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產證券化的首次提出和不同表述
“資產證券化”這一詞最早是由享有抵押貸款教父之稱的美國投資銀行家Lewis S.Ranieri 于 1977 年提出,并在其文章中第一次使用“Asset
Securitization”這一專業術語。
美國經濟學家戈登納 Leon
T·Gardener(1986)基于金融本質屬性的考慮,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或者一種工具,它借助金融市場能夠部分或者全部匹配市場中的儲蓄者、借款者。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1997)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相對比較狹隘,將資產證券化表述為把出賣方流通性比較差的某些資產出售給中介機構或特設交易載體,進而推出流通性強的金融產品以獲取所需資金。

國際經合組織(OECD)認為資產證券化就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能夠把流通性差、但具有未來穩定現金收入流的同質資產打包重組成可在金融市場中流通的債券并出售給證券投資者。
Schwarcz立足于風險的角度指出資產證券化作為隔離公司風險的一種手段,一般情況下,其融資成本要低于其他融資模式的融資成本。
Frank J. Fabozzi在其著作《Introduction to Securitization》中,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將缺乏流動
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形成資產池,其收益由池中資產的未來現金流和其他利益流入構成,得益于較高的收益可靠性,資產池被重新打包成證券,向第三方投資者發行。
因此,資產證券化可以理解為:把未來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匯集成的資產池重組成證券向投資者出售,用來解決現在面臨的融資難題,即以未來的錢解決現在的事。
2 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1)資產證券化是結構性融資。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可以實現發起人與基礎資產的破產隔離,充分分割了風險,通過“真實出售”操作來進行資產轉移,最后重組基礎資產的現金回款。
(2)資產證券化是資產支持型融資。資產證券化重點考慮的是
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收入,與原始權益人的整體信用及其他資產負債沒有多大關系,甚至無關,這與公司債券、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方式存在較大的不同。
(3)融資成本較低。資產支持證券擁有較高的信用等級得益于信用增級方式的綜合運用和交易架構的有效建立,使其能顧以優惠價格發行。
3 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類型
根據基礎資產可分為擔保債務憑證(CDO)、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資產支持證券(ABS)
根據交易結構可分為過手證券、資產擔保證券、轉付證券
參考資料:于秀娟. 螞蟻花唄資產證券化案例研究