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可持續消費,國外國內的學者對其各有定義。
1994年,聯合國環境署發表《可持續消費的政策因素》,其中首次提出“可持續消費”這一概念,并從廣義消費的角度將它定義為:提供服務以及相關的產品以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質量,同時使自然資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最少,使服務或產品的生命周期中所產生的廢物和污染物最少,從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

E.薩里姆(Emil
Salim)將可持續消費定義為:既滿足當代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滿足其需求的能力。薩里姆的定義強調限制可持續消費的兩個因素,即收入因素和對后代責任因素。對于富裕者來說,其高消費只要不危及后代就是可持續消費;對于貧窮者來說,其低消費水平是與低收入相適應的,只要他們的消費不危及后代需求也是可持續消費。有學者認為,從理論上看,這種定義不利于貧窮者的發展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只會維持貧富懸殊或者甚至加劇貧富懸殊。且認為薩里姆的定義違背了可持續消費的一個重要宗旨,即不斷滿足發展性的消費需求。
另外,英國生態經濟學家皮爾斯(David
Pearce)認為:消費是指人們通過使用產品和服務來滿足現有需求的活動,提倡可持續消費并不是要減少消費,而是要改變原有的高消費方式,把消費模式從資源密集型產品轉變成低密集型產品。皮爾斯不主張通過減少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來實現全球可持續消費的目標。
國內學者呂福新將可持續消費定義為:是一種以求真、有益、超功利為特征,以持續為目的的節制型消費。
傅家榮認為:可持續消費是從滿足人們的生態需要出發,在使用消費品或享受服務過程中遵循代際公平和代內公平原則,以實現消費主體與消費客體及消費環境之間持續、協調、共同發展的消費。
肖彥花認為:可持續消費是與可持續發展相適應的,能夠保持人口、經濟、社會、環境和資源互相協調的,既能滿足當代人消費需求而又不對滿足后代人消費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消費。
就國內研究現狀來看,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可持續消費并沒有統一的、完整的、科學規范的定義。目前,大多數人將可持續消費當做“可持續發展”的代名詞,另外還有一部分人將其理解成“綠色消費”。
據相關學者,可持續發展道路是人類經歷大自然慘痛教訓及沉重反思之后的必然選擇。其本質是生態文明的發展觀和實現觀,也就是將現代經濟在內的整個現代發展建立在節約資源、增強環境支撐能力及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基礎上的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就廣義上來說,可持續發展旨在謀求人與人之間和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統一與協調發展,由此可以看到可持續發展與可持續消費之間所存在的密切聯系。雖然可持續消費是隨著可持續發展命題的提出而產生,但可持續發展并不等于可持續消費。
從關系上來說,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消費是辨證的統一,互為目的、互為手段,又各不相同。
首先,可持續發展為可持續消費奠定基礎,人類社會如果無法可持續發展,何談可持續消費。
其次,可持續消費是可持續發展的目的,人類之所以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就是為了讓自己和子孫后代繼續更好地在地球上生存消費。再次,可持續消費為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條件和方式,如果沒有可持續消費做保證,人們都過度地消耗資源和環境,那么可持續發展成無本之源。
就內容上來說,可持續發展的外延大于可持續消費的外延??沙掷m發展包括可持續生產和可持續消費,可持續消費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