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也有人將其定義為是一種當事人基于不確定的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而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相互協議。
2 射幸合同的來源及不同解釋
“射幸”一詞,出自古代諺語,即“射幸數跌,不如審發”《資治通鑒.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其中幸為僥幸之意,數為屢次,跌為差錯。該句本意為僥幸求利而多次失敗,不如審慎從事而一舉成功。就射幸一詞來看,原指射箭人抱著僥幸的心態來輕率發射,而是否擊中目標就只有靠運氣了。

《牛津詞典》給“射幸的”(aleatory)下了這樣的定義“取決于死亡的降臨因此,取決于不確定的偶然性?!痹谠~源上,該詞與alea(意為死亡)和(aleator)意為玩骰子有聯系。
《法國民法典》第十二編第一千九百六十四條稱射幸契約,為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或數人取決依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
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91條稱“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諾’是指以偶然事件的發生或由當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發生為條件的允諾?!?/p>
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條規定“若作為合同目的之一的履行取決于不確定事件,合同是射幸的或冒險的?!痹诘?982條中又規定“射幸合同是當事人全體或其中一人或數人由此獲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效果取決于不確定事件的相互協商一致.
3 射幸合同的特征
(1)射幸性。射幸合同的第一個特征是射幸性,該特征是其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射幸合同與確定合同區分開來的最顯著特征。偶然事件是否發生決定了射幸合同能否履行,換言之,不確定事實的存在或者發生是射幸合同能夠履行的決定性因素。
如果不確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并沒有發生,即使被允諾的給付并沒有被提供,也不構成對允諾的違反。簽訂射幸合同的當事人對于其可能遭遇的風險是事先有所預見的,即便機會對其不利,當事人也應無埋怨地遵守。概而言之,在射幸合同中,關于推釋條件的規則和默示條件的規則,關于允諾的相互依存性的規則、對價喪失的規則等,均無法適用。
(2)等價有償相對性,即當事人之間的交換具有不對等性,這與確定性合同是不同的。當事人在簽訂確定性合同時,至少當事人在主觀上認為對方當事人的允諾與自身的允諾是等價的,并且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允諾在市場價值方面也不會有太大的差距。
在射幸合同中,盡管合同的簽訂依然是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之上,當事人之間的允諾在市場價值方面懸殊較大,并且當事人也意識到這一點,卻依然甘愿冒險,因為當事人也意識到通過簽訂射幸合同可以讓自己一本萬利。射幸合同的這一特征,
(3)射幸合同的投機性、賭博性。射幸合同的履行取決于不確定的事件,一旦事件發生,一方可能因此獲得巨大利益,而另一方則要面臨損失。這種不確定的偶然性容易激發人們的投機心理,造成負面影響。

事實上,所有的射幸合同,包括保險、彩票、獎券或短信中獎、打賭、賭博等,都有一定的投機性,如不加以嚴格規制和合理引導,每種形式都可能被利用作為激發人賭博欲望的工具,從而貽害社會。賭博帶來的危害人所盡知,因此在面對射幸合同時,要嚴格限制它的投機性影響而盡最大努力發揮它的正面作用。
對于整個社會來說,射幸合同如保險、彩票等能夠集社會閑散資金用于公益性福利性事業,這是允許射幸合同存在的最主要動因.如果一個射幸行為只有投機性賭博性,而沒有公益性福利性特征,那它是不應受法律保護的,因為法律不能鼓勵靠投機賭博致富。
(4)射幸合同的嚴格適法性。正因為法律要抑制射幸合同的投機性賭博性特征,而最大程度發揮其公益性福利性功能,所以法律對各種類型射幸合同應作出嚴格規定。在這種規定基礎上,當事人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條件等,來簽訂履行射幸合同。
(5)射幸合同一般為附合合同。大多數合同屬于議商合同,即由締約雙方充分協商訂立的合同附合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出取舍,一般不予充分商量。射幸合同通常是在國家有關部門監督下一方單方面擬定合同主要條款,居于主動地位。而另一方參加人往往人數眾多,對方無法與其一一詳談磋商。
4 射幸合同的類型
射幸合同這一類型是基于對合同的分類做出的,是以合同的法律后果在締約時是否確定為標準對合同所作出的分類。所有締約時尚不能確定法律后果的合同均屬于射幸合同。目前較為常見的射幸行為的類型主要有保險、彩票、有獎競猜、有獎銷售、打賭與賭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