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尼的電力系統相對缺乏靈活性,主要由于 PPA 合同中以及燃料供應合同中的照付不議條款,若加快新能源轉型需要改革電廠的運營基礎框架。印尼只有一家電力買家,即印尼國有電力公司 Perusahaan Listrik Negara(PLN),但有多家發電公司,同時為PLN 的子公司和獨立的發電商。印尼的電力系統合同相對缺乏靈活性,主要由于 1)與發電公司簽訂的購電協議(PPA)通常包含最低限度的“照付不議”條款,并且通常是覆蓋電廠生命周期的長期合同,從而限制了電廠的靈活運營以及部署新能源的意愿,因為如果承購商以較低成本提供光伏風電等不需要的電力,還會增加系統成本。2)印尼的燃料供應商通常會簽訂燃料供應合同,以保證收入確定性從而支持天然氣管道、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和儲存設施等相關基礎設施的投資。尤其是在天然氣供應合同中通常附有“照付不議”條款,并且經常設定每日最低值,從而限制了燃氣發電提供的靈活性,以及電力系統運行中可再生能源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