第十一條 國家核安全局在審批核設施建造申請書及運行申請書的過程中,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核設施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征詢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個月內給予答復。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準發給 核設施建造許可證和核設施運行許可證:(一)所申請的項目己按照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及國家計劃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計劃部門批準;(二)所選定的廠址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計劃部門和國家核安全局批準;(三)所申請的核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規的規定;(四)申請者具有安
314、全營運所申請的核設施的能力,并保證承擔全面的安全責任。第十三條 核設施操縱員執照分操縱員執照和高級操縱員執照兩種。持操縱員執照的人員方可擔任操縱核設施控制系統的工作。持 高級操縱員執照 的人員方可擔任操縱或者指導他人操縱核設施控制系統的工作。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準發給操縱員執照:(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二)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核動力廠操縱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1 度或同等學力;(三)經過運行操作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具備下列條件的,方可批準發給高級操縱員
315、執照:(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二)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三)經運行操作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四)擔任操縱員二年以上,成績優秀者。第十五條 核設施的遷移、轉讓或退役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四章 核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 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向核設施制造、建造和運行現場派駐監督組(員)執行下列核安全監督任務:(一)審查所提交的安全資料是否符合實際;(二)監督是否按照已批準的設計進行建造;(三)監督是否按照已批準的質量保證大綱進行管理;(四)監督核設施的建造和運行是否符合有關核安全法規和核設施建造許可證、核設施運行許可證所規定的條件;(五)考察營運人
316、員是否具備安全運行及執行應急計劃的能力;(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任務。核安全監督員由國家核安全局任命并發給核安全監督員證。第十七條 核安全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憑其證件有權進入核設施制造、建造和運行現場,調查情況,收集有關核安全資料。第十八條 國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時有權采取強制性措施,命令核設施營運單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動。第十九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有權拒絕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對國家核安全局的強制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2 性措施必須執行。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 對保證核設施安全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317、單位和個人,國家核安全局或核設施主管部門應給予適當的獎勵。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停工或者停業整頓、吊銷核安全許可證件的處罰:(一)未經批準或違章從事核設施建造、運行、遷移、轉讓和退役的;(二)謊報有關資料或事實、或無故拒絕監督的;(三)無執照操縱或違章操縱的;(四)拒絕執行強制性命令的。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吊銷核安全許可證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處罰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訴的,由國家核安全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三條 對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
318、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核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核設施”是指本條例第二條中所列出的各項民用核設施。(二)“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是指為了進行與核設施有關的選址定點、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書面批準文件。(三)“營運單位”是指申請或持有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可以經營和運行核設施的組織。(四)“核設施主管部門”是指對核設施營運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機關。(五)“核事故”是指核設施內的核燃料、放射性產物、廢料或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
319、材料所發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第二十五條 國家核安全局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3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4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2011 年修訂)年修訂)(1993 年 8 月 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24 號發布 根據 2011 年 1 月 8 日國務院令第 588 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
320、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后果的核電廠核事故(以下簡稱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第二章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一)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二)統一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工作;(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四)
321、適時批準進入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五)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六)審查批準核事故公報、國際通報,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組織、協調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第五條 核電廠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二)組織制定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三)統一指揮場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四)組織支援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5 (五)及時向相
322、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報核事故情況。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第六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一)執行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的法規和政策;(二)制定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三)確定核事故應急狀態等級,統一指揮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四)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和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五)協助和配合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做好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第七條 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工作。國務院核安全部門、環境保護
323、部門和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工作。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作為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重要力量,應當在核事故應急響應中實施有效的支援。第三章 應 急 準 備 第九條 針對核電廠可能發生的核事故,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預先制定核事故應急計劃。核事故應急計劃包括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各級核事故應急計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第十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制定,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后,送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審評并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所在地的省級
324、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審查批準。第十二條 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應當根據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制定相應的核事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6 故應急方案,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核事故應急工作的基本任務;(二)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及其職責;(三)煙羽應急計劃區和食入應急計劃區的范圍;(四)干預水平和導出干預水平;(五)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的詳細方案;(六)應急設施
325、、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七)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之間以及同其他有關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項及措施。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進行核電廠選址和設計工作時,應當考慮核事故應急工作的要求。新建的核電廠必須在其場內和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后,方可裝料。第十五條 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具有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相互之間快速可靠的通訊聯絡系統。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具有輻射監測系統、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用于核事故應急工作的設施、設備和通訊聯絡系統、輻射監測系統以及防護器材、藥械等,應當處于良好狀態。第十
326、六條 核電廠應當對職工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在核電廠的協助下對附近的公眾進行核安全、輻射防護和核事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第十七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對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第十八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適時組織不同專業和不同規模的核事故應急演習。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7 在核電廠首次裝料前,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組織場內、場外核事故應急演習。第四章 應急對策和應
327、急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分為下列四級:(一)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導致危及核電廠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況或者外部事件,核電廠有關人員進入戒備狀態。(二)廠房應急。事故后果僅限于核電廠的局部區域,核電廠人員按照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的要求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通知廠外有關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三)場區應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個場區,場區內的人員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通知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某些廠外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可能采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四)場外應急。事故后果超越場區邊界,實施場內和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第二十條 當核電廠進入應急待命狀態時,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及時向核電廠的上級主
328、管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報告情況,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向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當出現可能或者已經有放射性物質釋放的情況時,應當根據情況,及時決定進入廠房應急或者場區應急狀態,并迅速向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情況;在放射性物質可能或者已經擴散到核電廠場區以外時,應當迅速向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并采取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接到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的事故情況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相應的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并及時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報告情況。需要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應當經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省
329、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可以先行決定進入場外應急狀態,但是應當立即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做好核事故后果預測與評價以及環境放射性監測等工作,為采取核事故應急對策和應急防護措施提供依據。第二十二條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適時選用隱蔽、服用穩定性碘制劑、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離、遷移、對受影響的區域去污等應急防護措施。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核事故應急響應過程中應當將必要的信息及時地告知當地公眾。第二十四條 在核事故現場,各核事故應急響應組織應當實行有效的劑量監督?,F場核事故應急響應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應當在輻射防護人員的
330、監督和指導下活動,盡量防止接受過大劑量的照射。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8 第二十五條 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做好核事故現場接受照射人員的救護、洗消、轉運和醫學處置工作。第二十六條 在核事故應急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派出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必要時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議。第二十七條 因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可以實行地區封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區封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封鎖,以及導致中斷干線交通
331、或者封鎖國境的地區封鎖,由國務院決定。地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第二十八條 有關核事故的新聞由國務院授權的單位統一發布。第五章 應急狀態的終止和恢復措施 第二十九條 場外應急狀態的終止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批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發布。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復措施。第三十一條 核事故應急狀態終止后,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核電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國務院核安全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交詳細的事故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提交場外
332、核事故應急工作的總結報告。第三十二條 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項的安全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時,核電廠的重新起動計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批準。第六章 資金和物資保障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核電廠在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組織機構、人員、設施和設備等,努力提高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與地方和核電廠的發展規劃相結合。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支援。第三十四條 場內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承擔,列入核電廠工程項目投資概算和運行成本。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由核電廠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擔,資金數額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核電廠
333、承擔的資金,在投產前根據核電廠容量、在投產后根據實際發電量確定一定的比例交納,由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場外核事故應急準備工獲取 50000 份干貨請關注公眾號“法律意見書”本文件由林日升律師(微信號:rishenglin)整理 129 作;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所需的核事故應急準備資金,根據各自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進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計劃和資金渠道上報。第三十五條 國家的和地方的物資供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保證供給核事故應急所需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第三十六條 因核電廠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執行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行政機關有權征用非用于核事故應急響應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對征用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應當予以登記并在使用后及時歸還;造成損壞的,由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