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券承銷
債券承銷即Bond
Underwriting,是指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接受客戶的委托,依照客戶的要求將客戶發行的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或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幫助發債客戶募集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
從發行人的角度來看,債券承銷等同債券發行,實質上是發行方以借貸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向投資人要約發行代表一定債權和兌付條件的債券的具有法律效益的行為。
從證券公司的角度來說,在債券承銷業務過程中,證券公司承擔的角色不同,則其面臨的風險也不同。主承銷商亦被稱之為承銷總干事,其作為連接證券與市場的主體機構,主要承擔承銷方面包括簽署承銷協議在內的全部事宜;副主承銷商作為副手輔助主承銷商進行承銷活動;分銷商是區別于主、副承銷商的其它證券經營機構。

債券承銷的類型
根據承銷方式,債券承銷可以分為債券代銷、債券包銷和承銷團承銷三中類型。
證券代銷:是一種承銷商進行證券發售的代理業務,其債券承銷方式是在發售期結束以后,沒有出售的證券會全部退還給發行人。
證券代銷中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代銷過程中沒有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于發行人,承銷商僅受委托辦理證券銷售事務;且承銷商作為推銷者不需要墊付資金,且對不能售出的證券沒有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都由發行人單獨承擔;最后由于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相對包銷而言承銷商所得的承銷收入相對較低。
證券包銷:承銷商拿自己所有的資金購買證券,再向公眾進行出售,承銷期滿時沒有銷售出去的證券仍然由承銷商自己持有。
證券包銷繼續細分可以分為全額包銷和定額包銷兩種類型。全額包銷是指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指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于承銷商。
承銷團承銷:兩個以上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委托,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
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據《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債券承銷市場競爭分析
(1)債券承銷市場競爭激烈
目前,我國可以從事債券承銷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等。這些金融機構在資源獲取、營銷方式、競爭優勢等方面有所差異。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體系,可實現資金和客戶的有效聯動,而證券公司的專業度和創新能力較強,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在實力、經驗、人才等方面優勢明顯,信托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雖然尚處于起步階段,但債券承銷業務為信托公司業務轉型開辟了一條新的路徑。而隨著債券承銷商成員不斷擴充,受傳統業務飽和導致的牌照紅利逐步消退的影響,國內債券承銷市場的競爭將會更加激烈。
(2)債券承銷市場的馬太效應明顯
從證券公司角度來說,由于證券公司在資本實力、股東背景、創新能力、研究定價等方面的差異,債券承銷市場的兩極分化較為明顯,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進一步完善以及證券革新工作的不斷深入,市場對于證券公司的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無疑進一步加劇了行業的馬太效應。
(3)債券承銷市場監管趨嚴
2020
年新修訂的《證券法》,作為證券領域的基本法,其修訂對金融機構業務開展影響較大。隨著新《證券法》的推行,證券市場秩序愈發健全與穩定,為進一步維系現有市場秩序,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愈發嚴格。與此同時,隨著企業債與公司債的注冊制改革,證券業迎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注冊制的到來,隨之而來的是監管的趨嚴。注冊制以后,弱化了監管機構對項目資質的審核,更多的是交給證券公司、市場去判斷,強調事后的監管與追責。
隨著債券市場違約事件頻發,為進一步完善債券市場,監管部門針對證券公司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同時就責任劃分進行了明確,盡可能避免債券違規事件的大規模爆發。因此證券公司受到監管處罰的案例也不斷增多。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健全與完善的市場監督機制與內控管理機制建設,為此應進一步規范執業行為,保證債券承銷質量。
本文由@AG 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更多金融行業知識,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行業知識欄目。
參考資料
《頭豹研究院:2019年中國債券承銷行業市場研究(36頁).pdf》
推薦閱讀
什么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品種有哪些?
藍色債券的定義和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種類?
什么是綠色債券?有哪些?定義及分類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