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碳補償
當前,全球關于碳補償的定義尚未統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根據世界資源協會對碳補償的定義,一單位的碳補償是指減排的、避免排放的以及封存的一單位CO2(或其當量的其它溫室氣體)用于抵消其它地方發生的碳排放。
武曙紅等(2009)認為“碳補償”是碳排放者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額,用其來抵消或者補償其自身所排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一種減排的方法。
公衍照等(2012)將碳補償等同于碳中,認為“碳補償”是減排主體一種間接的減排行為。
趙榮欽等(2014)將碳補償定義為“碳排放主體通過經濟或者非經濟手段對碳匯主體或生態保護者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p>

2.碳補償特征
結合生態補償的概念和內涵,碳補償可以定義為“碳排放主體以經濟或非經濟方式對碳匯主體或生態保護者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有:
(1)碳補償是碳排放主體通過經濟手段消除碳排放外部性的行為。
(2)碳補償實質上是對碳匯保護成本或放棄發展機會的損失的經濟補償。
(3)碳補償的目的是促進碳減排,實現區域公平和可持續發展,實質上是一種以碳為紐帶的區域低碳發展的模式和手段。
3.碳補償分區影響因素
(1)自然本底屬性
土地利用碳排放總量是反映區域碳排放特征的重要指標之一,各個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階段,都將導致土地利用碳排放總量的差異性。此外,碳補償分區的各類型區,對低碳發展的認知、接受及支持程度,最終均會直觀表現在土地利用碳排放總量的變化上。因而本文選取土地利用碳排放總量作為反映自然本底屬性的指標。
(2)經濟屬性
不同經濟發展水平階段,意味著不同土地利用碳排放特征,同時,土地利用碳排放的經濟貢獻率隨之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借鑒盧俊宇等,提出的碳排放經濟貢獻系數
(Economy Contributive
Coefficient,ECC),表征碳補償分區的經濟屬性,從經濟發展視角,衡量區域土地利用碳排放生產力的大小。
(3)生態環境屬性
碳匯資源具有極大生態價值,在維持生態平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碳匯資源保護需要巨大成本或放棄區域發展機會,這勢必會影響區域空間發展公平性。因此,在碳補償分區時,既要考慮碳排放帶來的經濟社會效應,又要考慮碳吸收的生態作用,將碳的生態承載系數
(Ecological Support Coefficient,ESC)作為表征生態環境屬性指標,衡量各區域碳生態容量貢獻程度。
(4)資源結構屬性
土地是各類社會經濟活動載體,土地利用程度作為土地數量、結構、功能等的綜合指標,是判定區域土地資源發展潛力重要指標,并且能夠反映人類活動對土地資源干擾程度。同時,不同土地利用程度必然導致碳源、碳匯用地組合差異,進而直接影響區域碳排放和碳吸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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