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銷售的平臺概念
互聯網金融銷售平臺是指金融機構或者第三方機構為實現金融產品銷售目的、通過網絡環境搭建的平臺:一方面,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金融銷售平臺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銷售平臺最直接地反饋客戶需求、投資偏好。
其本質在于將投資者的閑散資金聚集到一起,然后又統一的機構進行理財、投資等但是作為一種收益水平相對較高的理財方式,其對傳統銀行業的沖擊十分巨大。
2021年互聯網金融銷售平臺最新政策
1、2021年3月22日《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網絡支付類、網絡借貸類、投資理財類和手機銀行這四類APP的必要信息(包括注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用戶姓名、證件類型和號碼、銀行卡號碼等),除了這些必要信息外,《規定》強調App不得因用戶不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就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2、2021年3月17日《關于進一步規范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風險管理,明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3、2021年2月7日《平臺經濟反壟斷指南》明確定義了壟斷的形式,包括“二選一”、利用平臺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低于成本銷售、大數據殺熟等。
4、2021年2月19日《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嚴禁商業銀行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嚴格落實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
5、2021年1月13日《關于規范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營網絡平臺提供營銷宣傳、產品展示、信息傳輸、購買入口、利息補貼等服務;商業銀行應當采用有效技術手段,按照行業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相關標準規范,加強網絡安全防護,確保商業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傳輸信息、簽署協議、記錄交易等各個環節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保障存款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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