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虛擬貨幣挖礦是什么行為
虛擬貨幣挖礦實際上是指將待確認的交易記錄打包添加到所有加密貨幣交易的公共記錄中,其本質是利用計算機的運算能力爭奪記賬權。簡單來說,“挖礦”就是記賬過程,礦工是記賬員,區塊鏈就是賬本。這個過程需要計算機不斷進行計算,計算機計算速度越快,消耗的電量就越大。

2.虛擬貨幣挖礦的危害
(1)一是會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違背新發展理念,不利于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2)二是消耗大量計算資源,使系統、軟件、應用服務運行緩慢,個人電腦或服務器一旦被“挖礦”程序控制,則會造成數據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發網絡安全問題。
(3)三是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秩序,其往往成為洗錢、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更有犯罪團伙通過向社會公眾推銷購買虛擬貨幣“挖礦”設備,或以租賃“挖礦”算力為由,吸引投資者購買算力份額,騙取居民個人錢財,影響社會秩序穩定。
(4)四是存在部分國有單位職工利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謀利,是典型的公私不分、損公肥私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嚴重影響國家對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整治成效。
3.虛擬貨幣挖礦的違法性質
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已被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屬“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范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2018修正)》第五十條: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信息來源:佛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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