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商通過許可證合同推薦或指定采購的形式扶持零部件供應商發展。據《典型船用柴油機許可證授權模式解讀》(許攸、曹林,船舶物資與市場,2015年),專利商通常都培養了一批零部件供應商,并且通過許可證合同推薦或指定采購的形式扶持這些零部件供應商發展。專利商在許可證合同中規定國內引進方零部件生產可以采用轉包商服務和供應商采購兩種方式(國內引進方也可根據技術文檔自主生產零部件,但是采用這種方式的國內廠商比較少見)。轉包商可以是專利商本身,還可以由國內引進方選定。國內引進方負責監督轉包商的生產過程。轉包商資質不必經過專利商認證。對于重要零部件的采購,在許可證合同中一般會有所規定;而對于其他非關鍵零部件,雖然專利商允許國內引進方自行選擇零部件供應商。但實際上很少有國內廠商在專利商的供應體系之外單獨建立供應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