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Commercial
Trust)泛指各類應用于商事金融領域的信托,諸如證券投資基金、各類資產管理計劃、房地產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等;是一種以備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權利主體和利益主體相分離為特點的現代財產管理制度。
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并不必然是信托公司,還包括非信托公司(例如:證券公司、銀行、基金子公司等)。尤其是在泛資產化管理時代,各類資產管理機構紛紛逐鹿資產管理市場,成立各類本質為信托關系的資產管理計劃,搶灘市場份額。另外商事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包括自然人個人。

商事信托的特點
對價性:在商事信托中,當信托委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移給信托受托人時,通常以收取一定的對價作為條件。以結構化融資手段中的資產證券化為例,原始權益人將其所有的基礎資產轉讓給信托公司,原始權益人以獲得所需融資額作為對價。信托公司作為管理人收取相應的管理費,而受益人通過支付認購資金,獲得信托受益權憑證,享有在一定期限內要求本金與利息的權利。
受托人的積極性與專業性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對于財富管理需求的逐漸增加,信托制度的功能從單一的財產轉移發展轉變為財產管理,也對商事信托的受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其積極主動地履行管理職責,在實現維護信托財產安全的基礎上,追求利潤。除此之外,從事商事金融交易對于專業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極高,相較于過去傳統的受托人而言,對于商業信托受托人的專業性要求有著本質的不同。
營利性:商事信托一旦設立,信托受托人必須基于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以營利為目的而勤勉盡責地管理信托財產,在實現信托財產保值功能的基礎上,追求信托財產的增值。商事信托的設立與運行都是基于商業目的,除了維護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外,其更高的追求是通過積極的行為產生利潤,因此,營利性也是商事信托的一大重要特征。
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區別
①在商主體的觀點下,民事信托與商事信托的區分的依據在于受托人是否具有商主體的身份,即是否專門從事信托業務,而與委托人、信托目的無關;只要受托人具備商事信托主體身份就認定為商事信托。這種主觀地以受托人的身份劃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做法,把內容和特點完全相同的信托法律關系機械分割,使得本質相同的信托行為,當受托人具有商主體身份時就成為商事信托,當受托人不具備商主體身份時就排除在商事信托外,歸為民事信托或公益信托。
②在商行為觀點下,只要受托人以營利為目的承諾信托、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就是商事信托,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信托行為就屬于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的范圍。商事信托與民事信托的區別在于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營利性包含兩個要素:一是受托人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體現為受托人收取一定的信托報酬;二是受托人在一段時期內連續地、反復地從事該行為,以此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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