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爆發過后,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健康安全等問題,因此保險行業發展也逐步增長;在保險行業中主要有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其中我國對保險發布的主要事件具體如下:
2021年1月11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核心內容是規范產品續保、信息披露、銷售行為、核保理賠:明確短期健康險不得保證續保,嚴禁把短期健康險當做長期健康險進行銷售;要求保險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賠付率;嚴禁捆綁強制搭售;嚴禁隨意停售,保險公司停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被露具體停售原因、停售時間,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信息;要求保險公司規范設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無理拒賠。其主要是規范短期健康險經營,促進行業持續發展。對行業中的現存問題(保額虛高、無序競爭、隨意停售商品、無端拒絕理賠等)加強監管,補齊制度短板;規范短期健康險產品制度,產品設計更注重保障型功能,進一步推動“保險姓?!?維護短期健康保險市場秩序。
2021年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核心內容:根據監管對象(91家人身保險公司)的系統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將其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39家)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52家)兩類,銀保監會、屬地銀保監局分別承擔兩類公司的監管職責。其主要是人身險監管主體職責改革落地,監菅體系優化。將監管框架由銀保監會統一監管更改為39家直接監管,52家下放地方,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監管職責明確分工,事權分級,銀保監會保留行業影響大、風險把控難度高的監管事權,監管針對性更強;整體上優化了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體系,分工布局下監管效率提升,未來預計將繼續深化監管框架,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
2021年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暫行辦法》。核心內容:從五個維度指標(公司治理與內控、資產管理能力、全面風險管理、交易與運營保障、信息披露)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綜合評分;監管評級周期一年,同時規定公司進行自評估、監管復核評價、反饋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等評級程序和工作要求;劃分等級為A、B、c.D四類機構,該等級衡量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不同等級對應的監管措施差異化。
其主要是保險資管分類監管制度落地,提升行業透明度。保險資管業績指標具體化,易于量化資管公司整體運營能力,促使資管公司規范經營;四等級劃分資管公司有助于確定不同公司的監管重點,提升監管效率。
2021年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機構職責、隔離要求等制度性內容;提出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如基本功能、建設方式、外包管理等;明確信息安全要求,涵蓋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的安全體系、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等;規定監督管理相關內容,包括監管理念、分工、審查等。其主要是監管加強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利好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保險中介信息化建設,提升保險中介經營透明度,利于后續加強監管;助力企業提升經營水平,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推動保險中介行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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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海外非銀金融行業周報:壽險保費低點已過,交投活躍利好港股中資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