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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船級社 C CCSCS數字空間數字空間 數據共享規則數據共享規則 2022(征求意見稿)目錄 第第 1 1 章章 通則通則.1 1.1 適用范圍.1 1.2 定義.1 1.3 規范引用文件.2 第第 2 2 章章 數據數據.4 2.1 數據來源及采集.4 2.2 數據模型及數據集.4 2.3 數據登記.4 2.4 數據目錄.5 第第 3 3 章章 數據提供數據提供.6 3.1 一般要求.6 3.2 前期準備.6 3.3 數據發布.6 3.4 數據維護.7 3.5 數據銷毀.7 第第 4 4 章章 數據使用數據使用.8 4.1 一般要求.8 4.2 數據的申請與使用.8 4.3 數據銷毀.
2、8 第第 5 5 章章 數據共享數據共享.9 5.1 一般要求.9 5.2 數據存儲.9 5.3 數據共享服務.9 5.4 數據共享監督.10 第 1 頁 第第1章章 通則通則 1.11.1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1.1.1 本規則適用于 CCS 數字空間框架內參與方之間進行的工業數據共享。1.1.2 可用于共享的數據包括但不限于:(1)各組織之間相互或單項交換數據;(2)一個組織或多個組織提供數據給一個或多個第三方;(3)多個組織數據匯集并相互提供;(4)多個組織匯集數據并向一個或多個第三方提供;(5)為既定目的,定期提供數據;(6)一次性的提供數據。1.21.2 定義定義 1.2.1 本規則中
3、相關術語采用如下定義:(1)數據: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根據其權力歸屬可分為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公共數據。(2)衍生數據:基于特定目標和技術手段加工處理后的數據成果。(3)元數據:描述數據的數據,主要描述數據屬性的信息。(4)數據模型:一類特定數據的特征抽象,以元數據描述數據的靜態特征、動態行為和約束條件。(5)數據集:描述一項事務的數據的結構化集合,包含可公開的描述信息、一類特定數據和數據對應的數據模型。CCS 數字空間以數據集作為數據存儲、共享的單位。(6)數據目錄:以特定的方式排列、由面向用戶的公開部分組成的數據集描述集合。(7)數據來源:數據產生的方式,通??煞譃槿藶閿祿?/p>
4、、機器和傳感器數據。(8)人為數據:用戶與信息系統交互過程中所產生的數據。第 2 頁(9)機器和傳感器數據:由機器設備自身或傳感器直接對數據進行采集,并由信息系統記錄的數據。(10)數據采集:從數據來源得到標準數據,通過標準化處理并轉化為滿足數據共享與利用需求的過程。(11)數據銷毀:因安全等特殊原因,數據持有者對數據進行銷毀,并停止使用的行為。(12)數據脫敏:通過一系列數據處理方法對原始數據進行處理以屏蔽敏感數據的一種數據保護方法。(13)船舶產品一碼通編碼:由 CCS 應用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技術為船舶產品提供的唯一編碼。(14)數據共享:由一方實體將數據提供給另一方實體或多方實體使用的過
5、程。(15)數據目錄:按照一定的分類方法對多組數據進行排序和編碼,用一定方式對各組數據的特征進行描述,以便于對數據進行檢索、定位與獲取的一組信息。用于數據共享時,通常使用元數據對數據特征進行描述,包含數據分類、數據提供方、數據類型、數據量等信息,支持按目錄分類、資源形態、共享類型及關鍵字進行檢索、定位與獲取。(16)數據溯源信息:記錄數據生成、提供、接收、使用過程中的參與方、時間等,用于審計、確權的信息。(17)數據提供方:主要是指生產或收集數據,并提供數據進行共享的各類主體,包括政府部門和企業。在數據共享行為中,為其他實體提供數據,是數據責任主體的實體。(18)數據使用方:主要是指對數據有需
6、求,通過數據共享獲取和應用共享數據的政府部門及企業。在數據共享行為中,是使用數據提供方所提供數據的實體。1.31.3 規范引用文件規范引用文件 1.3.1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則的引用將成為本規則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則。第 3 頁(1)GB/T 5271.1-2000 信息技術 詞匯(2)GB/T 25069 信息安全技術 術語(3)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4)GB/T 21063.4-2017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第四部分:政務信息 資源分類(5)
7、GB/T 38667-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數據分類指南(6)GM/T 0054-2018 信息系統密碼應用基本要求 第 4 頁 第第2 2章章 數據數據 2.12.1 數據來源及采集數據來源及采集 2.1.1 參與共享的數據應提供其數據來源及采集方式的相關說明。2.1.2 參與共享的數據為人為數據時,應對數據的采集方式、用戶身份、信息系統的校驗規則進行詳細說明,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對數據來源信息系統及數據質量進行驗證。2.1.3 參與共享的數據為機器和傳感器數據時,應對數據的采集方式、數據精度、采樣頻率、數據處理方式進行詳細說明,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對相關設備及數據質量進行驗證。2.22.
8、2 數據數據模型模型及數據集及數據集 2.2.1 數據模型由數據提供者編制,應準確描述一類數據的數據組成、結構及特征,并根據數據描述對象的特點,設置一個或多個唯一標識字段。2.2.2 CCS 數字空間以數據集作為一份數據存儲、共享的單位,一個數據集可包含一個或多個數據模型的數據。2.2.3 數據集應由公開屬性、數據、數據對應的數據模型組成。會隨時間、業務情況等持續追加數據的數據集稱為動態數據集,反之則為靜態數據集。2.2.4 參與共享的數據集,應選取合適的方式(如數據加密等)進行安全保護,確保數據共享過程的安全。數據集中數據有特殊安全要求時,應在公開屬性中標識。2.2.5 應確保參與共享的數據
9、集不涉及敏感信息,必要時,數據集中的數據可進行脫敏處理 2.2.6 數據集中數據描述的對象應附有唯一標識,涉及船舶產品的應附有船舶產品一碼通編碼。2.2.7 數據集涉及個人數據的,還應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2.32.3 數據登記數據登記 第 5 頁 2.3.1 對于滿足 2.4 節要求的數據集,數據提供方可向 CCS 數字空間申請進行數據登記。2.3.2 數據登記時,數據提供方應提供數據來源及采集方式、數據集公開屬性、數據集使用的數據模型等信息,必要時還需提供數據所有權證明。2.3.3 CCS 數字空間將對數據集進行評估,通過評估后授予數據登記證書,并為數據集賦予唯一標識。2.3.4 數據
10、集唯一標識應記錄數據登記時,以及每次數據追加時數據集的特征信息。2.42.4 數據目錄數據目錄 2.4.1 在數據目錄發布的數據才可參與數據共享。2.4.2 數據提供方可申請 CCS 數字空間的數據目錄發布完成數據登記的數據集。發布時應提供:(1)數據存儲位置:在數據提供方存儲,或在 CCS 數字空間存儲。(2)數據共享方式:使用 CCS 數字空間基于區塊鏈的數據共享服務進行數據共享,或提供其他數據獲取方式,或兩者皆可。(3)數據共享協議:使用 CCS 數字空間默認數據共享協議,或另行指定數據共享協議。2.4.3 數據目錄應包括數據集在 CCS 數字空間登記的標識、公布范圍、數據說明、數據提供
11、者信息、使用限制。必要時,可提供數據接口及說明。對于有特殊安全保護要求的數據集,應在目錄中予以說明。2.4.4 數據目錄應提供多種展示、檢索方式,并提供基于數據集唯一標識及公開屬性的檢索。2.4.5 數據共享協議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數據共享的目的,數據使用注意事項,各方的權利和責任;(2)數據共享后,數據及衍生數據權屬的約定,使用方式,公開范圍,使用后的處理方式;(3)服務異常,數據變更、銷毀等情況的相關約定。第 6 頁 第第3 3章章 數據提供數據提供 3.13.1 一般一般要求要求 3.1.1 數據提供方應在 CCS 數字空間進行注冊,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在CCS 數字共享空間提供共享
12、數據和發布數據目錄。3.1.2 數據提供方對所提供數據負責,數據應真實可靠。共享的數據為人為數據時,數據提供者應對所提供的數據準確性負責;共享的數據為機器和傳感器數據時,數據的采集方式、數據精度、采樣頻率、數據接口應滿足數據使用的目標要求。3.1.3 數據提供方應針對數據共享協議確認數據的質量,保證提供的數據與數據共享協議的約定一致,符合共享要求。3.1.4 數據提供方有權查看其提供的數據被使用的歷史和證據 3.23.2 前期準備前期準備 3.2.1 數據提供方應按 2.3 節要求對待共享數據進行整理,形成數據集。3.2.2 數據提供方應在數據登記前,對數據集進行自查:(1)確認數據真實有效;
13、(2)確認擁有對數據進行相關處置的權利;(3)確認數據的安全要求及敏感信息情況;(4)確認數據提供方式的可靠性;(5)確認數據的有效時限和提供期限。3.2.3 對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數據集,數據提供方應在公開屬性中進行標識,并在數據共享協議詳細載明各項要求。3.2.4 必要時,數據提供方可對數據進行脫敏處理。涉及數據出境的,數據提供方應根據數據集特點,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出境數據策略。3.33.3 數據數據發布發布 3.3.1 對需要共享的數據集,數據提供方應向 CCS 數字空間提交數據登記申請及審核所需內容。第 7 頁 3.3.2 數據登記完成后,數據提供方應配合 CCS 數字空
14、間完成數據集的數據特征提取。3.3.3 完成數據登記后,數據提供方可向 CCS 數字空間提交數據目錄發布申請。3.3.4 數據申請的審核方式由數據提供方選定;數據提供方對數據提供的數據使用方范圍負責。3.43.4 數據維護數據維護 3.4.1 數據或提供服務存在異常時,數據提供方應及時通知數據使用方及CCS 數據空間,并在數據共享協議約定的時限內修復,或與數據使用方就異常解決時間達成一致。對數據使用方造成影響的,按協議相關約定進行處理。3.4.2 數據提供方應對所采取的數據質量保障措施進行記錄。3.4.3 提供的數據情況與已發布的數據目錄不一致時,數據使用方應及時對數據目錄進行更新。3.53.
15、5 數據數據銷毀銷毀 3.5.1 由于審核疏漏,提供了不宜共享的數據時,數據提供方可要求數據使用方進行數據銷毀。3.5.2 數據提供方應按數據共享協議約定處理數據銷毀對數據使用方產生的相關影響。3.5.3 數據銷毀時,數據提供方有權檢查數據銷毀的實施記錄。第 8 頁 第第4 4章章 數據使用數據使用 4.14.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4.1.1 數據使用方應在 CCS 數字空間進行注冊,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在CCS 數字共享空間使用共享數據,可以申請訂閱 CCS 數字空間數據目錄。4.1.2 數據使用方應依照數據共享協議約定的范圍與用途存儲、使用數據,保障共享數據安全。4.24.2 數據數據的的申
16、請申請與使用與使用 4.2.1 需要進行數據共享時,數據使用方應在數據目錄中對數據集提出數據使用申請,說明使用目的和范圍。4.2.2 數據使用者應與數據提供者、CCS 數字空間管理者協商,確定數據交換方式、數據交換內容。4.2.3 需要時,數據使用方可通過數據集唯一標識,比對其獲取的數據集與數據登記數據的一致性。4.2.4 數據使用方應按數據集指定的數據共享協議要求進行數據使用。數據集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數據使用方應嚴格遵守。4.34.3 數據銷毀數據銷毀 4.3.1 數據使用方應嚴格按照數據共享協議要求的期限和方式執行數據及衍生數據的銷毀工作。4.3.2 應對數據銷毀處理過程相關的操作進行記錄
17、。證據提交 CCS 數字空間。第 9 頁 第第5 5章章 數據共享數據共享 5.15.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5.1.1 數據共享的各參與方共同對數據共享的過程、安全及結果負責,參與共享的數據不應涉及國家機密,數據共享過程不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標準等的規定和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5.1.2 CCS 數字空間依托 CSBC 數據共享平臺實施數據共享服務,并建立安全風險管理機制,維護數據共享服務的安全穩定運行。5.1.3 數據共享方式可分為常規共享和一次性共享;常規的數據共享使用動態數據集,以預先約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數據共享,滿足為既定目的在組織之間定期共享數據的
18、需要。5.25.2 數據存儲數據存儲 5.2.1 用于共享的數據,可由數據提供方自行存儲,也可在 CCS 數字空間申請進行第三方數據托管。5.2.2 自行存儲時,數據提供方應配置數據共享前置節點用于數據共享。5.2.3 在 CCS 數字空間托管時,數據共享前應得到數據提供方的正式授權。5.35.3 數據數據共享服務共享服務 5.3.1 完成數據登記的數據集才可在數據目錄發布。5.3.2 CSBC 數據共享平臺應提供多種數據目錄分類、檢索形式,并提供登記數據與數據使用方獲取數據一致性的驗證方式。5.3.3 CSBC 數據共享平臺應依數據共享協議要求,建立多種審核方式處理數據使用方的數據申請 5.3.4 CSBC 數據共享平臺應支持各類數據的共享傳輸,并對數據共享全過程進行不可篡改的加密記錄。5.3.5 CSBC 數據共享平臺應采用技術手段保障數據共享傳輸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第 10 頁 5.45.4 數據共享監督數據共享監督 5.4.1 CCS 數字空間將定期開展數據共享參與方的數據安全檢查。5.4.2 CCS 數字空間有權暫停存在安全問題的參與方的全部數據共享行為,直至安全問題消除。5.4.3 CCS 數字空間將提供數據提供方和數據使用方的評估評級服務,完成評級后在數據共享平臺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