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稕Q定》指出,“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次分配是促使資源和財富在不同社會群體間趨向均衡的微循環行為
經濟制度中的“分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國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割,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財產分配格局。相對于市場根據要素貢獻進行初次分配和政府體現國家意志進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會主體自主自愿參與的財富流動。較之于初次分配更關注效率、再分配以強制性來促進整體公平正義,第三次分配體現社會成員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習慣等影響下,社會力量自愿通過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行動等方式濟困扶弱的行為,是對再分配的有益補充”。第三次分配在概念內涵、分配參與者和分配價值取向等方面有許多鮮明特點。
“第三次”并不是指在時序上一定要發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實踐中三者是互相交錯并行不悖的;有的志愿勞動與初次分配同時發生,有的捐贈發生在再分配之前而獲得稅收減免。因此,第三次分配可理解為不同于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的“第三類分配”。內涵也不同:初次分配是以市場為主導的要素合作博弈,使要素總體貢獻最大化;再分配是政府在公平正義等國家價值導向下的強制性干預;而第三次分配是在向善、為公、樂施等社會價值理念的引導下,在法律政策的鼓勵和促進下,由既看得見又看不見、并非由利益驅動或公權力強制、卻充滿活力的“社會之手”所推動的。如果說初次分配是在由市場環境下主導創造資源的“造血”行為的結果;再分配是在心臟的推動下促使血液在主動脈中的循環,給人體各個組織器官帶來氧氣和營養,降低系統風險;那么第三次分配無疑類似于促進人體健康更加均衡的小血管、毛細血管的微循環行為。初次分配的造血和再分配的血液平衡循環事關人的生死,第三次分配的微循環則影響著整個身體的長期生態是否能持續健康。
第三次分配中參與分配的主體、內容和涉及領域呈現四個新特點
一是資源貢獻者已不局限于社會財富金字塔頂端的少數個體或家族,而廣泛覆蓋大部分的社會群體。幾十年來,很多國家和地區中慈善捐贈主體正呈現“平民化”“中產化”的發展趨勢。統計發現近年來我國中等收入群體在各類基金會中的捐贈占比不斷提高,呈現出廣大中產階層日益增長的公益熱情和慈善文明。這一趨勢有學者從實驗經濟學的“溫情效應”研究來解釋:第三次分配中不僅受贈方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義感也在增加。
二是志愿性屬性給貢獻者以“主動性、選擇性”,即選擇慈善支持的內容和方式。內容上,慈善行為已超出貨幣或實物捐贈,形式多樣的志愿服務等公益慈善行為愈發普遍;方式上,技術進步為慈善行為開辟了新的方式與渠道,例如網絡捐贈、社交平臺捐贈和眾籌等。公益慈善行為的內涵更加豐富,不僅僅體現為財富和實物直接從擁有者流動到匱乏者的模式,更包括有情懷和理念的捐贈者自發建設或者支持建設能使公眾受益、社會受益的公共產品與服務。
三是所涉及行業也已從最初的扶貧濟困擴展到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環保等諸多領域,惠及民生領域廣大公共事業的進步。尤其是在經濟社會發展越發依靠更有創新性的高等教育和科學技術進步的當下,一些可能產生突破性、顛覆性成果的基礎科研和技術轉化領域,其高投入、高風險、長周期的特點以及一旦突破后對公共利益的提升、對科學事業的普遍性貢獻,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與投入。
四是蘊含的價值取向突破了紓困扶弱的局限,開始具備了鼓勵科學探索、推進社會進步、造福全人類、促進世界更加和平和諧等深刻意蘊?!胺峙浼凑x”,分配本身都包含著價值取向。在初次分配中刻意增加勞動報酬的比重,這是明確的價值觀導向;在再分配中調節城鄉、區域、不同群體間的分配關系,促進共同富裕,同樣給予十分明確的價值取向。而在第三次分配中,社會力量所從事的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服務等方式都有著深刻的價值內嵌,其行為本身也彰顯著大愛與共享的理念,帶動著“滴水之恩涌泉相報”“知恩報效愛心傳遞”等公益慈善文化的融入與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與升華。
抓住時機建設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體系
完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稅收與行業法律體系。健全的捐贈制度和寬松的政策環境,充分發揮稅收對社會捐贈的激勵作用,能最大限度地激發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贈熱情。發達國家對稅收相關的捐贈激勵實行“疏堵”結合:“疏”指免稅待遇以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免稅法律法規為保障;“堵”指采取較高的遺產、贈予和奢侈品消費類稅種。自2016年《慈善法》實施以來,民政部及相關部委共出臺了21項公益慈善領域的政策文件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民法典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當中。此間,立法有必要更加鮮明地對公益慈善捐贈予以鼓勵和支持,同時,在稅收方面也應予以實質性的優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促進我國社會慈善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在完善國家層面立法的同時,各地也還需要為這些鼓勵促進慈善的法律落地作出更為細致的制度性安排,從而真正把四中全會精神和法律規定轉變為推動慈善組織發展的動力。
明確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定位和作用,建設適合中國國情的慈善組織培育模式。慈善事業發展有三大模式:一是政府主導,慈善組織由政府直接進行管理運營,通過財政部門支持以及動員社會成員等方式來籌集資金;二是社會主導,慈善組織完全由民間私營部門運營,依靠平等競爭機制,通過減稅和免稅等方式獲得政府資助;三是政府社會相結合,政府主要承擔行業監管責任,并適當運用財政杠桿和“負向擠出效應”撬動全社會慈善捐贈。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中曾存在政府監管定位模糊、社會慈善組織發展在缺乏監管與過度監管之間搖擺的情況。因此,在堅持黨對慈善事業發展的全面領導的同時,也要通過明確政府監管職責方位,在慈善事業中引入高效管理和競爭評價機制而針對性地提高整個社會公益事業的效率。
加強慈善組織隊伍建設,建立內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有效監督機制。慈善組織隊伍建設方面,應著重從建立專業化和職業化的慈善組織團隊、加強慈善組織公信力建設、提升信息公開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資金使用跟蹤反饋機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幾個方面入手,加強慈善組織內部監管。此外,健全新聞媒體、公眾等社會力量監督和制約機制,加強社會對慈善組織運作的外部監督。尤其要高度重視籌募后善款善物使用的規范透明及高效,必須有效管控“黑天鵝”類風險。當前這個發展階段,我國大批的慈善資源籌募者缺乏專業化的理性分析和嚴格的項目管理機制,其所帶來的風險很容易從局部、個別而爆發,影響我國第三次分配的大局成敗。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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