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12歷史上美國葡萄酒聯邦消費稅率變動情況 聯邦消費稅率:葡萄酒稅率因酒精濃度和碳酸化程度而異,整體而言稅率自 1951年上調后至 1990年《綜合預算調節法案》頒布前保持不變,法案頒布前稅率由每加侖17美分至每加侖 3.4美元不等,法案頒布后稅率上調至每加侖1.07美元至每加侖 3.4美元,其中香檳和氣泡酒稅率維持不變,并且國內小型酒廠前 10萬加侖產量享有 90美分每加侖稅收抵免;《減稅與就業法案》之前,餐酒被定義為酒精濃度小于 14%的葡萄酒,每加侖征收 1.07 美元,《減稅與就業法案》放寬了餐酒的門檻,將其酒精濃度提高至小于 16%。 其它 下載Excel 下載圖片 原圖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