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舉牌的定義
《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
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購買也可以通過協議購買,我們通常討論的舉牌是指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5%的股份。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當投資者擁有該上市公司5%的股份之后,每增加5%的股份,也應當予以披露。因此,同一家上市公司可以被不同投資者多次舉牌,也可以被同一個投資者多次舉牌。

2 舉牌的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是舉牌上市公司需要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規,《辦法》要點如下:
(1)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2)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協議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 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
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 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 一個上市公司己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4)收購人持有 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 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5)舉牌需要披露交易信息和權益變動信息,不同持股比例需要披露的信息不同。
3 舉牌的分類
根據興業證券研究所對我國證券市場舉牌事件的分類統計,按照是否涉 及資金交易,舉牌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即涉及資金交易的舉牌和不涉及資金交易的舉牌。
(1)涉及資金交易的舉牌根據具體的方式,此類舉牌包括三種情形:a、二級市場購買:此方式最為常見,對股價的影響最直接,市場關注度最高;b、定向增發:即以參與定向增發的方式實現舉牌;c、協議受讓:即買賣雙方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從而實現受讓方對標的公司的
舉牌。。
(2)不涉及資金交易的舉牌 根據具體的方式,此類舉牌包括三種情形:a、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即多名股東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其所持股份可
合并計算,以此定義舉牌公告線;b、
股份無償劃轉:此方式一般發生在國有股股東之間,體現國家或政府意志;c、其他方式:通過股權剝離、吸收合并等其他方式而導致的舉牌情形。
參考資料:劉小平. 我國證券市場舉牌效應的實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