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氣候大會及主要成果
1995年在德國柏林召開COP1,主要成果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召開,通過了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履行公約的決定》,要求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盡可能開展最廣泛的合作”。
1996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COP2,主要成果各國就共同履行公約內容進行討論。
1997年在日本東京召開COP3,主要成果《京都協議書》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在日本京都通過。
1998年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COP4,主要成果發展中國家分化為3個集團,一個是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國聯盟,他們資源承擔減排目標;二是期待CDM的國家,期望以此獲取外匯收入;三是中國和印度,堅持目前不承諾減排義務。
1999年在德國波恩召開COP5,主要成果通過了《公約》附件,細化《公約》內容。
2000年在荷蘭海牙召開COP6,主要成果談判形成歐盟-美國-發展中大國(中、印)的三足鼎立之勢。
2001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COP7,主要成果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率約問題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文件。
200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COP8,主要成果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后履約的重要任務。
2003年在意大利米蘭召開COP9,主要成果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2004年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COP10,主要成果資金機制的談判艱難,效果甚微。
200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COP11,主要成果《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蒙特利爾路線圖”生效。
2006年在肯尼亞內羅畢召開COP12,主要成果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將其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2007年在印尼巴厘島召開COP13,主要成果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
2008年在波蘭波茲南召開COP14,主要成果八國集團領導人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并聲明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
2009年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COP15,主要成果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
2010年在墨西哥坎昆召開COP16,主要成果談判未有實質性進展。
2011年在南非德班召開COP17,主要成果美國、日本、加拿大以及新西蘭不簽署《京都協議書》。
2012年在卡塔爾多哈召開COP18,主要成果最終就2013年起執行《京都議定書》第事承諾期及第事承諾期以 8
年為期限達成一致,從法律上確保了《議定書》第事承諾期在2013年實施。加拿大、日本、新西蘭及俄羅斯明確不參加第事承諾期。
2013年在波蘭華沙召開COP19,主要成果發達國家再次承認應出資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2014年在秘魯利馬召開COP20,主要成果就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協議草案的要素基本達成一致。
2015年在法國巴黎召開COP21,主要成果《巴黎協定》簽署,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
2016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COP22,主要成果通過《巴黎協定》第一次締約方大會決定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2次締約方大會決定。
2017年在德國波恩召開COP23,主要成果按照《巴黎協定》的要求,為 2018
年完成《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的談判奠定基礎,同時確認明年進行的促進性對話。
2018年在波蘭卡托維茲召開COP24,主要成果各締約方達成了《巴黎協定》的實施細則,為落實《協定》提供了指引。名為
“卡托維茲氣候一攬子計劃”的文件將促進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也穩固了各國在國內層面開展更有力的氣候行動的信心。
2019年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COP25,主要成果達成了包括“智利-馬德里行動時刻”及其他30多項決議,見證了全球對于提高國家自主貢獻目標(NDCs)的廣泛呼聲。
數據來源:《【研報】環保及公用事業行業:碳中和大趨勢下環保公用板塊再迎良機-210308(29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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