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是指在碳排放總量目標確定的前提下,運用各種分配方式使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取得一定額度的初始碳排放權,并且允許這種權利像普通商品一樣在市場上被買入或者賣出。

2.碳排放交易發展歷程
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理論1968年Dales將斯科定理應用于水污染的治理研究,首次提出了“排放權”的概念,并認為排放權可以像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因此排放權交易市場也隨之產生。
1972年,Montagomery首先指出與傳統政策相比較,基于市場機制的排放權交易體系對環境的治理效果明顯更理想。此后,Sadegheih等在對排放權交易與傳統指令控制手段的比較做了詳細研究。喬志林等分別通過經濟學等方法證明了排放權交易的經濟有效性以及與污染稅制度相比其市場效率的優越性。
自2005年2月16日抑制全球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正式啟動后,歐洲首先創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此后世界各國紛紛開展碳排放交易。目前國際碳排放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配額碳排放交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基于項目的碳排放交易。
3.我國為什么要搞碳排放交易?
中國建設碳交易體系將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給碳排放定價的信號,為整個社會的低碳轉型奠定堅實基礎,以實現中國政府對國際社會作出的
力爭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承諾。那么,為啥要給碳排放定價?
近些年來,隨著全球變暖問題日益受到重視,氣候變化問題逐漸演變為政治問題。歐洲屢次重提碳邊界問題,各國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將來極有可能在國際貿易中被征收碳關稅,這直接導致越來越多國家甚至企業考慮措施來降低關稅風險,我國也不例外。
各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一般分為三類:命令控制、經濟刺激、勸說鼓勵。其中,經濟刺激型手段由于靈活性好、持續改進性好受到各國青睞。在經濟刺激手段中,最重要的就是碳定價機制。本著
誰污染誰付費 的原則,想要排放CO2等溫室氣體,那么就應該首先獲得碳排放的權利,然后再為這個權利支付費用,這個過程被稱為碳定價。
碳定價機制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政府強制型手段,就是開征碳稅;另一種是通過市場手段,也就是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這兩種機制在減排機理上有本質區別。
(1)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指政府確定最終排放水平,由市場來決定碳價,故碳價大小是不確定的。正是由于這種區別,兩種手段具有不同的特點。開征碳稅更適用于管控小微排放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則適用于管控排放量較大的企業或行業。這兩種政策是可以結合使用的。中國選擇采取碳定價機制來實現碳排放、碳中和承諾。截止2020年4月,全球實行碳排放權交易政策的國際氣候協議締約國有31個,其余包括歐盟、韓國、加州等。實行碳稅政策的締約國有30個,主要位于北歐、日本、加拿大。
(2)碳稅
碳稅指政府指定碳價,市場決定最終排放水平,故最終排放量的大小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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