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數據治理工具
宏觀的數據治理工具也被稱為“政策工具”/“政府工具”,可能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政府實現治理目標的技術或手段;其次是強調政府治理工具的活動形式或媒介,可將治理工具視為一種活動;三是將治理工具視為一種制度或行為機制。
微觀的數據治理工具指的是因數據治理項目開發的可以滿足數據治理規劃、設計、實施、常態化運營工作的一系列應用程序系統集和其他技術。
2 微觀數據治理工具
《數據治理工具圖譜研究報告》將數據治理工具劃分為三個大的方面,分別是戰略層、操作層和管理層治理工具

(1)數據治理戰略層:治理戰略層的工具主要是為提供數據治理戰略規劃、評估、指導、監控的工具或功能。工具主要包括組織與職責、體系與制度、團隊與文化、計劃與監控、成效與評估五個方面
(2)數據管理層:數據管理層為應落實數據治理戰略而進行的數據管理活動的工具或功能。主要包括八大過程的工具,分別是數據架構管理、元數據管理、數據標準管理、主數據管理、數據質量管理、數據資產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數據生存周期管理。
(3)數據操作層:是基于治理戰略目標要求,以滿足數據管理需要,對數據進行操作的工具或功能。主要包括六大過程的工具,分別是數據存儲工具(包括分布式存儲、傳統關系型存儲、文件存儲及圖數據庫存儲)、數據采集工具(包括實時采集、離線采集、報表填報采集、API采集等)、數據處理工具(對數據進行加工、轉換、清洗、集中等工作)、數據共享交換工具(包括文件、庫表、接口、實時流等)、AI計算支撐工具、數據分析應用工具(通過數據可視化、報表等工具完成數據治理的報告、診斷分析、監控圖表等的開發制作)
3 宏觀數據治理工具
(1)法律、法規:《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以及包括國外立法整體或部分制度的借鑒,如美國隱私法案和歐盟的GDPR等。
(2)產業政策:《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關于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等。
(3)政府采購:一方面,政府采購有利于規范數據治理;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本身也需要數據治理,主要包括政府采購預算數據庫、項目數據庫、監管數據庫、代理機構數據庫、供應商資料數據庫、評審專家管理庫、救濟數據、購績效評價數據庫、業務資料數據庫等。
(4)國民經濟核算:國民經濟核算是以整個國民經濟為對象的宏觀核算,這一核算體系與國家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核算范圍緊密相關,其中的掛帥指標和主要核算內容對經濟社會發展起重要的引導作用。
(5)財政撥款/轉移支付/補貼:財政資金支持產業發展,在數字經濟發展初期是必需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等也有相應規定。
(6)信息化補償機制:最典型的是信息化技術改造,這是一種集合行政和市場化手段的制度安排。
(7)信息化費/稅:我國并沒有這種稅費,但是必要的時候可以考慮用一種懲罰性的納稅或收費方式,刺激主體做數字化轉型的安排。
(8)BOT、TOT等:市場化方式BOT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TOT即轉讓-經營-轉讓模式,這些投融資模式可以方便政府、企業做投融資運作,更好推進數字建設活動。
(9)數據交易公共平臺:政府可以牽頭成立數據交易規范機制,成立專業組織或交易平臺,反向倒逼數據采集、隱私保護等關鍵環節。
(10)政府強制/行政指導:《行政強制法》明確授權政府可實施暫時性控制行為,一般在數據管理中發現危及網絡安全或國家安全時;而行政指導通常會結合指導意見等產業政策做出。
(11)電子政務/信息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要求以公開為原則,而政府所掌握的大量的、獨有的信息資源的重要性也日漸凸顯,政府數據治理的重頭戲實際上是自身掌握的數據的治理。
(12)第三方評測:評估評價績效評價機制是大數據治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手段,組織開展大數據共享、開放、匯聚、整合、應用的星級評估評價,倒逼地方和部門提升數據治理質量。
來源:《賽迪智庫:2019中國數據治理發展報告(46頁)(景略咨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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