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銀團貸款
根據銀監會頒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修訂)》第三條對銀團貸款做出了如下定義:"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于相同的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2.銀團貸款的分類
根據主體涉外性進行分類,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國內銀團貸款和國外銀團貸款。簽約主體,包括銀團成員行、借款人、擔保人,都是國內機構,且協議適用法律為中國法的銀團貸款為國內銀團貸款。不屬于境內銀團貸款范疇的銀團貸款業務,即簽約主體或協議適用法律出現涉外屬性時,即為國銀團貸款業務。
根據賬務屬性進行分類,銀團貸款可以分為表內銀團貸款和表外銀團貸款。表內銀團貸款是在資產負債表上進行賬務反映的銀團貸款業務;表外銀團貸款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負債,在表外進行賬務反映,收取非利息收入的銀團貸款業務。
根據貸款用途進行分類,銀團貸款可以分為流動資金銀團貸款、固定資產銀團貸款、并購重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銀團貸款和其他銀團貸款。流動資金銀團貸款是資金用途為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銀團貸款;固定資產銀團貸款的貸款資金用途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融資);并購重組銀團貸款的貸款資金用途為資產兼并、收購和重組;貿易融資銀團貸款的貸款資金主要用途是滿足貿易項下的資金需求。
銀團貸款的分類

3.銀團貸款的特點
同一性:銀團貸款基于相同的貸款條件和同一個貸款合同;在銀團組建和執行過程中,銀團各成員行作為一個整體分別通過牽頭行和代理行與借款人聯系,銀團成員在貸款發放、本息回收及在違約時間處理中"步調一致"。
代理性:銀團的單一性和借款人對銀團高效率的期望使得銀團各成員不可能單獨與借款人聯系,而是要選擇一個"代理人"巧借款人聯系,在銀團組建和執行過程中,牽頭行和代理行分別成為"代理人"代表銀團,這種代理行為有時通過《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予以明確,有時體現在《銀團貸款合同》之中,但不論如何,這種基于銀行間的信任而達成的代理關系與銀團與借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銀團與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關系等多種民事法律關系在銀團中并存,使得銀團法律關系進一步復雜化。
獨立性:《銀團貸款業務指引》要求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開展銀團業務。銀團成員應按照其承貸份額獨立享有銀團貸款項下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即便是牽頭行或代理行,原則上對銀團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4.銀團貸款和聯合貸款的區別
銀行間關系:銀團貸款的銀行會結成統一體,通過牽頭行和代理行與借款人聯系;聯合貸款中各行相互獨立,分別與借款人聯系。
貸款評審:銀團貸款中各銀行以牽頭行提供的信息備忘錄為依據進行貸款決策;聯合貸款中各行分別收集資料,進行多次評審。
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的合同是同一合同;聯合貸款中每家銀行均與借款人簽訂合同。
貸款條件:銀團貸款的條件是統一的條件;聯合貸款每家銀行均與借款人分別談判,貸款條件可能不同。
貸款發放:銀團貸款是通過代理行、按照約定的比例統一劃款;聯合貸款中各行安排與借款人的協議分別放款,派生存款分別留在各行。
貸款管理:銀團貸款中由代理行負責;聯合貸款則是各行分別管理自己的貸款部分。
貸款本息回收:銀團貸款中代理行負責按合同收本收息,并按房款比例劃到各行指定賬戶;聯合貸款中各行按照自己與借款人約定的還本付息計劃,分別收本收息。
銀團貸款和聯合貸款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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