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是指政府人民及相關專業機構可以以政府名義代表國家和公眾,針對危害環境的行為提起訴訟的對應方界定,是指政府、專業機構或者大量的民眾可以批量代表他們的行動,向法院提起訴訟,禁止危害環境的行為,保護環境的行為,要求封停違法危害環境的項目,懲戒污染者,保護環境和公眾權益。

環境公益訴訟是我國實現環境司法制度現代化、支持環境司法制度建設、推動環境司法向人民群眾負責和解放生態荒漠的重要手段。它聚焦和促進環境如何依法得到保護,改進環境法治,它不僅將環境案件納入司法審判程序,更將政府和個人的行為進行促進了環境維護的司法審判。此外,環境公益訴訟還可以擾亂傳統的道德情緒,擴大社會的進步空間,改善司法制度,推動環境資源的更加有效規劃與保護。
環境公益訴訟的優點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促進環境司法救濟程序的變革,加強社會公眾的環境法治意識,使其積極參與環境案件的司法審判;
二是作為對環境損害及人身損害賠償追繳環境污染者款項的重要工具,以賠罰金來抑制”競爭污染”;
三是作為舉證工具,使公眾能夠獲得社會發展證據,參與到環境保護工作中來。
環境公益訴訟包含著多層次、先進的環境司法救濟審判機制,旨在幫助當事人以及其他受到污染行為影響的公眾享受到相應的司法救濟。它既激發了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興趣,也為司法審判機構提供了科學理性的舉措,加快環境法治的實施進程,實現了環境司法救濟審判的任務和要求。
總之,環境公益訴訟是環境案件中的一個重要途徑,它幫助加強了政府對環境污染的預防、管理和積極的救濟,發揮了政府在環境污染中的強有力的管控作用,實現了司法主體政府、行政管理機構和受害者共同發揮著功能,促進環境法治的實現。只有推動環境維權與公益訴訟的大力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才能得到有效的防治和遏制,以保護環境生態有效地回歸到“藍”之中。
環境公益訴訟指以環境侵害和環境受損情況為主要原告方,一般以“政府公共處理部門",“全國性社會保護組織”,“公民”等為原告方,通過公民訴訟程序,對環境侵害問題的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的司法處理進行立案審查。
一、 環境公益訴訟的定義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一種以保護環境受損權益的公共利益為本的訴訟形式,可以用于抗辯公民和社會團體相對于政府、企業、個人和非政府組織等人或組織所采取的脅迫性行為,以便維護環境和人民健康及其他相關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序。
二、 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
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目的是在法律框架內促進公共環境受損的利益的調解,促進政府提供有效的行政后監督,促進企業遵守環境規制,最終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環境公益訴訟正在朝著企業以及政府承擔法律責任為目標實現,使環境問題從政治、實踐問題轉入法律范疇,形成政治制約和聯合效應,保護公民利益,積極地踐行司法審查職權,可以說是一種有效的保護環境的重要工具。
三、 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
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有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其中特別的程序被認為是訴訟形式的空檔。簡易程序通常用于簡單的事實情況,且結果具有義務性的案件;而普通程序適用于程序較復雜,案件可能產生財產法律關系的影響,最終結論具有可控性的案件。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因為環境受損權益涉及到社會公眾利益及國家關注和重視,因此常常采取特別司法程序,特別程序可以避免常規程序可能存在的時間長、手續復雜、審理費用高的等缺點。
四、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
環境公益訴訟在中國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日趨完善的法律規定,及時出臺的環境立法,使環境公益訴訟有了應有的法律空間。除此之外,多個國家非政府環境保護組織的建立,也促進了公開訴訟形式改革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一般的公民調解中心及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對于幫助符合條件的公民行使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重要的意義。借助這些國家及政府的完善的監督制度和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前景受到了顯著的提升。
綜上所述,環境公益訴訟旨在提升政府與企業的環境損害責任,實現公眾參與環境資源管理及保護,促進政府間緊密互動、負責任的社會治理,降低環境污染及其產生的隱患和事件,以維護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